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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重磅落地,300萬股民將嘗鮮,十大核心熱點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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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資本市場的一項重大改革,科創板終在市場各界的“千呼萬喚”中落地。3月2日凌晨0:45分,證監會、上交所攜手正式發布實施的科創板“2+6”制度規則,科創板來了!其中,“2+6”制度規則包括證監會制定發布的兩項部門規章、上交所制定發布的6項配套業務規則。另外,中國結算相關業務規則也一並發布實施。科創板規則落地後,科創企業注冊要求和程序、減持制度、信息披露、上市條件等方面內容均以已落定。

01

企業即日起可申請赴科創板IPO

科創板業務規則3月2日正式發布實施後,擬赴科創板IPO的企業即日起即可按照上市審核和注冊程序向有關部門遞交申報材料。

據了解,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製主要制度規則自2019年1月3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於2月28日正式結束。如今征意期剛滿即發布規則,速度史無前例,而這也系證監會新主席易會滿簽出的首份主席令。

在3月2日科創板“2+6”制度規則落地後,擬赴科創板IPO的企業就可按上市審核和注冊程序向有關部門遞交申報材料。

中信建投在研報中指出,科創板實行更加包容的注冊製,有利於科創企業的孵化;在實行注冊製的過程中,上市的流程大大的縮短,提高了企業上市的效率;為了保證企業質量,科創板採用了嚴格退市制度,能夠保證上市企業的質量;科創板要求投資者有相關的經驗,做好投資者保護,鼓勵專業投資者能夠更加專業理性的展開投資,這對投資者起到了保護作用。

科創板是中國資本市場的重要改革步驟,對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也是中國資本市場的里程碑。預期科創板試點之後,中國資本市場會加快改革步伐,成為更加成熟、有效的市場。

02

發行上市條件:哪些企業可以申請

對於科創板正式“落地”後,哪些企業可以申請無疑最為市場關注。

《注冊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

此外,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账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具體來看科創板上市的條件,包括一是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條件;二是發行後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三是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四是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標準;五是上交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

03

發行程序: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對於申報科創板企業的發行上市,需要分四步進行。其中需要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

首先,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注冊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交易所申報。交易所收到注冊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其次,交易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開展審核工作,基於科創板定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交易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審核意見。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將審核意見、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

最後,中國證監會收到交易所報送的審核意見、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後,履行發行注冊程序。發行注冊主要關注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內容有無遺漏,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以及發行人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以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中國證監會在20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請作出同意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04

投資門檻:兩年經驗+50萬

對於科創板的投資門檻,無疑是市場投資者最為關心的問題,50萬元資產門檻和2年證券交易經驗仍為門檻要求。

在上交所發布的答記者問中,對科創板的投資門檻進行了解讀。上交所表示,從數據測算看,50萬資產門檻和2年證券交易經驗的適當性要求是比較合適的。現有A股市場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者約300萬人,加上機構投資者,交易佔比超過70%,總體上看,兼顧了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科創板市場的流動性。

另外,上交所指出,近年來,市場各方對於投資者適當性的認識極大深化。這也是資本市場在近30年實踐過程中,付出很多代價,花費很多成本換來的經驗。科創板企業商業模式新,技術迭代快,業績波動和經營風險相對較大,有必要實施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從征求意見情況來看,大多數投資者對目前科創板投資者適當性要求表示認可,也有部分投資者認為投資者門檻過高或過低。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實施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並不是將不符合要求的投資者攔在科創板大門之外,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的中小投資者可以通過公募基金等產品參與科創板。下一步,上交所將積極推動基金公司發行一批主要投資科創板的公募基金產品。此外,經向監管機構了解,現有可投資A股的公募基金均可投資科創板股票,前期發行的6隻戰略配售基金也可以參與科創板股票的戰略配售。

05

交易機制:穩妥起步仍為T+1

在此次科創板籌備的過程中,在市場T+0的呼聲一直很高,但落地版本仍為T+1。

在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製配套業務規則征求意見過程中,不少投資者建議引入T+0交易機制。對於“為何沒實行T+0?”,上交所方面表示,實際上,T+0交易機制在A股市場並不是新鮮事物。上交所成立初期曾實施過T+0交易機制,但最終因為市場條件不成熟,轉而采取T+1交易制度。國內對實施T+0交易機制一直有呼聲,但是也存在不同意見。經綜合評估,按照穩妥起步、循序漸進的原則,在本次發布的業務規則中未將T+0交易機制納入。

06

股份鎖定期:核心技術人員改為1年

科創板在現有上市板塊上優化了股份減持制度。其中,公司核心技術人員股份鎖定期由3年改為1年。

股份鎖定期屆滿後,科創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及其他股東減持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以及通過非公開發行方式取得的股份,應當遵守交易所有關減持方式、程序、價格、比例以及後續轉讓等事項規定。

上市公司未盈利的科創公司,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所持首發前股份的股份鎖定期應適當延長,科創公司核心技術所持首發股份的股份鎖定期應適當延長。

具體來看,按照規定,縮短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中的核心技術人員股份鎖定期,由3年調整為1年,期滿後每年可以減持25%的首發前股份。

此外還優化了未盈利公司股東的減持限制,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減持作出梯度安排。明確科創板股份減持的其他安排仍按照現行減持制度執行,同時,為建立更加合理的股份減持制度,明確特定股東可以通過非公開轉讓、配售方式轉讓首發前股份,具體事項將由交易所另行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後實施。

07

明確紅籌企業上市標準

在此次的落地政策中證監會還進一步明確紅籌企業上市標準。

按照規定,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乾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相關紅籌企業,可以申請在科創板上市。

其中需要滿足,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如果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100億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可以申請在科創板上市。

08

競價交易20%漲跌幅

此次科創板企業上市的競價交易為20%的漲跌幅,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上交所對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20%。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科創板股票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指在收盤集合競價結束後,上交所交易系統按照時間優先順序對收盤定價申報進行撮合,並以當日收盤價成交的交易方式。每個交易日的15:05至15:30為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時間,當日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的股票不進行盤後固定價格交易。

09

建立嚴格的退市制度

此次下發的“2+6”制度規則中,最嚴退市制度為一大亮點。

按照規則,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其中,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 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 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 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 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 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另外,還有交易類強製退市,包括:(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 120 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 股票成交量低於 200 萬股; (二)連續 20 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三)連續 20 個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於 3 億元;(四)連續 20 個交易日股東數量均低於 400 人;

10

強化信息披露責任

對於科創板企業,此次的制度規則中將信息披露放在了重要位置。

具體來看,對於信息披露的總體要求是,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

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

而對於科創公司籌劃的重大事項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的,公司可以暫不披露,但最遲應該在該重大事項形成最終決議、簽署最終協議、交易確定能夠達到時對外披露。已經泄密或缺失難以保密的,科創公司應該立即披露該信息。

最後,科創企業資源披露的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科創公司不得利用該等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並應當按照同一標準披露後續類似事件。科創公司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確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時段對外發布重大信息,但應當在下一交易時段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代替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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