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當前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法釋〔2018〕7號,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印發,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與之配套的信息發布平台,即新版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及其微信服務號和小程序,於同日一並正式啟用。審判流程信息公開(以下簡稱流程公開)工作邁入新的發展時期。經過半年多的磨合,全國法院完成了公開能力的升級迭代,加快了公開觀念的革新蛻變,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從“各自為戰”到集中統一。過去的5年,流程公開工作主要以地方法院各自探索為主,呈現出“百花齊放”的景象,但受到政策、理念、技術、資金等因素影響,這項工作開展得並不平衡,突出反映在公開內容的豐富度和公開媒介的便利性。裁判文書公開的成功經驗證明,在深入總結各地法院已有的好經驗好做法的基礎上,將其中具有普遍適用價值的部分提煉升華,利用優勢資源全局性地統籌安排,對於短期內拉升全國法院司法公開整體水準最具效率,也最能降低試錯成本。按照這一思路,最高人民法院著重從制度和平台兩個角度為切入點,迅速統一了全國法院的思想認識和行為準則,基本實現了公開數據的扎口管理與集中發布。

二是從實踐先行到制度鋪路。在流程公開早期,各地法院多以內部操作規程為主要實踐依據。這樣做是基於“邊走邊看”、各自探索階段的現實選擇:一方面,由於流程公開在中國法院尚無經驗可循,加之上位規範性文件並不健全,實踐起來缺少可靠的制度支撐;另一方面,內部操作規程制定、修改成本很低,不存在所謂專屬權力限制,各地、各級法院均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靈活把握。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實行統一的司法制度,各地執行司法公開政策的隨意性侵蝕了這項政策的嚴肅性,片面強調公開的權力屬性也不利於提升當事人的獲得感和認同感。當實踐發展到已無力破題時,“求同”的制度需求便超越“存異”的實踐需求上升為主要矛盾。《規定》的及時頒布即是對一些長期困擾實踐的問題的關注與解答,並采取司法解釋形式固化下來以增強其穩定性與可預測性。

三是從數量型到質量型。2018年11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的意見》(法發〔2018〕20號,以下簡稱《深化司法公開意見》)吸收以往有關文件精神,將司法公開的基本原則概括為主動、依法、及時、全面、實質,其中,實質公開意為“依法及時公開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最關注的、最希望了解的司法信息”。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效果導向,對司法公開功能定位所作的精準概括。事實上,早於此發布的《規定》即已秉持這一理念,在采納地方法院成熟做法的基礎上,對流程公開的範圍作了加減法,讓公開更加符合閱聽人需求。“加”是增加了對於當事人訴訟權利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比如保全、先予執行、評估、鑒定等,以及訴訟文書、筆錄等書面材料;“減”是精簡或者剔除了以往雖然公開,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並無實質影響的信息,比如法院內部管理類信息。另外,各級法院還運用技術手段加強後台巡檢監控,及時攔截異常數據,避免數據帶“病”公開。

正如司法體制改革帶給我們的是一系列前人未曾給出過答案的全新命題一樣,流程公開也引申出諸多法院系統在這個轉型期需要深入思考、抑或未雨綢繆的機制性課題,筆者以為有以下幾個方面:

準確把握審判與公開的關係

長期以來,一些法院將流程公開當作純粹的技術性工作,與審判業務基本脫鉤,這其中的部分原因是法律規範不足造成的尷尬。與司法公開實踐迅猛發展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鮮有法律條文真正涉及公開規則,司法公開難以在法律體系內尋求支撐(像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為裁判文書公開提供直接法律依據的終究是少數),於是各級法院便依靠制定大量司法文件填補空白。早期還存在一種爭論,即司法公開究竟是法院內部的自我加壓(工作要求),還是法律上公開審判制度的應有之義?如果是前者,則更多地被理解為一種與審判無關的審務信息發布行為,這從觀念上導致了公開與審判之間若即若離的曖昧狀態。

公開與審判未能很好融合的更為現實的原因是,流程公開較為系統地出現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若乾意見》(法發〔2013〕13號,以下簡稱《若乾意見》),這部文件側重於司法公開的技術實現,並未從業務角度過多深耕(例如,該文件將公眾也納入流程公開對象,但依照現在觀點,其所謂向公眾公開的實際是審務信息)。當時,各地法院的辦案系統大多趨於成熟,流程公開平台的建設需求就自然與既成的辦案系統找到了結合點,也就是流程公開平台大多被作為辦案系統的一個附屬部分、與辦案系統共享數據,辦案系統裡有什麽,就公開什麽。辦案系統的邏輯框架和數據標準一般由承建的技術公司提出方案,至多向法院審判業務部門進行需求調研,流程公開平台的數據標準再根據辦案系統的數據標準作出刪節。這樣的設計思路是經濟的,但弊端也暴露無遺。辦案系統、流程公開平台確實依賴信息化手段,但它只是屬於後期的功能實現階段,至於其功能如何設計(例如,不同辦案階段有哪些辦案環節、哪些案件信息)則是審判業務需要解決的。很多法院半脫離審判業務搭建的辦案系統得不到法官認可,是因為系統邏輯和辦案邏輯南轅北轍,甚至演變成法官為了在辦案系統裡結案,只能被迫去適應技術人員的邏輯。

