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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分組審議:有委員提出離婚冷靜期可否進一步延長

離婚冷靜期時限一個月是否過短?取消計劃生育是否與現行憲法相違背?8月30日,民法典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分組審議。其中,對於“婚姻家庭編”中的相關條文,有委員認為,離婚冷靜期的設定能避免一時衝動而離婚,在一個月的基礎上可否進一步延長。但對於刪除計劃生育相關內容,部分委員認為應該慎重考慮,“不一定要‘一刀切’”。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分組審議時,委員們對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中的新增離婚冷靜期以及去除計劃生育內容等方面關注較多。

此前,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由於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故而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草案中擬規定:“自婚姻登記機構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構撤回離婚申請。”

譚耀宗委員對這一新增規定表示支持,在他看來,“冷靜期的設定,能夠幫助大家緩解情緒,避免因為一時衝動而離婚,對婚姻雙方都是有好處的。”不過,譚耀宗也提出了疑問:“一個月夠不夠?是否冷靜期再長一點,對解決問題更好一點呢?”

冷溶委員還對離婚冷靜期的設定緣由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為缺乏一定的嚴謹性。“離婚現象增多的原因很多,手續簡便不是最主要的。”冷溶建議對相關表述進行推敲,使其更有說服力。

此外,針對“婚姻家庭編”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有委員表達了不同意見。前述草案在說明中解釋道:現行婚姻法、收養法中都有關於計劃生育的條款,為適應我國人口形勢新變化,草案不再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的內容。

“應暫緩刪除相應內容。”程恩富委員認為,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與憲法相違背,因為憲法沒有改,其他法就不能改,這是‘依憲治國’的基本原則;二是可能會對貧困問題帶來影響。

呂彩霞委員也認為應該慎重對待取消計劃生育的條款,“目前貧困地區的家庭一般都有五六個孩子,也是造成貧困的主要原因,一旦法律完全放開,很可能造成新的返貧現象。”

冷溶委員表現出同樣的擔憂。“現在的政策還是允許生二胎,而不是無限制生育,一旦取消這方面的內容,實際結果可能是‘不生的不生,超生更加亂生’。”

“計劃生育條款不一定要‘一刀切’。”譚琳委員建議,可以把原先的與獨生子女相關的條款進行修改或刪除,建立全新理解。“在國際社會,計劃生育更寬泛的理解其實是家庭有計劃的生育,包括要不要生育、什麽時間生育、孩子的間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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