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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信用社內鬼詐騙132人金額達451萬 獲刑13年

  銀行“內鬼”詐騙400餘萬元獲刑13年

  來源:四川在線 作者:白川東

  130多人上當受騙,詐騙現金400餘萬元被揮霍一空,眾多鄉民叫苦不迭,懊悔不已。騙子何許人也?經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級法院一審、二審,該案真相終大白於世,原來是銀行“內鬼”作的案。

  事情還得從2010年說起。被告人匡某某於當年1月至2014年5月擔任巴中市巴州區信用聯社清江信用社客戶經理,成天與錢打交道的他頭腦活泛,善於鑽營,平時出手大方,揮霍無度。但工資收入有限,時感囊中羞澀,為滿足欲望需求,他想出了“靠山吃山”,以貸索借,在客戶身上“找錢”的歪路子。在四年多時間裡,被告人匡某某在人前人後盡顯一個大氣、富足、神通廣大、肯幫忙的銀行“能人”形象,對想在信用社貸款的鄉民有求必應,甚至幫其弄虛作假“完善手續”放貸。期間該被告人以貸牟利,虛構自己及家人承攬工程、修房子、投資商業等理由,甚至編造家人生病住院、入獄、生活急用等謊言,要求借貸客戶將部分款項轉借給他使用,或以互相幫忙為名向鄉民騙取借款,還將鄉民委託他還貸的數筆款項據為己有。幾年中這樣的詐騙手段屢試不爽,金融機構中管理存在的漏洞更使他膽大妄為,先後成功詐騙132人現金共計451萬元,除已歸還19.6萬元外,其余431萬元被匡某某悉數揮霍。2014年5月,被告人匡某某的詐騙行為逐漸敗露,眾多受騙鄉民湧往信用社“討說法”,他不得已只好辭職“跑路”,2015年7月被巴州區警察分局依法執行逮捕。

  經巴州區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一審、二審認為,被告人匡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多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266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應當給予刑罰處罰,並應退賠受害人的損失。鑒於被告人主動投案自首,認罪悔罪,已退還部分款項,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最終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匡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責令被告人匡某某依法退賠各被害人損失。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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