其中一個原因是,很多法院並未將辦案系統定位為業務系統,而是純粹的統計、管理系統,而統計、管理需要的數據結構簡單,且不依賴過於複雜的動態邏輯。流程公開平台就好比當事人的“辦案系統”(雖然只是信息展示),辦案系統存在的缺陷自然牽連了流程公開平台。流程公開講求線(流程)與點(信息)的公開,訴訟參與人一般不像法官熟悉審判程序如何推進,當公開數據準備不足或者零敲碎打,給訴訟參與人的邏輯斷裂非常強烈,很難自主將有限的信息代入到自己參加訴訟的語境。並且,在流程公開工作開展過程中,會不斷湧現很多與審判業務相互交織的問題(例如,保全、先予執行信息的公開問題),這卻是技術公司無法解答的。

當然,這一現象也正在逐步改善。上海法院的“206工程”就是審判人員與技術人員科學協作、知識互補的成功范例。很多法院在開發、升級辦案系統的時候,願意邀請一線辦案人員參與功能設計,他們的意見也越來越得到重視。有的法院為信息技術部門配備了法學科班人員,幫助技術公司更好地實現需求對接。一些法院將流程公開工作交由審判管理部門具備實務經驗的人員負責,以便準確處理審判與公開交叉問題(特別是界定依法不公開信息)。與以往流程公開制度不同,《規定》在引言部分即開宗明義地指出以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為制定依據,第十六條也罕有地將“業務規範”與“技術標準”置於同等地位。《深化司法公開意見》提出,“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公開範圍”“明確司法公開的內容、範圍、方式和程序,確保司法公開工作規範有序開展”。這些都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對流程公開的業務屬性有了新的理解和闡釋。

加快構建審判流程標準體系

2019年2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法發〔2019〕8號,即通常所說的“五五改革綱要”)第十七項指出,“深化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全面落實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完善相關業務規範和技術標準,……”,第二十五項指出,“加強審判流程標準化建設。編制涵蓋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等專業領域的審判流程標準。……”兩項改革任務雖然被分別列入陽光司法制度體系和審判權力運行體系下,但卻有著內在聯繫:流程公開的客體是審判流程信息而非審判流程,審判流程是指審判活動的過程或者邏輯,附著其上的信息要素,才是審判流程信息。形象地比喻就是:樹葉在哪兒生,要看樹枝怎麽長。

對審判流程的梳理難度要遠大於審判流程信息,一個最重要的原因是,審判流程的任務在於面對不同訴訟法律事實時,依照法定邏輯加以處理,亦即,不同法律事實將導致審判流程發生不同方向的偏轉,此為審判流程的核心與精髓。然而,實務中可能遇到法律事實十分複雜,有些甚至為法律留白或者語焉不詳。再者,法律邏輯要求它具有極強的可推導性,即能夠得到AB的結論,然而眾多訴訟規則在成文法上呈現碎片化分布,需要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思維的人發掘其中的隱性邏輯。這些都會給審判流程的梳理造成障礙。相比之下,審判流程信息則呈現出結構化特點,大體由主體、時間、地點、行為、事件、原因等要素構成,加之流程公開並不要求將審判流程信息予以全景式呈現,在各地法院既有信息類型基礎上進行簡單的重點歸納,即可大體滿足流程公開的業務需要,這就是為什麽流程公開能夠比審判流程體系更早投入實戰的原因。不過,這樣的思路難免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嫌疑,況且無論歸納得如何簡單,都不可能跳出審判流程的基本框架,簡單地講,這就好像生物學上門綱目科屬種的遞進式分類邏輯,我們至少要鎖定某一審判流程信息所處的審判程序、審判階段、審判環節的大體位置,才能夠根據位置特點描述出附著要素。但如果位置信息缺失,我們就很難去描述它的要素。

從目前看,流程公開與審判流程體系構建之間發展的優先級有些本末倒置,這是無奈卻務實的選擇,因為審判流程體系構建是內需,而流程公開是外需,它們的閱聽人不同、需求迫切性也就不同。當前,流程公開可以先行一步,但我們仍然不能忽視審判流程體系之於流程公開乃至司法行為研究的基礎性地位,此次“五五改革綱要”明確提出“加強審判流程標準化建設”,亦說明最高人民法院重視審判流程的獨特價值,並開始著手制定此方面規範。未來,它無疑將會極大促進流程公開更趨體系化和專業化。

