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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融1期”持倉公司債連環爆雷 中泰證券知情不報

  原標題:“泰融1期”持倉公司債連環爆雷 淨值不足0.24中泰證券知情不報

  作者:《投資時報》記者 馮錦浩  

  “泰融1期”持有多隻問題債券,而投資者直到贖回日方知產品淨值不足0.24,其資金虧損面已超過70%

  託管人,一個券商在基金市場中一度競相爭奪的角色。

  在某些券商看來,這個角色意味著大量業務來源和豐厚利潤;而對基金投資者而言,這個角色應當遵循盡責、誠信原則並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而存在。

  但現實卻並非總是如此。

  8月中旬,“泰融1期”基金被投資者集體投訴並上門討要說法,而既是銷售方又是託管人的中泰證券存在的問題也隨之浮出水面。

  在《投資時報》記者從“泰融1期”基金投資者處獲得的一手資料中,多項投資者的正常訴求正急待中泰證券的回應。記者日前致電中泰證券要求了解事態進展情況,而該公司相關人士目前在留下記者聯繫方式後再無消息。

  投資者的指責

  “基金每份額變現淨值不足0.24”,這意味著投資者的資金已出現超過70%的虧損,而“泰融1期”基金投資者乃至中泰證券的基層銷售人員獲知這一“噩耗”的時間,要大大晚於基金管理方又身為託管人的中泰證券,這也是投資者感到被欺騙並追究後者相關責任的重要觸發點。

  2016年6月“泰融1期”基金開始銷售,投資標的以債券等固收類資產為主。中泰證券既是“泰融1期”基金的託管人,也是銷售方。《投資時報》記者從多名投資者處了解到,因中泰證券總部及營業部集中在山東,故購買該款產品的投資者也多來自濟南、威海、濰坊等地。

  2018年7月2日是“泰融1期”基金開放贖回日。儘管該產品設定的存續期限為十年,但按照合約約定,在7月2日這一天投資者可以進行贖回操作,即有權拿回自己的本金和投資收益。但也就在這一天,大量投資者發現“泰融1期”基金“爆雷”。

  根據“泰融1期”投資者給出的資訊,原本應在7月初收回的本金和收益,該基金的管理人中融景誠(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兌付,已發生實質性違約,預估違約金額達2.8億元。投資者在對產品購買等過程進行梳理後認為,導致自身遭受損失中泰證券責任重大,包括在該基金產品銷售時存在虛假宣傳以及誤導,而且作為“泰融1期”基金的託管人,中泰證券遠未承擔起託管人的義務和責任。

  《投資時報》記者了解到,“泰融1期”基金的投資者在其購買前,有中泰證券業務人員曾提出該產品具有保本性質,而“保收益、低風險”這樣的賣點正是促使投資者做出最終購買決定的關鍵所在。投資者所反映這一問題本報記者從其他信源處已獲得證實。

  不僅在銷售環節存在問題,作為託管人應盡的職責,投資人也認為中泰證券存在嚴重缺失。根據投資者反映的情況,在“泰融1期”基金每份額變現淨值不足0.24時,相關係統中披露的的基金淨值仍顯示為1.058。而在投資基金相關法規則中明確載明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職責。

  有基金業內人士告訴《投資時報》記者,券商作為託管人,對基金的淨值乃至標的分布掌握的程度正常情況下都相當高,即便管理人主觀或者由於客觀原因計算出錯誤的淨值數據,託管人完全有責任和能力進行覆核。如果中泰證券能敦促基金管理人按月度真實披露基金產品淨值,無疑對保護投資者利益有利,但現在可見的情況卻是投資者權益出現斷崖式下跌,而投資者成為最後的“知情人”。

  內部員工的質疑

  在這次被客戶指責涉嫌虛假宣傳,誤導銷售之前,中泰證券內部就曾出現過追問與質疑的聲音。

  《投資時報》記者從多個信源處獲悉,在投資人到赴中泰證券位於濟南市中區經七路的總部討要說法之前的7月份,中泰證券基層銷售人員即已向高層表達過類似意見,進而質疑財富管理部和託管部存在問題,且將基層銷售人員與客戶同時“蒙在鼓裡”。

  事實上,最大的問題正出在關於“保本”的表述上。按以往特例,在銷售產品的優先級份額時很多一線業務人員都會以“保本”作為賣點。

  據悉,“泰融1期”包含有優先級和劣後級份額,而券商一線業務人員在銷售產品時,普遍認為優先級份額安全系數高,通常可以保障兌付。也正是基於這一點,券商銷售人員習慣性把優先級份額表述為“保本”。

  在投資者提供的基金合約中,《投資時報》記者注意到,“泰融1期”優先級和劣後級份額的比例在6:1(含)至5.8:1(含)之間。值得注意的是,在風險控制的條款中,該合約載明“當基金份額淨值低於或等於止損線0.94元時,基金管理人將在T+1日10時30分起對基金財產進行連續止損操作,直至全部基金財產變現。”

  有基金業內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如果嚴格按照合約約定的止損線進行止損,同時參考約定的優先級和劣後級的份額比例,購買優先級份額投資者的本金完全可以保障。然而現在該產品實際淨值卻不足0.24,說明一定有某個環節出現了問題。

  按現有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的職責包括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這就意味著即便基金管理人沒有在產品運行管理中按照合約、規定進行運作,中泰證券這樣的託管人也應起到監督責任。

  根據“泰融1期”管理人中融景誠(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公布的持倉說明,該產品持有多隻評級為AA-的公司債,包括已出現流動性危機的金茂債,甚至佔“泰融1期”倉位的半數以上。同時,其還同時已踩雷“16中安消”、“16丹港01”、“16丹港02”、永泰能源債等多隻問題債券。

  “踩中如此眾多的問題債,直至7月2日投資者贖回日才發現問題,這其中不能排除知情方故意隱瞞的嫌疑,中泰證券作為託管方也很難用不知情來作為理由。”一位基金業內人士如此表達看法。

  據了解,在問題被公開前的一個月,中泰證券仍在通過辦公系統、官方微信、銷售群發布“泰融1期”持續行銷的通知。

責任編輯: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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