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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制度”來了!欠債,未必一定還錢!

本文為博聞財經團隊原創作品,文/劉曉博

對於負債累累、還不起錢的人來說,福音來了!

今天(7月16日),中國證券報旗下的“中證網”報導說:今年下半年,個人破產制度有望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

其實早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多次呼籲,要盡快頒布個人破產制度。比如: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谘詢委員會副主任杜萬華撰文指出,我國應該盡快建立個人破產制度。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作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時建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完善現行破產法,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

中國的企業破產法,是在2006年8月頒布,在2007年6月1日實施的。由於當時條件不成熟,沒有把自然人的破產納入其中,因此被戲稱為“半部破產法”。而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地區,比如美國以及我國的台灣、香港地區,都有自然人破產的制度。

那麽問題來了:如果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是不是意味著“還不起的債”,就不用還了呢?

很大程度上,是這樣的。

這相當於給債務人一個“財務上重生的機會”,同時也給債權人以一定的保障,是現代文明社會的重要標誌,對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也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個人破產制度”,可以帶來以下好處:

第一,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有“重新做人”的機會。

一個人因為消費或者經營,欠下了無法償還的債務。在當前的中國,往往遭遇持續不斷的追債。債務人往往生不如死,被迫離婚、逃亡,甚至自殺。即便是消失了,他的家人也可能持續遭到騷擾。

有了破產制度,債務人可以申請“個人破產”,由法院裁決。在這個過程中,法院會摸清債務人的所有財產,調查是否轉移、隱藏。然後留下夠債務人基本生活的資金,其他的部分用來清償債權人,房子和汽車等可能會被拍賣。破產後的若乾年裡(比如香港規定是4年),債務人只能維持基本生活水準,如果有超過部分的收入,還需要用來還債。

這4年清苦的日子,相當於對債務人的一種懲罰。4年結束後,債務人將獲得重生,之前沒有還完的債務都不用還了,他可以“解除破產狀態”重新開始生活、創業。對於第二次、第三次申請破產的人,這個時間會被不斷延長。

有了個人破產制度,債務人可以不用逃亡、離婚、自殺,家庭的完整性可以得到保護,幼年的子女、年邁的父母可以得到一定的照顧,因此是非常人道的制度安排。

第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得到保護。

破產對債務人是一種保護,或者豁免。對於債權人來說,也是一次調查摸清債務人財產真實狀況的機會,可以得到合理的賠償。同時,有破產懲罰機制(比如4年的清苦生活,名譽上的影響)的代價,欠債的人也會慎重考慮是否需要破產。

如果是惡意破產,被法院查出轉移了資產,會被追繳。所以,這個制度對於債權人也是某種程度的保護。

第三,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減少執行難。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常常聽到“執行難”的抱怨。有些“執行難”是司法系統的不作為,有些的確是無法執行,因為債務人真的“資不抵債”了,屬於“無產可執”,最終“執行不能”。有了個人破產制度,大量“執行難”的案件也就消失了。

第四,可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有了個人破產制度,可以激發全社會的創業潮,這意味著個人也不用再承擔之前的“無限責任”了,隻用承擔“有限責任”。因為“個人破產制度”事實上為創業者做了一個“兜底”。

第五,大幅減少民間借貸引發的惡性案件。

發生在山東聊城的“催債辱母案”,曾轟動全國。案件之所以發生,就是因為民間借貸引發的惡性催債。如果有了個人破產制度,民間借貸的“借出方”會衡量風險,對於能力弱的人不會借出資金,因為欠債一方有了“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你無法強行催債。在個人破產中,有強製和解條款,法院判決後債權人必須接受。如果再雇人催債,就是違法的。

“個人破產制度”雖然好,但公眾最大的擔心是——債務人會不會轉移資產,變成老賴。最後,“個人破產”反而保護了“老賴”。

事實上,中國之所以這麽多年都沒有推出“個人破產制度”,就是因為擔心債務人“逃廢債務”。不過隨著個人征信制度日趨完善,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初步建立,以及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健全,推出“個人破產制度”條件已經成熟。

業界估計,未來國家將在“企業破產法”之外,單獨制定“個人破產法”。而這,則需要一段時間。

總之,以後“向別人借錢”的人風險變小了,而“借給別人錢”的人要萬分謹慎了。

至於放高利貸的人,未來攫取超額利潤的機會將大幅減少,因為債務人多了“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至於放高利貸的人會不會跳樓,就要看這個制度的實踐狀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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