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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答疑第4期:“夫妻忠誠協定”有法律效應嗎?

騰訊新聞法制頻道聯合大白新聞(微信ID:dabaixinwen)推出“律師答疑”欄目。今日推出第4期。此次,大白新聞邀請到了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范辰律師,來為大家答疑解惑。

Q:@菩提樹

“忠誠協定”有法律效應嗎?協定約定:男方不得與xxx有任何聯繫,不得有任何感情糾葛,不得有婚外戀,婚外性行為,如果違反男方自願淨身出戶,房產歸守約方所有,男方協助過戶,(房產證寫的雙方名字),本協定不得撤銷,不以離婚為目的,簽訂日期2016年11月,簽訂後發現男方與xxx有往來,感情糾葛,發生了性關係,這樣的協定具有法律效應嗎?

 

A: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范辰

“夫妻忠誠協定”和通常所講的民事協定並不相同,單純性的“夫妻忠誠”的約定或承諾,應該確認其有效;“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係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製規定而無效;各種違反忠實義務的,“損失費”,“賠償款”實質上是精神損害賠償,應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以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或承諾,屬於違約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處理。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乾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Q:@凱 | 旋

我與前妻已辦理離婚手續,前妻不願意把戶口遷走!該怎麽辦?

A: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范辰

關於戶口問題,法律並沒有強行規定:結婚就要遷到一塊,而離婚必須要遷出。夫妻雙方離婚後,女方戶口並不是一定要遷出,而還可以繼續留在男方處。當然,如果夫妻有遷出約定或者有判決書裁決或調解書要求等情況,則女方必須遷出。夫妻離婚雙方可以協商處理戶口問題,是否遷出全憑當事人自己的意願,一般是男女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相關規定:“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警察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警察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原戶口簿,經警察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並在戶口登記簿上注明分戶日期和原因。”男方可參照上述規定,到警察局申請強製遷移女方的戶口。

Q:@LR

我母親五十多歲,拿了結婚證,婚後兩人這幾年沒有一起生活。對方對母親不聞不問,電話也不打一個。母親要離婚,對方要求給錢2萬塊。另外,沒聯繫的幾年,男方一直有工資收入,而母親所有開支均是兒女負擔的。

 

請問:1、這種情況該怎麽離婚?以前兩人有聯繫時女方(我母親)確實有用一些男方的工資。2、不聯繫的這幾年是否可以申請賠償如日常生活費。3、女方要離婚男方要求賠2萬元,男方理由是女方用了男方的錢。這種情況如何能不賠償快捷離婚?

A: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范辰

1、雙方離婚,可以友好協商解決。因為協商解決,不僅效率高,而且不易傷情感。如果不能協定離婚,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2、《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所謂“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供養,在精神上互為支柱。扶養責任的承擔,既是婚姻關係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夫妻間的扶養是有條件的,要求給付扶養費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養”時,才能行使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請求權。這裡的“需要”是指要求扶養的一方年老、病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發生困難的情況。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以一方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為條件。本案中,女方並沒有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申請要求男方支付日常生活費,就沒有事實依據。

3、《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如果雙方對財產的歸屬沒有特別的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當然有權使用男方的錢。男方請求女方賠償2萬元就沒有法律依據。雙方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是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可以到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Q:@陳小勇

你好,我們分居一年,男方不同意協定離婚,我想起訴離婚,有一女孩8歲,一年多以來都是由我照顧女孩,生活費學費絕大部分由我承擔,雙方都想要孩子,會怎麽判孩子撫養權,沒有財產分割。

A: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范辰

夫妻離婚後,對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定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會先進行調解,盡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定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定時,法院會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一般來說,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喪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長期陪伴的一方,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只有此子女的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對子女成長有利的一方,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編輯 | 王   碩

統籌 | 劉姝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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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期答疑問題均來源於騰訊新聞客戶端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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