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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草案二審:擴大“缺席審判”範圍

2018年8月27日下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在京召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相比初審稿,二審稿作出多處修改,包括進一步擴大缺席審判的範圍,繼續完善與監察法之間的銜接,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案件也要聽取辯護人意見等。

現行刑訴法制定於1979年,實施38年來,曾在1996年、2012年作了兩次較大修改,此次修改為第三次。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刑訴法修正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表示,本次修改指向明確、內容特定、幅度有限,不涉及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修改。

在4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該修正草案的初審稿中,缺席審判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貪汙賄賂等犯罪案件。草案二審稿擴大了缺席審判適用範圍,規定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也可適用於缺席審判。

據新華社報導,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在作關於刑訴法修正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時介紹,一些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擴大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

對於“缺席審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認為,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國與國之間的差異逃避懲罰,使得“對席審判”無法實現,那麽司法機構就有權對其實行“背靠背”即缺席的審判。但他認為,如果涉及被告人身患重疾或者死亡,就沒有必要采取“缺席審判”的辦法。

對於“缺席審判”之前僅限定於貪汙賄賂案件,洪道德表示不以為然:“放的不夠寬,源於對缺席審判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及其法理基礎認識不到位。”他認為,任何公民都不享受逃避法律製裁的權利。

刑訴法修正草案二審還明確了檢察機構與監察委的辦案協調銜接機制。

對於監察機構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草案初審稿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

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檢察機構與監察委的辦案協調銜接機制,規定“監察機構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二審稿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製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日報》報導稱,二審時有意見提出,人民檢察院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是在案件移送前還是移送後,表述不清楚。為進一步做好與監察法的銜接,規範和保障強製措施的采取,建議明確是在監察機構將案件移送後,人民檢察院即應當采取先行拘留措施。

洪道德認為,這一修訂目的在於厘清檢查機構和監察機構的權責,避免在審查和起訴過程中發生重疊,影響證據的法律效力。

此外,草案初審稿中規定,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案件,不受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對此,一些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為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和速裁程式的公正有效進行,建議適用速裁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宣判前還是要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二審時,草案作出了相應修改。

洪道德表示,“聽取辯護人意見”並非指一定要當面聽取口頭辯護意見,也不是一定要在法庭上聽取辯護意見,更不是一定要設立法庭辯論環節,“我認為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可以是紙質版的,也可以是電子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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