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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不按說明書用藥,怎麼判?為這樣的法官點贊!

先看真實的案例:

患者李某,男,80周歲,因「咳嗽咳痰及腰痛20天,外院發現有肺佔位10天」於入住某醫院,入院後予完善相關檢查,予止痛、中藥抗腫瘤,調節免疫治療。入院首日病程記載:18:15時患者無明顯誘因突發右側肢體無力,口齒欠清。考慮腫瘤腦轉移、急性腦卒中可能。19:30時患者右側肢體失力自行恢復,神經內科會診無腦出血表現,印象:短暫腦缺血發作。次日病程記錄:患者訴右側肢體不能活動,當日轉神經內科治療。入院第10日病程記錄:患者未訴頭痛頭暈,右上肢肌力1級,右下肢肌力3級,左側肢體肌力5級。病情穩定,家屬要求出院,出院後轉外院治療。出院診斷:腦梗塞(右側大腦中動脈區);腦萎縮,腦動脈硬化,腦白乏質變性;周圍型肺癌伴全身轉移;肝囊腫;主動脈硬化,高脂血症。後患者在其他醫院診療過程中因病死亡。

患方認為醫院在診療治療過程中用藥不規範,未按照藥品說明書的規定合理用藥,導致患者打完針就出現中風,該癥狀與藥品說明書關於藥物過量的警示相吻合,最終導致患者右側肢體偏癱,遂訴至法院要求醫院向患方書面道歉並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0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儘管鑒定意見書認定醫方存在用藥不規範的醫療不足,該不足與患者不良後果(右側肢體偏癱)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建議參與度為1%~20%。但該用藥不規範主要表現為沒有完全按照藥品說明書使用藥物,而鑒定人員在庭審中亦陳述醫療臨床實踐中,醫院不是機械性的按照說明書用藥而是根據醫生的經驗並結合病人的病情用藥。另一方面,鑒定意見書指明限於目前醫療水準、醫學科學的局限性,尚未有證據證明上述用藥不規範的醫方不足行為與患者出現不良後果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患者出現的損害後果(右側肢體偏癱)是其原發性腦梗塞所致,醫方雖然存在未完全按照藥品說明書用藥的醫療不足,但在沒有證據證實醫院的用藥行為會導致或影響患者損害後果(右側肢體偏癱)發生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該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右側肢體偏癱)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患方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患方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筆者認為應當為兩級法院的法官點贊!

首先要為法官的勇氣點贊!紮實的法學知識、豐富的審判經驗、良好的職業操守是一個合格法官的基本素質。除此之外,法官還需要具備責任、良知和勇氣。由於生命的奧秘,個體的差異以及疾病發展過程的複雜性,在醫學上尚有許多未知的領域,醫生不可能做到對每一位患者都是藥到病除、妙手回春,現實中總是會存在一些遺憾,醫患雙方均要遵循醫學發展的客觀規律,筆者認為,就像世界上絕沒有一個律師想故意「打輸官司「一樣,世界上也絕不會存在醫生想故意」醫死或者醫壞「患者,現實中患者的死亡或者殘疾,絕大多數是由於其自身疾病的轉化,作為患方,應當首先面對事實。在目前醫患關係日趨嚴峻的當下,一個傷害公眾良知的裁判所帶來的破壞和負面影響是我們難以想像的,這會使醫生顧慮重重,為了自保而採取防守性診療,導致檢查項目越來越多。這不但不利於醫學的發展,也會加大患者的治療成本,因此,守護好裁判結果與公眾良知的一致性尤其重要,它不僅僅是法律適用層面上的技術問題,更應當成為一種不可動搖的基本原則,因此,法官要有守護法律底線的勇氣。

回到該案,本案中的爭議焦點在於,醫方未完全依照藥品說明書的要求對患者使用藥物的行為,是否違反的診療規範,該診療行為與患者肢體偏癱的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關於該焦點的解決,首先要了解一下藥品說明書的性質。

藥品作為維護人民身體健康的產品,國家對於藥品的品質及審批手續都有嚴格的制度把關,即使是藥品的使用說明書和標籤,也有相應的規定。根據國家食品葯監督管理總局《藥品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的規定,藥品說明書應當包含藥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學數據、結論和資訊,用以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藥品。而藥品的標籤是指藥品包裝上印有或者貼有的內容,分為內標籤和外標籤。藥品內標籤指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的標籤,外標籤指內標籤以外的其他包裝的標籤。其中藥品的內標籤應當包含藥品通用名稱、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等內容。外標籤應當註明藥品通用名稱、成份、性狀、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貯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生產企業等內容。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不能全部註明的,應當標出主要內容並註明「詳見說明書」字樣。由此可見,藥品的標籤是以說明書為依據,內容以說明書的範圍為限,對藥品的用法用量等事宜做簡要介紹。

作為不具備醫學知識的患者,我們一般拿到藥品後首先參考的是藥品包裝上的標籤和說明書,在說明書的指導下進行合理用藥。但對於專業的醫生來講,該說明書及標籤更多的是一種參考價值,醫生應當做的是根據患者的具體病情在允許的範圍內開出合理的處方,如果僅以藥品的使用說明書及標籤去確定用法用量,那麼大多數的患者都可以直接依據說明書去治病,就無需醫生出具處方了。正是由於醫學的複雜多樣性,使得藥品的使用具有不確定性及非精準性,結合臨床經驗及患者個體病情的不同,對藥品說明書所規定的用藥方式作出一定的調整,這屬於醫生專業裁量的範圍,本案中的患者正是因為沒有理解於此,才最終導致了敗訴的結果。

關於該用藥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鑒定意見指出「目前尚無證據證明醫院用藥的不規範與患者的腦梗塞有直接關係,但不除外其對患者損害後果的不利影響。綜合考慮到導致患者不良後果的主要原因為其原發性腦梗塞所致。醫方診療行為的不足與患者不良後果(右側肢體偏癱)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對於該鑒定意見,筆者同意法院的處理態度,即沒有採取鑒定意見對因果關係及參與度的認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本案法官沒有盲從於「以鑒代審「的怪圈,在尚無充分證據表明患者腦梗塞的發生與用藥有關的情形下,沒有輕易根據鑒定意見判處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做法是符合法理並且有利於醫學的發展與進步的,也正是因此,該案的判案法官值得大家的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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