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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同居十年流產三次 如今男方卻認為遭到騙婚,將她告上法庭

安徽滁州女子周瑪麗在上海定居工作期間,認識了上海小夥吳彼得,並確立了戀愛關係。在雙方戀愛期間和婚後的近十年時間裡,周瑪麗先後三次懷孕流產。如今,離婚後的周瑪麗卻收到了一紙訴狀,前夫將其告上法庭,認為其騙婚,索要當初結婚時的彩禮錢和酒席費。

1、 原告:認為遭到騙婚 索要26萬元彩禮

上海小夥吳彼得起訴稱,自己和周瑪麗於2007年相識,並於2009年確立了戀愛關係,雙方於2017年6月13日登記結婚。結婚前,周瑪麗並未將其有婚史和孩子的事實告知自己。

吳彼得稱,在雙方戀愛期間,周瑪麗就多次以各種謊言向自己索要錢財1.5萬。2015年的時候,周瑪麗到自己家提出結婚請求,張口就是要40萬彩禮,被自己的父母拒絕。2017年初,周瑪麗又以自己懷孕為由提出結婚請求,並索要26萬彩禮,並承諾孝順父母,結婚事宜全由周瑪麗打理。

「我父母相信了她的承諾,就轉帳給了她26萬,包括20萬彩禮錢和6萬的酒席費。」吳彼得在法庭上稱,但是同年8月初,周瑪麗就像上海長寧法院提出離婚,隨後經法院調解和好。2個月後,周瑪麗又將自己哄騙至其滁州老家,在其老家的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時向自己承諾,在其搞定債務後,就會復婚。

吳彼得認為,周瑪麗的行為就是騙婚,依法起訴要求其退還彩禮,並支付上述欠款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時,對於周瑪麗在戀愛期間陸續向自己所要的錢款,自己隻主張其返還1.5萬。共計27.5萬元。

2、 被告:結婚前已告知婚史 自願補償10萬元

周瑪麗對原告吳彼得的訴訟請求予以駁斥,稱自己在結婚前就將自己的婚史告知了對方。自己不存在哄騙原告辦理離婚手續。

周瑪麗在法庭上稱,2017年6月13日,自己收到原告給付的彩禮款260,000元作為雙方的結婚條件之一,而雙方也辦理了結婚登記。原告在結婚前是知曉被告曾有婚史及有一子的事實。2017年10月9日,雙方在自己老家的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在民政局簽署了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書中確認雙方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無經濟糾紛。自己不存在哄騙原告辦理離婚手續。

周瑪麗表示,雙方雖然婚姻時間短暫,但有近十年的戀愛期間且共同生活,離婚後雙方仍共同生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自己曾三次懷孕,後因種種原因而流產。騙婚是不存在的,不同意原告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對於原告主張的,雙方在戀愛期間的1.5萬元。周瑪麗表示,2017年4月,原告因自己流產曾給5000元作為營養費,故不同意返還。結婚前,自己未收到原告給付的另一筆1萬元。

同時,周瑪麗表示,自己自願補償原告吳彼得10萬元。

3、法院:雙方共同生活近十年 返還彩禮請求於法無據

上海市長寧區法院經依法審理,認定如下事實:

原、被告在2006、2007年期間自行相識,2009年確立戀愛關係,2017年6月13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後沒有生育子女。雙方戀愛期間關係尚融洽,婚後感情一般。登記結婚後,雙方沒有辦理結婚儀式。2017年10月9日,雙方在安徽省滁州市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在婚前戀愛期間以及離婚後,存在短暫共同生活的事實,被告周瑪麗曾三次懷上身孕,後因故均做了人工流產手術。

2017年6月13日,原、被告登記結婚當日,原告母親從其銀行帳戶內劃轉26萬元給被告。2017年4月,被告人工流產時,原告曾給被告5千元。審理中,被告周瑪麗提交的承諾書,明確表示其願意向原告返還彩禮1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在經歷過長達8年的自由戀愛後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之後,雙方雖然婚姻存續時間很短,不久就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但雙方戀愛期間和婚後長達近十年,並有共同生活。離婚後,雙方仍存在共同生活事實。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被告曾三次懷孕,所懷胎兒均系與原告發生關係後所致。故,原、被告雙方屬於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審理中,原告也未能舉證證明因給付被告彩禮而導致其生活困難。據此,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彩禮,沒有法律依據,本院難以支持。

對於原告主張的共同生活期間給付被告的1.5萬元,被告確認收到5千元,原告對此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因此法院對餘下的1萬元不予認可。另外,5千元經庭上確認,是在被告流產時原告給被告的,應當視為被告在人工流產時已經合理開銷完畢,原告要求返還,法院難以支持。庭審中被告周瑪麗自願返還原告10萬元,與法不悖,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如下:

被告周瑪麗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返還原告吳彼得錢款10萬元。

內容信息來自於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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