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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之爭

該案線上審理現場。 曹益 攝

法治周末記者 仇飛

人工智能自動生成的文章是否構成作品?相關權利應如何認定?

12月4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了北京一律所訴百度百家號著作權侵權一案。

原告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稱,該律師事務所是《影視娛樂行業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的著作權人。2018年9月9日,其首次在微信公眾號上發表涉案文章。2018年9月10日,“點金聖手”未經許可在百度經營的“百家號”平台上發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原告的資訊網絡傳播權。被告將涉案文章的署名及首尾段進行刪除,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

原告要求法院確認其對該文章享有著作權,同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刪除相關文章、賠禮道歉並消除影響、同時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並承擔合理支出。

被告百度認為,該文章是經數據軟體分析而成,原告對該文章並不享有著作權。

“涉案文章系採用法律統計數據分析軟體生成,不具有獨創性,並非由原告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獲得的,故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原告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原告主張百家號使用了涉案文章,但是其證據保全的過程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缺乏正式的公證檔案,故其證據缺乏真實性和可信性。百家號是資訊存儲平台,被告並未實施侵權行為。原告是法人主體,主張賠禮道歉缺乏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請。”百度方面辯稱。

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到,當天庭審的焦點集中在涉案文章是由法律數據分析軟體生成的,還是使用軟體後人工後期創作而成。如果是由軟體生成,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自然人創作的作品適用著作權法保護。主審法官盧正新介紹,該案涉及著作權保護中一個前沿的問題,即如果作品不是自然人創作,那麽該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由誰來享有著作權、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等,這些都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去探索和解決的問題。

該案未當庭宣判。

責任編輯:王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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