逐步完善流程公開監督機制

相較於裁判文書公開,流程公開對當事人的權利保護應當更為周全和務實。裁判文書公開的過程側重於對社會單向信息輸出,保障公民對司法活動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從各地實踐看,不特定公眾申請公開或者不公開某份裁判文書的事例較少,反倒是當事人提出異議的較多,這表明,司法公開的影響力最先且直接作用於當事人,通常情況下裁判文書作出法院須就此類異議作出處理。如何處理因公開引發的衍生問題,越來越突出地擺在各級法院面前,由於裁判文書公開處於審判活動終結之後的階段、並無行使裁決權的余地,該事項亦與審判活動無關,故法院就衍生問題作出的處理,更近似於因公民投訴引發的內部管理行為。

由此產生的疑問是:哪些人有權提出此類異議?以何種程序提出?以何種理由?誰來審查?其他利害關係人是否有權就該異議提出反對意見?又該如何處理反對意見?法院以何種方式作出處理結論?等等,歸根結底是要解決一個前置問題,即:公開異議的性質為何?很顯然,全方位、立體式的司法公開將成為常態,由此帶出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法院三方之間的衝突將逐漸增多,特別是,與裁判文書公開的單一、確定客體不同,流程信息在結構上要複雜許多,牽涉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可能性就更大,並且,只要有訴訟活動就會產生流程信息,法院須面對的此類衝突便具有了數量和時間的不可預期性。根據《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表述,可以推導出當事人認為其知情權未能實現或者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專門機構投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9號)第四條則更加明確地表述為向受案法院“申請監督”。我們不妨稱之為當事人的公開異議權、法院內部的公開監督權。如此賦權的結果是:當事人不僅有依法獲取公開信息的權利,他還可以對這一權利是否得到滿足表達自己的觀點,流程公開也因此從職權模式轉向了權利模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文件和司法政策,司法公開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在今年年初剛剛施行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以法律形式明確“人民法院實行司法公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相較於以往法律裡的公開審判制度,公開內涵得到極大豐富。因公開或者不公開引發的爭議須嚴格依法處置,特別是從嚴把握“例外”的外延:一方面,《規定》固然賦予法院審判管理部門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對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的投訴”的處理權,甚至可以依審判管理職權“監督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但純粹的內部處理的路徑難以有效回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主張;另一方面,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異議理由,多間接牽涉案件的法律關係、事實認定或者實體處理(因為按照兩部司法解釋,不在互聯網公開的理由與案件本身有關,即便有兜底條款的擴張亦應限制於此範圍),而作為承辦案件的獨任法官、合議庭最熟悉案件情況,也就最適合判斷理由成立與否,但在司法責任製背景下,讓審判人員反覆介入與審判無直接關聯的爭議,既不經濟、也不合理。

由於當前流程公開的對象限定於案件訴訟參與人,《規定》正面清單列明的公開內容又多屬於參加訴訟所需的必要信息,而根據第十二條的負面清單,其準用規範大多須法院依職權主動判斷,訴訟參與人要求不公開的可能情形理當少之又少。針對此類情況,可以考慮將當事人、律師引入到公開前(比如案件受理階段)的信息篩查中,其主張不應當向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申明負面清單)、法院從形式上即可判斷該主張是否成立的,提前屏蔽此類信息,以避免因公開後撤回導致的一系列問題,也讓當事人在流程公開過程中權利義務更加平衡。除此之外,來自訴訟參與人的異議,或許將集中在應當公開而未予公開,或者公開存在錯誤的情形。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和大多數高級人民法院將司法公開職能(包括對下指導)歸口審判管理部門,反映出法院系統基本一致的認識——一方面,司法公開是一種複合職能,它同時牽涉審判、信息化、流程監管、業績評價等諸多方面,恰與複合型的審判管理權高度契合,糾正公開偏差更具效率;另一方面,專門的綜合業務內設機構集中統一處理異議、實施監督,可以有效降低訴訟參與人行權成本,也從機制上保障法官有足夠精力專司審判。當然,這是否意味著審判管理部門在未來的職能定位上,將由純粹對內朝著內外兼顧轉型,有待論證。

