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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民信前員工冒充經理騙310萬元 曾偽造420萬存單

  新浪財經訊 6月1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張軍詐騙、偽造、變造金融票證二審刑事裁定書。其原系中融民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民信)員工,冒用中融民信經理,偽造理財合約詐騙他人310萬元,此外還偽造420萬元的銀行定期儲蓄存單。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裁定書顯示,張軍原系中融民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民信)員工。

  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張軍在已從中融民信離職的情況下,冒充中融民信二部經理,通過介紹投資理財產品並承諾高息,取得了高某的信任。

  後張軍指使王某以中融民信的名義在天津市河西區麗晶大廈內,使用偽造的中融民信《個人出借谘詢服務協定》,與高某簽訂為期三個月的理財合約,騙取高某人民幣310萬元。

  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張軍以追加投資續投為由,與高某重新簽訂一份人民幣330萬元的理財合約,再次騙取高某人民幣13.8萬元。

  另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軍在結識高某前,曾偽造面額為人民幣420萬元的中國工商銀行定期儲蓄存單一張。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3003750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系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張軍偽造銀行存單,其行為已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且系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判決張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被告人張軍退賠贓款人民幣三百萬三千七百五十元,發還被害人高某。

  原審被告人張軍不服原審判決,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最終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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