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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發布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典當行監管意見

每經記者:李玉雯 每經編輯:盧九安

日前,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本市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等三類機構規範健康發展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若乾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據了解,該文件旨在進一步規範上海市三類機構經營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切實防範行業風險,促進行業服務實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意見》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一、服務實體經濟,強化經營管理;二、加強信息報送,報告重大事項;三、嚴守風險底線,規範經營行為;四、探索分類監管,開展聯合懲戒;五、強化行業自律,健全外部監督。

13條“紅線”嚴守風險底線

需要注意的是,在“嚴守風險底線”方面,《意見》詳細列示出13條“紅線”,要求上海市上述三類機構切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監管制度,規範自身經營行為。

其中,《意見》指出,三類機構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典當行不得發放信用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理財等金融相關業務。

值得關注的是,融資方面,《意見》明確要求上海市三類機構不得通過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或頒發相關經營許可)的機構直接或間接向社會公眾融資。包括但不限於不得通過P2P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平台及各類地方交易場所、非持牌資產管理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以債權(或收益權)轉讓、資產管理計劃等方式向社會公眾融資。

同時,三類機構不得違反相關監管規定使用非合規渠道資金,不得自行或通過股東及關聯方非法集資。

資產規模或貸款餘額方面,三類機構不得違反相關行業監管制度的限制性規定,其中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總額的10倍,典當行銀行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

另外,《意見》明確,三類機構不得超過有關行業監管制度規定的標準向客戶收取費用、利息;相關行業監管制度沒有具體規定的,向客戶收取費用、利息不得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相關規定。同時,不得采取不法手段進行账款催收。

分類監管 聯合懲戒

2018年5月8日,商務部辦公廳發布《商務部辦公廳關於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典當行管理職責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將制定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職責劃給銀保監會。

去年11月末,根據商務部、銀保監會有關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監管職責轉隸工作部署,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和上海市商務委簽訂轉隸確認書,上海市商務委將上述三類機構監管職責(包括規劃制定、行業準入、行業監管、行業自律組織指導等)劃轉至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意見》指出,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及各區主管部門探索對本市三類機構實施分類監管。根據三類機構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情況、業務發展情況、合規經營情況、經營風險情況、落實監管要求情況等因素進行監管計分,在監管計分基礎上開展年度監管評級,並根據監管評級結果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若上述三類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監管制度及《意見》要求,或者實際處於失聯、停業狀態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及各區主管部門可以視情況依法采取以下處理措施:警示、約談、責令改正;在行業內部通報相關情況;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日常監管及現場抽查、檢查;降低監管評級;對其辦理重大事項變更等相關申請暫不受理;列入經營異常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告相關情況;依法取消其相關業務經營資質,或收回並注銷相關經營許可證;根據《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行業自律組織開展聯合懲戒等。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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