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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原副省長周春雨一審獲刑二十年 被處罰金3.61億

2019年2月22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周春雨受賄、隱瞞境外存款、濫用職權、內幕交易案,對被告人周春雨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億六千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億六千一百萬元。對周春雨受賄、內幕交易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周春雨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春節前,被告人周春雨利用擔任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秘書、安徽省財政廳副廳長、安徽省馬鞍山市副市長、市長、安徽省蚌埠市市長、中共蚌埠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部門在企業收購、項目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相關部門負責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365萬餘元;周春雨在擔任中共蚌埠市委書記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對陸續存放於境外銀行的美元412萬餘元隱瞞不報;其在擔任蚌埠市市長期間,徇私舞弊,違反規定,決定向有關公司返還土地出讓金6.65億餘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周春雨還利用擔任馬鞍山市市長、中共蚌埠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獲悉多家上市公司的相關內幕信息後,作為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相關上市公司的股票,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2.71億餘元,非法獲利人民幣3.59億餘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春雨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濫用職權罪、內幕交易罪,應依法數罪並罰。鑒於周春雨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受賄及濫用職權事實,其受賄及濫用職權犯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和社會各界群眾共計100餘人旁聽了宣判。

(央視記者 奚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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