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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參與寫作 能否享有著作權?

4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開審理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原被告雙方均通過互聯網訴訟平台遠程參與庭審。 北京互聯網法院供圖

涉案文章是否算人工智能創作?能否享有著作權?12月4日上午,北京互聯網法院公開審理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原被告雙方均通過互聯網訴訟平台遠程參與庭審並就前述問題展開交鋒。

案涉作品生成過程使用軟體

2018年9月9日,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在自己的公眾號上發表了一篇名為《影視娛樂行業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的文章。第二天,“點金聖手”未經原告許可,在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百家號”平台上發布涉案文章。

原告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認為,被告在百家號平台服務協定中稱,百度對於百家號平台中上傳的任何內容具有全世界範圍內的、永久的、免費的使用權,包括複製、修改、改編、出版、創作衍生品、傳播等一系列權利。

就此,原告訴稱: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百家號平台上發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原告的資訊網絡傳播權。被告將涉案文章首尾段進行刪除,侵害了原告的保護作品完整權。被告將署名刪除,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

據了解,由於原告認為被告的侵權行為對其造成了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在百家號平台上發布道歉聲明;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及合理支出56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本案的一大焦點在於案涉作品是否為人工智能創作的文章,在庭審中,雙方均承認案涉作品生成過程使用軟體。但原告認為,案涉作品生成過程中存在人工加工,而被告認為文章的主要內容和框架都是由軟體生成的。

大數據報告是否享有著作權?

庭審中,原告介紹,案涉作品中包含文字和圖片,文字共計4 511字,圖片共計15張。原告方請求法院判令其享有對該大數據報告的著作權,並判令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權。

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則辯稱:涉案文章不具有獨創性,是採用法律統計數據分析軟體生成的,並非由原告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獲得的,故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

“原告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被告稱。

此外,被告認為,原告主張百家號使用了涉案文章,但是其證據保全的過程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缺乏正式的公證檔案,故其證據缺乏真實性和可信性。百家號是資訊存儲平台,被告並未實施侵權行為。原告是法人主體,主張賠禮道歉缺乏法律依據。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針對人工智能參與創作的作品能否享有著作權,主審法官盧正新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該案涉及著作權保護中一個前沿的問題,即如果作品不是自然人創作,那麽該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由誰來享有著作權、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等,這些都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去探索和解決的問題。

該案未當庭宣判。

背景

“人工智能創作物”尚未納入我國法律保護範圍

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再度讓“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否享有著作權”的話題引發外界關注。

當前,人工智能自動生產文章已成現實,早在2016年3月21日,日本由人工智能(A I)創作的小說入圍第三屆日經新聞社的“星新一獎”比賽。此後,美聯社、百度、騰訊等也紛紛啟用人工智能參與新聞創作。

在此背景下,近年來,人工智能完成的內容是否應當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問題受到熱烈討論。

比如,在去年5月19日,湛廬文化在北京發布了由微軟人工智能“小冰”創作的詩歌集《陽光失了玻璃窗》,此舉便曾引發輿論熱議:“倘若微軟小冰的作品被抄襲,誰來捍衛A I的著作權?”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歐盟討論賦予機器人“人格權”,包括著作權,這曾引發全球熱議。2016年5月31日,歐盟委員會法律事務委員會還提交動議,要求歐盟委員會把正在不斷增長的最先進的自動化機器“工人”的身份定位為“電子人”,並賦予這些機器人依法享有著作權、勞動權等“特定的權利與義務”。

那麽,“人工智能創作物”當前能不能受到保護?對此,有專家表示,人工智能本身成為權利主體尚未得到各國認可,且需要在民法上先進行變革。

在中國,根據目前現行法律規定,自然人創作的作品適用著作權法保護。在特定情況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視為作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而針對具有作者資格的人,該條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告訴南都記者,在現實中,“人工智能創作物”尚未納入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當前,還沒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對此作出司法解釋”。采寫:見習記者 呂春榮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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