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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官員受賄65套房30個車位被判12年:年少曾沿街乞討

新京報快訊 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近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郗同福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及孳息共計折合人民幣5800餘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郗同福受賄案系江蘇省監察委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首例廳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件,江蘇省檢察院指定鎮江市檢察院管轄。鎮江市檢察院於2018年7月6日提起公訴。

郗同福曾任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連雲港市委常委、連雲區委書記,南京市江寧縣(區)委常委、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等職,被控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533萬餘元、3萬美元(折合人民幣共計1558萬餘元),而這其中的1300餘萬元賄賂都與房產有關。他不僅違規與親友經商辦企業並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股權超千萬元,獲65套房產、30個車位的分紅,還以低於市場價140餘萬元的超低價兩次“購得”心儀房產。正是這些房產,讓郗同福淪為了別樣“房奴”,最終走上犯罪的不歸路。

第一次分到40平米住房時,曾激動得徹夜難眠

郗同福有著不幸的童年,從小喪父,母親改嫁,沒有父愛也缺少母愛,跟隨年邁的祖母,衣食不周,靠親友接濟甚至沿街乞討長大,那時的他渴望有個“家”。上世紀80年代,他因妻子分配到一套4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曾激動得熱淚盈眶、徹夜難眠。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職務的升遷,特別是看到一個個不起眼的外地老闆,拉個施工隊到江寧開發區做工程,輕輕鬆松就能賺到幾千萬元,心理十分不平衡,郗同福便開始利用職權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尋找發財之路。

根據起訴書指控,郗同福首次以權謀私,始於1996年。1996年至2002年,時任南京市江寧縣(區)委常委、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開發總公司總經理的郗同福,不但在江寧某公司改製過程中積極推動將企業改製給趙某,而且給予趙某公司優先向江寧開發區供應物資、免收其公司租用辦公樓租金等優惠政策,還幫助趙某女兒調動過工作。趙某自然“投桃報李”,從2001年至2017年,每逢中秋、春節前夕便向郗同福送上1萬元“感謝費”,而郗同福則欣然笑納。就這樣,郗同福在近17年時間共33次收到趙某所送的“感謝費”累計33萬元。

圖片來源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之後,曾在南京、連雲港等多地區多崗位任職的郗同福,便踏上了20余年的犯罪之路。哪怕已於2013年2月正式退休後,他仍不收手,直至2017年案發

“股權分紅”獲得65套房產和30個車位

郗同福所收受的最大一筆賄賂,源於其在違規與親友經商辦企業過程中共同收受巨額股權。

除了為公眾所熟知的官員身份外,對“外地老闆包工程賺大錢”眼紅心熱的郗同福還和妻弟李某甲等人共同持股,經營著多個建築工程隊和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從股權分配協議、郗同福供述等證據來看,這些企業雖由親友出面,但郗同福卻享有最後“決定權”。而正是南京的這家市政公司,讓郗、李二人僅出資500萬元卻輕鬆獲得1715萬元的“股份”,進而為郗、李二人帶來了“股權分紅”——在連雲港的65套房產和30個車位,折合人民幣4313.79萬元。

江寧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原系江寧開發區下屬的全民所有製企業,1999年2月在郗同福的“關照”下,該公司副總經理曹某如願成為法定代表人。1999年8月,江寧開發區開始對下屬企業進行改製,為了能將該公司改製給自己,曹某多次通過郗同福的妻弟李某甲找到郗同福尋求幫助。後郗同福在江寧區黨工委開會討論時,提議將該公司改製給曹某,並在有人對此提出不同意見時,進行“斡旋”和說服,最終使曹某如願以償。不僅如此,郗同福還極力在土地受讓、規費減免、土地出讓金的繳款年限等方面給予關照。

2004年,為感謝郗同福的前述“關照”,曹某在郗同福調至連雲港市任職後,和李某甲合作成立了連雲港某公司,注冊資本計人民幣5715萬元,雙方約定投資持股比例分別為70%和30%。後曹某以其南京某公司名義出資人民幣4000萬元,李某甲則以其妻柯某名義辦理了股權登記。按30%的佔股比例應當出資1715萬元,但李某甲以其本人及郗同福共同持股的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僅出資500萬元,余下的1215萬元便“自然而然”地由曹某代為支付。上述情形,郗同福全都一清二楚。

