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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無法給女方加名時,如何取得一半份額?

結婚,房產證要加名。

筆者作為律師執業多年,經常會遇到親戚朋友的各類谘詢提問。

上周接到了一位朋友【小黃】的提問,是關於婚姻和房產方面的問題。她說她最近準備結婚,跟男方、男方父母商量下來,大家一致同意,將男方名下,貸款購買的一套房產,其中一半的份額贈與給她。然而,問過銀行之後,發現這一切並沒有那麽容易。

銀行為什麽要插一腳?

在許多不熟悉房產交易的朋友們眼中,似乎不能理解,銀行為什麽要插一腳?一套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他想把一半份額送給別人,去房地產交易中心,加個名字就行了咯。比如,我有一個蘋果,我要切一半送給別人,完全是我自願,想送就行啊。

上述情況,針對的是沒有銀行貸款,全款購買,完全自有的房屋。這類情況下,如果沒有不準過戶的國家政策限制,在承擔了相應稅費以後,是可以贈與給他人的。

那麽,有銀行貸款的房屋,存在什麽不同之處呢?

如果有貸款買房,正在還房貸的朋友,可以翻開自己手頭的房產證看一下。在權利負擔一欄,寫著一個【抵押權】,抵押權人正是放貸給你的銀行。簡單來說,一旦你還貸還不上,沒錢了,銀行可以變賣你的房屋,然後拿走屬於銀行的部分。

如果你的一套房產價值600萬,你欠了銀行400萬的貸款還沒還清。如果你沒錢了,銀行賣了600萬,自己拿走400萬,沒毛病。

那麽,問題來了。如果你把價值600萬的房產,分一半給別人。你欠了銀行400萬的貸款還沒還清。這時候你沒錢了,會怎麽辦呢?

答案:屬於你的600萬,少了一半,只有300萬了。銀行只能拿到300萬,虧了。

銀行在指望著:你斷供的時候,靠你的房子給他抵債呢,當然不會隨意允許你分一半給別人。

那麽,問題又來了,如果我分了一半給別人,人家願意和我一起背上銀行的貸款呢?

這就是下一個問題,【轉抵押】。

什麽是轉抵押?

轉抵押,就是本來你是貸款人,現在加個人進來,跟你一起還貸。比如我分一半房產份額給別人,但是人家要跟我一起承擔這個貸款。如果還不上了,銀行可以找我們兩個人,一起還款。這個情況,想起來很簡單,操作起來,很多銀行是不同意的。

提供收入證明、資產證明呢?——然而,很多銀行依然不讓。原因的話,一方面跟銀行體制僵化(怕麻煩)有關,一方面覺得現在黃牛太多,虛假的收入證明、資產證明有點吃不準。總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銀行是大爺,大爺不同意給你改,就是不同意,除非你提前還清貸款。

解決方法

於是,就出現了開頭的一幕。男方家一致同意:願意將貸款購買的房產,其中一半的份額贈與給小黃,然而銀行不同意。銀行那頭過關過不去,房地產交易中心那邊就過不去。

銀行是大爺,大爺不同意。

遇到麻煩事了,小黃終於想起了我這個多年沒聯繫了老朋友。她問我,有沒其他的解決思路?

答案:公證處做一個以結婚作為條件的,財產約定公證(目前市場價格大約600-800)。通過一紙公證協定的方式,約定:如果兩人結婚,男方同意將其中一半,約定為與女方共享。

這個做法,是目前比較通用的,繞過銀行大爺的替代方式。

優點:繞過了銀行,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女方能夠享有一半份額的目標。

那麽,這個做法存在什麽缺點呢?答案:並不能拿去換產證。這個協定,只能在夫妻內部生效。

什麽意思呢?如果這對夫妻要離婚,兩人之間,是可以以這個協定作為依據,分割財產的。

但是,對社會上不特定的第三人看來,房產證上,隻寫了丈夫一個人的名字。如果丈夫突然對外把房產變賣了,卷了錢馬上就跑。這時候,女方去跟社會上的第三人打官司,是打不贏的(除非能證明是惡意串通,第三人是丈夫請的托)。第三人已經把欠銀行的貸款還了,多餘的錢給了丈夫,此時房子歸第三人了。女方不服,只能去找丈夫,要求兌現協定,把一半的錢賠出來。

那麽這份協定,不做公證,我們自己網上找模板,或者自己動筆寫可以嗎,有效力嗎?

答案:可以,有效力。不過找律師審查一下,或者去公證處做個公證,更加安心一點。防止自己搞錯了,就得不償失了。

小結

還沒結婚,就要求對方把一半的房產份額贈送給自己,是否妥當?觀點性的問題,見仁見智。然而筆者認為,一個和諧、溫馨的家庭,更重要的是靠家庭成員相互之間的體諒、包容。如果夫妻兩個人感情融洽、生活幸福美滿的話,財產本來就是一起的。

當然,確實要給自己的婚姻生活多添一道保障、多一個約束男方不要出軌的機制,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男方確實願意贈送一半份額給女方的話,筆者提供的這個做法,供各位參考。

初步的建議包含在這篇文章中了,免費供大家參考。

另外,也歡迎各位朋友,添加微信好友多加交流,應對不時之需。

轉載請注明出處:法律陽光屋(账號主體:上海昶承法律谘詢事務所)。作者: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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