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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審判改革引熱議:離婚冷靜期是乾預“離婚自由”嗎?

急於逃離婚姻,以為能夠獲得自由,卻往往只能獨自吞咽孤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對家事審判的諸多具體問題作出規定。其中,離婚案件可設定3個月冷靜期的規定引發輿論廣泛關注,有部分聲音認為,這是對“離婚自由”的干涉。

對此,長安君只能說,如果婚姻沒能教給你責任,也許法律可以。

“離婚自由”的迷思

“離婚自由”本不存在。

婚姻從來便是兩個人的事。解除婚姻關係當然需要雙方同意,就像他們曾因共同的意願走到一起。翻遍婚姻法,只會看到“婚姻自由”,而這個詞的實際含義是禁止包辦婚姻。對於離婚,法律的規定是“雙方自願”。

是的,沒有“離婚自由”,只有“離婚自願”。換句話說,原則上夫妻一方不能僅憑自己一個念頭就決定婚姻的命運——這不是“自由”,而是“任性”。

但是,觀念是個很奇妙的物事。有些東西我們本來並未擁有,但卻以為自己擁有,於是它真的成為了“現實”,比如“離婚自由”。

透過歷史的廣角鏡可以發現,婚姻正在遭遇危機。民政部數據顯示,2018年一季度全國結婚登記301.7萬對,同比下降5.7%,而離婚登記卻達到97.4萬對,同比上升1.7%。更糟糕的是,從2003年開始,離婚數量上升的趨勢沒有改變過。

在最高法公布的離婚糾紛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中,2017年離婚案件比2016年略有上升,達140萬件,而77%的原因為“感情不和”。

我們無法得知每一起離婚案件背後的具體原因。但可以肯定的是,與以往相比,今天的婚姻要麽缺少嚴肅,要麽缺少寬容,要麽缺少善意。因為我們比以前更加認同:離不離婚我說了算,且隻由我說了算。

所以,當有人告訴我們離婚並不像想象的那麽簡單時,我們感覺自己的“自由”遭到了“粗暴干涉”。當法律告訴我們冷靜,我們反而覺得更急躁了。

真正的自由是認清自己的心

離婚冷靜期這項制度,不少國家早有實踐。有些國家甚至設定了在離婚後一定時間內不得結婚的“結婚冷靜期”。

《意見》走得沒有這麽遠。它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定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關於這條規定的兩個細節,長安君覺得有必要點明一下。

第一,適用離婚冷靜期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長期以來,對於冷靜期的一項擔憂是這會成為法官拖延判決的借口。儘管冷靜期隻適用於衝動型離婚案件,但離婚糾紛到底是不是因為一時衝動,仍需由人來判斷。客觀地講,在一些前期試點中確實存在一定偏差,難免引發一些憂慮。

於是我們看到,最終離婚冷靜期制度採用了“三方同意”模式。法官覺得婚姻仍有挽回余地還不夠,必須由夫妻雙方點頭同意才行。你也許已經發現,這實際上仍是“離婚自願”的體現。不願再給婚姻一個機會?那就拒絕。

第二,離婚冷靜期並不意味著案件被擱置。在離婚冷靜期內,法院仍會開展調解、調查等工作。這有助於法官對雙方婚姻關係是否走向“死亡”作出判斷。即使沒有離婚冷靜期,這些工作仍要開展。所以,離婚冷靜期並未浪費時間。

因此,如果我們看到離婚冷靜期的身影,那一定是彼此還未放棄希望。人最難的是認清自己的心,這是“自由”的真正含義。

家庭值得司法付出更多努力

在更大的視野中,離婚冷靜期折射出“家事審判改革”的必要性。按照《意見》的規定,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法院可以委託家事調查員對當事人家庭、子女等情況進行調查,在案件進行中可以建議當事人接受心理疏導,當事人還應當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

有人驚呼:法院怎麽乾上居委會的活兒了?

原因很簡單: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在家庭之中,我們第一次成為父母的學生,又第一次成為子女的老師。

習近平總書記曾說,千家萬戶都好,國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

家是最小國,國是千萬家。

這樣的家庭值得司法付出更多努力。2016年5月,最高法拉開了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序幕。兩年來,全國法院創新工作機制,組建專業化隊伍,逐漸開創了家事審判社會化工作格局。《意見》正是這一過程具有標誌意義的最新一步。

司法不曾剝奪我們的自由,只是提醒我們承擔的責任。如果說沒有無緣無故的愛,那麽正是由於司法的保護與乾預,才讓我們能夠全情享受家庭的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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