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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社評: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發揮主導作用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司法實踐證明,實施這一制度不僅有助於提升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更有利於促進社會治理創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以法律形式鞏固了司法改革成果,使認罪認罰從寬成為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和重要制度。各級檢察機關要充分認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意義,在制度實施中切實承擔起主導責任,發揮好主導作用。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發揮主導作用,首先要充分認識到這一制度的重大意義。要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充分認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落實方式和環節。一方面,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與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另一方面,實施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促進嫌疑人、被告人真誠認罪悔罪,重燃生活希望,也有利於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從兩方面促進社會矛盾化解,減少社會對抗,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要從歷史和實踐的維度認識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著極其深厚的文化、時代、法律基礎。從文化層面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以人為本、以德為先、以和為貴、德主刑輔的中國傳統文化具有內在一致性。從時代層面看,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核心精神始終秉承“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好”的價值追求,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協調經濟社會關係、預防化解社會矛盾、鞏固基層政權中發揮著“緩衝”“粘合”作用,與“楓橋經驗”的精神內核一致。從法律層面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我國刑事訴訟法律中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舉的法律精神一脈相承。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發揮主導作用,要真正想清楚弄明白檢察機關為什麽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居於主導地位、承擔主導責任。總的來看,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檢察機關在訴訟中不僅是承上啟下的樞紐和監督者,而且是罪案處理的實質影響者乃至決定者,具有主導作用、承擔主導責任。首先,檢察機關的主導作用體現在認罪認罰協商過程中。認罪認罰協商過程是在檢察機關的主導下進行,對是否與犯罪嫌疑人進行認罪認罰協商,決定權在檢察機關。其次,檢察機關的主導作用體現在量刑建議上。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並規定了若乾除外情形。“一般應當”意味著以采納為原則,不采納為例外,這就使檢察機關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對審判機關產生了實質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判決的內容,因而具有較強的主導性。再次,檢察機關的主導作用體現在實踐中。從實踐看,2018年,檢察機關建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審理的案件佔98.3%,量刑建議采納率96%,確實發揮了主導作用。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發揮主導作用,關鍵是要落實到辦案中。首先,既要積極主動地按照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全面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又要嚴格依法適用“從寬”,決不能無原則地放縱犯罪,尤其要切實防止“合理合法”地運用法律程序徇私枉法。其次,要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牢記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確保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合法性。要全面關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與不利的各種情節,既依法追訴犯罪,又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要認真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堅持依法訊問,嚴禁威脅、引誘、欺騙;堅持平等協商,防止居高臨下、“以強凌弱”。要考慮到認罪認罰從寬的整體性,不能單一看認罪,還要考慮認罰。再次,要切實提高量刑建議質量,確保提出更加精準、更加符合案件實際和法律規定的量刑建議。要加強量刑的學習研究,發揮大數據智能輔助系統作用,特別要注重對法院以往判決的類案進行分析,從中掌握量刑規律,從而完善量刑標準和量刑建議程序規範。對重大、有影響案件的量刑建議,要注意發揮員額檢察官會議的谘詢作用和檢察長、檢察委員會的決策把關作用。最後,要積極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執行的規範化,歸納總結一批指導性案例,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科學性、功能性、規律性出發,著力對檢察環節認罪認罰從寬的標準和程序等加強規範化建設,推動這項富有生命力的制度落地生根。

好的制度發揮效力關鍵靠落實。各級檢察機關要切實扛起主導責任,以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主導作用為契機,著力培養、發揮檢察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主導能力和作用,提升司法辦案能力水準,為構建和諧社會、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作出應有的貢獻。(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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