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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討長大的官員,貪了68套房30個車位

26日的《檢察日報》報導了江蘇省經信委原黨組成員郗同福的違紀違法行為。

近日,江蘇省鎮江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郗同福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及孳息共計折合人民幣5800餘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據公開資料,郗同福1952年7月出生,一直在江蘇任職,曾任南京市江寧區委副書記,連雲港市委常委、連雲區委書記,江蘇省經信委黨組成員,省中小企業局副局長、省鄉鎮企業局副局長,2012年11月退休,迄今已6年多。

他於2017年12月落馬,去年5月被雙開。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郗同福利用擔任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江寧縣(區)委常委、連雲港市委常委、連雲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部門和個人在企業改製、土地出讓、征地拆遷、工程發包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58萬餘元。

“政事兒”注意到,縱觀郗同福十餘年的腐敗過程中,始終圍繞著“房子”,被稱為“房奴”。

通過和親友違規經商辦企業、“超低價”購房的方式,共獲得了68套房子、30個車位,價值4000多萬元。此外,他在退休後,仍在繼續受賄,直至2017年底落馬。

郗同福有著不幸的童年,報導介紹,他從小喪父、母親改嫁,沒有父愛也缺少母愛,跟隨年邁的祖母,衣食不周,靠親友接濟甚至沿街乞討長大,那時的他渴望有個“家”。上世紀80年代他因妻子分配到一套4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曾激動得熱淚盈眶、徹夜難眠。

隨著職務的升遷,郗同福開始利用職權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尋找發財之路。其收受的最大一筆賄賂,源於違規與親友經商辦企業過程中共同收受的巨額股權。

在官員身份之外,郗同福和妻子的弟弟李某甲等人共同持股,經營多個建築工程隊和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這些企業雖由親友出面,但郗同福享有最後“決定權”。

這家市政公司中,郗、李二人獲得1715萬元的股份,並帶來了巨額的“股權分紅”——在連雲港的65套房產和30個車位,折合人民幣4313.79萬元。

2004年,郗同福調任連雲港市委常委、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房地產商曹某和李某甲合作成立公司,李某甲持股30%。這家公司在連雲港的開發房地產項目時,郗同福給予了“關照”。

2007年下半年,郗同福在調離連雲港時,和李某甲找到曹某要求退股並分紅,兩人獲得參股公司開發的65套房產和30個車位,實際獲取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4313.79萬元。

為掩飾資產,這些退股分紅所得的房產,沒有一套登記在郗同福本人及其家人名下。

此外,他還兩次低價購買了3套建案。

2004年,郗同福的特定關係人劉某看中了曹某公司開發的兩間建案,郗同福通過打招呼,劉某以59.52萬餘元購買了兩套市值107.23萬餘元的房產。

2007年,郗同福看中了南京市江寧區某小區的門面房,該小區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以208.93萬元的價格,將價值304.82萬元、建築面積379.95平方米的門面房在名義上賣給郗同福的連襟李某乙。實際上,該房產為郗同福夫婦所有。

另據最高檢網站本月13日消息,郗同福的妻弟李桂年已被檢方提起公訴,涉嫌罪名為受賄罪、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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