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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有沒有著作權?北京互聯網法院給出了否定答案

AI 作畫、AI 作詩、AI 寫小說,人們津津樂道於 AI 被開發出的各種新技能,但隨著其應用日益廣泛,也給法律帶來一些挑戰,比如 AI 是否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權,學術界至今對此仍有爭議。在全國首例 AI 著作權糾紛案中,北京互聯網法院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2018 年,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將百度告上法庭,聲稱自己發表在公眾號上的一篇大數據分析報告被名為「點金聖手」的百家號搬運至百度平台並且未注明原作者。

乍一看,這只是常見的作品侵權官司,然而被告百度的抗辯很有意思,他們認為涉案文章及其圖表是由法律統計數據分析軟體自動生成,並不是原告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創造,不屬於著作權保護範圍。

百度的說法再次引發了關於 AI 著作權歸屬的討論。要確定 AI 是否有著作權,首先要厘清 AI 是否有成為創作作品的主體資格,簡單來說,就是 AI 是否屬於著作權保護法中的「作者」。

對於 AI 主體資格,法律界的觀點較為統一,認為作者必須是自然人,這一點在不少國家的著作權法中有明確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對作者定義有兩種:

創作作品的公民;

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AI 顯然不在此範圍內,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判決也是以分析報告非自然人創作為由,認定此案中所使用的威科先行庫不能被視為作者並享有著作權。

即便解決了 AI 的主體資格,在 AI 的生成物是否屬於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問題上,目前還存在不少爭議。

不少媒體已經開始採用 AI 自動生成新聞稿

能夠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原創性必不可少,而現階段 AI 的「創作」僅是根據人類輸入的信息和特定的設置,通過算法輸出相應的「生成物」,很難界定其獨創性。

也有觀點認為,如果 AI 在作品創作中過程僅起輔助作用,如完成圖像識別、信息搜索等任務,未影響作品的觀點、表達等,那麽操作 AI 的自然人仍可享有此類作品的著作權,在本案中,北京互聯網法院也採用了類似的判斷標準,認定原告基於報告創作的文章是法人作品,百度侵犯原告署名權成立。

儘管現階段 AI 的著作權不被認可,但不意味著其生成物可被隨意使用,對於 AI 研發者或所有者的權益保護,不少專家提出可以借鑒「鄰接權保護」的方案,即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AI 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亦可基於對 AI 的研發投入、操作等獲得相應的權利,但具體的操作仍有待摸索實踐,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判決書中也提到「軟體使用者不能以作者的身份在分析報告上署名,但是為了保護其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軟體使用者可以採用合理方式表明其享有相關權益」。

至於科幻電影中經常出現的具有獨立思考能力的強 AI 能否享有其生成物的著作權,這就又回到了第一個問題,可能要等這種 AI 真正出現的時候才有答案了。

新技術的出現總是免不了衝擊到原有的社會和法律框架,或許未來的法律會因此進行調整,但正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萬勇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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