理性看待流程公開發展規律

如前所述,中國法院的流程公開是在實踐基礎上逐步摸索完善的,從2013年具有標誌性的《若乾意見》到2018年的《規定》,全國法院用5年的時間完成了跨越式發展。在一些理念、技術上我們充分發揮出後發優勢、做到了彎道超車,但仍須清醒地看到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一是思想認識還需解放。未曾參加過訴訟的人,是不了解、也很難了解到法院的工作模式的。最有效的了解渠道,便是他親身參與到訴訟中去,並且,他還會把在訴訟中的感受傳導給身邊的人。這就如同盲人摸象,法院做了哪些工作,讓當事人知道什麽,在他們的印象裡,法院就是怎麽辦案的,久而久之,社會印象就形成了。所以,個案中扎實的流程公開,是構建法院與當事人、公眾之間良性互動、深度互信的必然選擇,只有審判過程透明、規範、公正,人們才更容易認同裁判結果具有正當性和正義性。當然,流程公開會暴露缺點和不足,但理性的、善良的當事人終究是佔主流的,社會也是有寬容度的,法院若是希望公眾理解,就要想方設法讓他們有機會認識自己,有了認識才能談信任和理解。回看裁判文書公開發展歷程,從各方質疑到共享紅利,充分證明堅定不移的公開決心起到了關鍵作用,甚至其意義遠大於特定時期的公開能力。流程公開需要經歷陣痛期,才有契機和動力有針對性解決問題,這是一個階梯式的發展過程。

二是異塵餘生效應還需重視。全國法院正處於深入推進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時期,司法公開作為具體改革舉措之一,對周邊領域的異塵餘生效應日趨明顯。《規定》第九條將訴訟文書納入了公開範圍,從表面看似略顯多餘,但訴訟文書是還原訴訟活動全貌不可或缺的內容(特別是民事、行政案件),公示這些材料有助於輔助訴訟參與人梳理訴訟脈絡,還可以便利訴訟參與人自由下載備份。更深層次的考慮是,幫助法院、訴訟參與人養成使用電子訴訟文書習慣,以擺脫紙質卷宗製約(互聯網法院已實現“無紙化”審判),這對於普及電子卷宗具有極大促進作用,而電子卷宗則是建設智慧法院的基礎工程之一。再比如,實行法官員額製有兩個問題必須解決:一個是法官員額應該如何配置?再一個是法官業績應該如何評價?截至目前,很多高級人民法院頒布了適用於本轄區的“工作量折算標準”或者“案件權重系數”,大體上實現了不同審判專業、不同類型案件之間的橫向比較,作為法官員額配置和法官業績評價的參考。以上海法院為例,他們把全市法院一定時期各類案件卷宗電子化,抽取審理時長、筆錄、審理報告、裁判文書等流程數據進行大數據測算,以此作為基礎系數,再考慮影響審判質效的相關因素,設置浮動系數。那個時候,流程數據尚不豐富,但上海法院能夠因陋就簡、以此切入,顯然是了不起的。隨著流程公開走向深入,流程數據的規模會越加龐大、結構會越加精細、質量會越加可靠,它勢必將在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進程中發揮出舉足輕重的作用。

三是前進步伐還需穩健。從國際上看,流程公開已經是一種通行做法,比如,在美國,公眾可以通過法院官方網站,或者法院檔案公開訪問系統(PACER)、案件管理/電子檔案系統(CM/ECF)自由獲取案件檔案(包括各方書面材料、審判流程記錄、法院文書和法院令、開庭信息、庭審錄音等)。一些州法院網站更新速度非常快,能達到每二小時更新一次。美國法院系統做到今天這一步花了二十多年的時間,構建起了由《憲法》《電子政務法》《隱私權法》《聯邦最高法院規則》《司法會議關於開放案件電子檔案的私人查閱與公開的決定》等組成的公開制度體系,對於各類案件檔案的查閱主體、查閱範圍、法律依據,列舉得非常詳細。正如那句“羅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二十年前,美國法院系統的司法公開一定不是今天這樣,萬物總是有它的演進規律,基礎還得一步步穩扎穩打。比如,考慮到我國法律就個人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的關係尚無明確表態,對於流程公開對象是否能拓展到公眾的問題仍須慎重對待,宜由最高人民法院創造性地制定司法文件補位,以確保公開活動至少不偏離現行法律框架。

《規定》對於流程公開是一個里程碑,它標誌著《若乾意見》以來,流程公開的探索階段已經結束,從《規定》施行之日起,流程公開要駛入規範化、標準化、體系化的高速軌道上來。隨著時間推移,法院系統、社會各界對於流程公開的認識定會不斷豐富,尤其是引發諸如司法行為數據研究、司法公開資源整合等新鮮話題作為談資。不過,我們還是要牢記司法公開的初衷:它不僅僅是讓人民群眾圍觀司法,更重要的是讓各種力量博弈能夠在法庭這個舞台上盡情施展,讓人們堅信,面對爭議時,通過司法可以獲得滿意的答案。

(李亮系最高人民法院審管辦主任)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李亮 章揚)

編輯:邵倩雯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