對於自己和妻弟均參股的這家公司在連雲港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郗同福在土地出讓金分期繳納、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均不遺余力地給予了“關照”。2007年下半年,在調離連雲港前,郗同福和李某甲找到曹某,要求退股並分紅,曹某同意並按照30%的佔股比例用房產折抵。後郗同福、李某甲如願獲得參股公司開發的65套房產和30個車位,實際獲取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4313.79萬元。

然而,此時的郗同福早已沒有第一次分得住房時的激動之情,有的卻是無盡的掩飾和噩夢。這些退股分紅所得的房產,沒有一套登記在郗同福本人及其家人名下。

生財“有道”,“巧賺”百萬“購房”差價

除在違規經商辦企業過程中夥同妻弟收受逾千萬元股權外,郗同福還“長袖善舞”,兩次以遠低於市場價的低價輕而易舉“購得”建案。

2007年,郗同福看中了南京市江寧區某小區的門面房,打算投資。得知該小區開發商與其此前曾在土地出讓、征地拆遷等方面都“大力關照”過的某房地產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張某後,郗同福便和對方談起了“買賣”。

張某對此自然心領神會,很快就安排下屬以208.93萬元的價格,將建築面積379.95平方米的門面房在名義上賣給郗同福的連襟李某乙,但該房產實際上為郗同福夫婦所有。經鑒定,該房產購買時市場價應為人民幣304.82萬元。

“我安排下屬以低於市場價100萬元左右人民幣的價格將這套門面房賣給了郗同福,以此變相向郗同福輸送了100萬元左右人民幣的利益。”張某的這席話,一語道破了這樁“買賣”的玄機。

其實,這已經是郗同福故伎重施了。早在2004年,當特定關係人劉某看中曹某所屬公司開發的兩間建案時,郗同福便向曹某打招呼要求“優惠”,後劉某果然以59.52萬餘元的價格如願購得這兩間建案——這兩間房產當時的市場價為107.23萬餘元。

“曹某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售房,表面上看是給劉某的‘優惠’,實際上是給我的,他其實就是借這個機會向我行賄。”郗同福在案發後交代。

根據兩高相關司法解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以受賄論處。對此,無論是張某、曹某,還是郗同福,都心知肚明。

“房奴”夢碎,當庭認罪追悔莫及

2018年2月22日,郗同福被江蘇省監察委立案調查。同年5月14日,江蘇省監察委將郗同福受賄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具有豐富辦案經驗的江蘇省鎮江市檢察院辦案組,在該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朱毅的帶領下,面對50多本卷宗,加班加點閱卷,確保提前介入時能對案件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公訴人僅閱卷筆錄就寫了52萬字、600余頁。針對審查起訴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公訴人還先後到南京提審被告人、向江蘇省檢察院匯報、與省監察委溝通案情累計超過15次。在進一步固強、完善案件證據後,於2018年7月6日向鎮江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15日上午,此案在鎮江市中級法院一審開庭,10餘名全國人大代表和鎮江市人大代表以及數十名社會各界群眾應邀旁聽。

“被告人郗同福實施受賄犯罪概括起來,有五種表現形式……”隨著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舉證、質證,以及通過PPT同步展示的案件證據材料,郗同福的71筆受賄事實逐一清晰地浮現在人們面前: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郗同福在20余年時間裡,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改製、土地出讓、征地拆遷、工程發包、工作調動等方面為曹某、張某、趙某等8人及其企業謀取利益。當然,對於這8人表示“感謝”的股權、人民幣、美元、購物卡以及低價房,郗同福也都來者不拒、照單全收,單獨或夥同他人先後收受上述8人所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533萬餘元、3萬美元。

“一步步走到今天,悔不當初。感謝檢察機關辦案過程中對我的關心和幫助,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我沒有異議,知罪、認罪、悔罪。我決心在有限的餘生好好改造自己,洗刷自身罪過、還掉歷史欠債……”庭審過程中大部分時間都在低頭聆聽的郗同福,庭審最後陳述時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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