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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證券成被告 無託管資質為失聯私募“保管”基金

本報記者 郝嘉奇 夏欣 北京報導

3月19日,有投資者向《中國經營報》記者報料稱,太平洋證券(601099.SH)身陷一起私募基金糾紛,被投資者訴至法院。

太平洋證券在充當基金“保管人”時,是否履職盡責,也受到投資者質疑。

管理人失聯

2015年11月19日,南京中乾融投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中乾”)設立中航工業園契約型投資基金,共5760萬元,21名投資者。

此後中航工業園項目爛尾,被其他債權人申請破產,當初基金合約裡的增信措施不是實際無法起效,就是提供增信的相關方否認增信,投資人陷入困境。

記者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司系統發現,南京中乾已被列入經營異常信息名錄,原因是“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

基金合約約定,基金成立後20日,應由南京中乾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辦理備案,然而直至南京中乾失聯,基金產品都未備案。

經查,南京中乾於2015年9月在中基協登記為管理人,於2016年11月因一直未發行產品而被注銷。實際上,其發行過中航工業園契約型投資基金,只不過該隻基金未備案。

江蘇證監局接投資人舉報,於2018年2月在官網發布了因該契約型基金未備案而對南京中乾的警示信息。《警示函》寫道,基金募集完畢,南京中乾一直未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無託管資質

記者獲得的基金合約顯示,太平洋證券擔任基金資金保管人、外包機構、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機構。值得注意的是,在該基金宣傳材料中,太平洋證券的身份卻是“託管人”。

在證監會官網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名錄》中,並無太平洋證券,經查,其只有基金份額登記、估值核算、銷售等業務資質。

原告辯護律師、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曉告訴記者,私募基金只有託管與無託管兩類,並無所謂的“保管”概念,故該基金合約不規範。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如果該基金不設託管,則合約中必須明確約定該基金不設託管並安排由於不設託管而導致糾紛的特別解決機制。”張曉說:“實踐中,中基協對於不設託管的基金備案要求相當嚴格,除了合約裡必須明確約定,還要全體投資人簽署基金不設託管的同意書,因此中航基金不具備備案條件。”

中航基金合約約定,太平洋證券的義務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財產;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及管理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保管人自有財產以及其所託管的其他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账戶,獨立核算,分账管理等等。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院長倪受彬分析,上述義務有些已超出保管人的範圍。

張曉認為,對比《證券投資基金法》,太平洋證券在招商銀行開立了基金託管账戶;向項目方劃轉了資金;以託管人的身份組織召開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實質上行使了“託管人”的權責。

合約亦約定,保管人未盡形式審核義務執行劃款指令而造成損失時,應承擔責任。

因此,投資者將南京中乾、太平洋證券和浙江高基重型精密機床有限公司(擔保人)訴至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基金本金及收益。

託管與保管的差別

張曉認為,太平洋證券正因為不具備託管人資質,為規避責任而使用“保管人”字樣。合約裡卻頻繁出現“託管”表述,太平洋證券未明示本基金不采取託管,客觀上誘導了投資者。

那麽,託管和保管有什麽區別呢?倪受彬告訴記者,私募基金可以請託管人也可以不請,合約中明確是保管人,投資者想讓它承擔更多的責任。保管是一種事實行為,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託管則更為積極、能動,對基金管理人有監督責任,可以認為是一種信託法律關係。

亦有觀點認為,託管屬於受託保管,託管人屬於受託人的一個類型,要履行受託職責,要對信託(基金)財產的管理人實施監督;保管屬於代理保管,保管人不屬於受託人範疇,保管人接受他人的委託代為保管信託(基金)財產,沒有義務監督受託人。

為核實並了解案件詳情,記者撥打了太平洋證券董辦電話和該基金聯繫人電話,但均無人接聽。太平洋證券內部人士表示,將向公司轉達記者採訪訴求。

據悉,上述案件將於3月21日開庭,至於被告如何應訴,《中國經營報》記者將跟進報導。

圖為法院傳票

(編輯:夏欣 校對:翟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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