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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崢:誰在誤導“信用修複”?

  意見領袖丨董崢

  發改委上月發布《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複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隨即有朋友也前來谘詢這個“辦法”的頒布是否代表個人征信政策的改變。回復之,這個“信用修複”辦法與個人征信政策沒有任何關係

  瀏覽了一些網絡平台發現,有些人,甚至一些V級人士,也在借這個“管理辦法”的頒布,貌似一本正經,實則信口開河地宣傳“最新征信修複文件發布,只要個人還清貸款,就可以在3天后征信被修複”的謬論。

  《管理辦法》中提及,“信用主體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複的權利”、“信用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後,向認定失信行為的部門或者歸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網站的運行機構提出申請,由認定部門或者歸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移除或終止公示失信信息。”等宗旨。

  這些人之所以通過《管理辦法》的頒布聯想到“個人征信不良記錄保存5年”政策的改變,雖然表面上看似是一種誤讀,而實際上是他們對個人征信專業知識的匱乏與無知,完全沒有讀懂《管理辦法》內容的能力,而有些人則包藏禍心。

  此次《管理辦法》所涉及的“信用修複”指的是針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企業違法違規經營所造成的行政處罰信息,包括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在改進後進行的失信信息修複,並不是針對個人開展業務。

  而社會中針對信用卡或信貸類業務中常提到的“信用修複”,則是針對個人金融信貸業務中出現的貸款逾期信息進行的異議處理。前者是由發改委主導,後者是由央行主導,兩者之間沒有任何關係。

  個人征信不良記錄針對的是由於自然人在借貸業務、合約履約,以及遵紀守法方面出現欠債、違約和違法等行為被記錄個人征信報告形成的負面信息。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等規定,無論是征信機構還是商業銀行等信息提供者,都有如實報送信用信息的義務,無權隨便更改、刪除征信報告上展示無誤的不良信息。

  作為信息主體的個人享有知情權、異議權、投訴及訴訟權。因此如果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近幾年,隨著互聯網金融屢屢爆雷,疫情又讓很多包括信用卡在內的債務人深陷逾期“囹圄”難以自拔,因此社會上針對這些債務逾期現象日趨嚴重,導致個人征信記錄受損,就會被其它銀行或信貸業務機構拒貸。

  於是,社會中有些瞅準了其中的“商機”,打著“征信修複、征信洗白、征信鏟單”等旗號的不法分子,利用公眾希望刪除不良信用記錄的迫切心理,通過“認識銀行高層人士”、有關係“直連央行征信系統”等低劣騙術,以承諾刪除不良信息為由,收取高額服務費用後失聯。

  這麽明顯的騙局,在這些人當中卻“屢騙不爽”呢?說到底,主要原因還是在於深陷逾期泥沼中的“需求者”自身帶著扭曲的想法,由於自己逾期或其它問題過多,希望通過花錢修正不良信用記錄,能夠辦理其它信用卡或貸款,用於彌補自身債務問題。因此,失去了判別是非的能力,只能被一次次被“割韭菜”。

  近年,監管部門屢次發聲針對“征信修複”騙局,切勿上當受騙。按照央行發布的《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也就是自還清逾期欠款的當月開始計算滿五年,征信系統將自動刪除逾期信息。當然,欠款一直處於拖欠狀態,在個人征信報告中就會顯示逾期欠款未還。

  如果發現個人征信信息有誤,上傳機構同意修改征信記錄,也必須向征信機構提供原因,並經過有關程序同意後才能予以訂正或修改。其實這屬於正當的征信異議申請,征信異議本質上來說是一種“改正錯誤”的糾錯機制,並不存在所謂的“個人征信修複”的說法。

  這幾年受疫情的影響,監管部門也頒布了指導性意見,的確是由於疫情原因造成債務逾期,銀行也會提供債務展期服務,並且可以不上征信記錄。而債務逾期如果並非因疫情所為,則要求修改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個人征信修複”就是借銀行之名行詐騙之實。

  從發改委《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複管理辦法(試行)》頒布後,在那些錯誤的“解讀”中,或者是有意,或者是無意地在混淆“信用修複”與“個人征信”的概念,這是造成那些陷入債務逾期泥潭中的消費者,再度落入“征信修複”陷阱的根源。

  因此,如果由於債務逾期而引發個人征信出現問題,首先要端正自身的態度,找到解決債務危機的正確辦法,爭取從債務逾期的泥沼走出來,而不是依靠投機取巧的手段解決問題。但不管怎麽說,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價值觀,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所在。

  (本文作者介紹:信用卡行業研究人士,多年從事獨立的信用卡與支付產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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