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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擬修改 貪官潛逃海外可“缺席審判”

素有“小憲法”之稱的刑事訴訟法,迎來實施38年來的第三次修改。昨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草案設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專章,明確規定外逃貪官可被“缺席審判”。

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定於1979年,其後分別於1996年、2012年作了兩次較大修改。本次即第三次修改,共涉及刑訴法如何與監察法銜接、刑事缺席審判制度與速裁程式入法等三方面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作修正草案說明時表示,此次修改指向明確、內容特定、幅度有限,不涉及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修改。

調整1

“缺席審判”懲治外逃貪官

2012年修改的刑訴法,增加了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式。依照該程式,2014年,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中國海外追贓第一案——“紅色通緝令”2號嫌犯、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沒收其違法所得一案。

不過,由於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一直是法律空白點,如何給外逃貪官定罪量刑,成為一個難點。本次刑訴法修改,解決了上述外逃貪官定罪量刑難點。

“黨中央高度重視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及相關法律制度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擁護”,沈春耀說,2014年,貫徹落實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精神,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會議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任務。2016年7月,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了關於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研究報告。中央紀委建議在配合監察體制改革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作出規定。

沈春耀介紹,本次修改,擬在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式中增設缺席審判程式一章,明確規定:對於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他表示,缺席審判程式專章還擬對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式作出規定:明確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必要時仍可以依照刑訴法的規定指定管轄);規定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規定被告人未按要求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修正草案對委託辯護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規定,賦予被告人的近親屬上訴權。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此外,根據司法實踐情況和需求,修正草案增加對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中止審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審判的規定。

“這樣規定,不違反刑事訴訟的公正審判和程式參與原則,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司法準則的要求。”沈春耀說。他同時指出,對刑事缺席審判適用的案件範圍,將在下一步工作中繼續深入研究。

調整2

檢察院偵查權“一留一刪”

今年3月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監察法,此後監察法如何與刑訴法銜接,一直是各界關注的焦點。

沈春耀作修正草案說明時也表示,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為落實憲法有關規定,做好與監察法的銜接,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修正草案作出多項修改。

據其介紹,修正草案刪去人民檢察院對貪汙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定,保留人民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

也就是說,檢察院的偵查權,“一留一刪”。“刪”的是檢察院對貪汙賄賂案件的偵查權;“留”的是司法工作人員如果利用職權,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為,那麽檢察院仍有偵查權。

同時,修正草案相應修改了有關程式規定,在刑訴法關於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經許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中,刪去有關貪汙賄賂犯罪的內容,並完善刑訴法關於“偵查”定義的表述。

此外,修正草案對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監察機構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與刑事強製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作出了規定。

明確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構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構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監察機構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

調整3

“速裁程式”擬上升為法律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兩個與刑訴有關的決定:201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式試點工作的決定;2016年9月,作出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

沈春耀表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將於2018年11月期滿,總結試點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擬對刑事訴訟法作出相應修改。為此,修正草案明確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完善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式規定,增加速裁程式,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

依據修正草案,“速裁程式”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認罪認罰,民事賠償問題已經解決的案件,速裁程式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應當當庭宣判。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的是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修正草案還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

此外,為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修正草案對訴訟權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師制度、明確將認罪認罰作為采取強製措施時判斷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等作出規定。

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是適應發展變化,及時滿足社會發展需要。以往,外逃貪官只有被追逃回國才能對其審判。如今,通過修改刑訴法,建立缺席審判程式,外逃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將受到法律應有的裁判。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

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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