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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心肌梗死搶救時應遵守診療規範,降低患者的心肌耗氧量

【摘要】急性心肌梗死患者,進入CCU後存在讓患者自主活動的情形不符合診療規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心肌耗氧量及心肌損害,即與患者最終死亡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關係,起輕微作用。法院酌定xx醫院對患者死亡相關合理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合計90425.5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心肌梗死,診療規範,醫療過錯,賠償責任

一.引言

對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一般治療原則中需要盡最大可能降低患者心肌耗氧量,如未遵守診療規範,應承擔相應責任。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張某某等與xx大學xx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xxxxx民初xxxxx號」。

二.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31日13時28分許患者就診於xx醫院急診,查心電圖提示V5一V9導聯ST段抬高考慮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於15時轉入CCU病房。15時25分患者心電監護示室性逸搏心律,血壓消失,向家屬交代病情,家屬同意有創搶救。16時1分予家屬再次交代病情,家屬表示放棄搶救。患者大動脈搏動消失,瞳孔散大,心電圖示直線,宣布臨床死亡。

三.裁判結果

(一)人民法院委託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鑒定意見及其相關答覆意見在逐項分析評價xx醫院診療行為的基礎上認定了xx醫院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及其與患者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其具體程度,鑒定意見理由、依據比較充分,故法院對鑒定意見予以採納。

(二)本案患者,女性,79歲,急診心電圖提示ST段抬高,為高危患者,就診後出現嚴重心功能不全、急性肺水腫、心源性休克,病情發展迅速,最終死亡,其本身疾病發展是死亡的主要原因。結合鑒定意見及本案案情,法院酌定xx醫院對患者死亡相關合理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合計90425.5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原告認為,xx醫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診療規範,在搶救患者的過程中存在嚴重的失職以及不負責任,由醫院的一個實習生搶救患者,經驗不豐富,最終耽誤搶救的最佳時機,導致患者的最終死亡。原告認為被告醫院存在著嚴重的醫療過錯行為,對患者的死亡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賠償給原告造成的一切損失。

(二)醫方認為,患者來我院時癥狀不典型,我院在整個救治過程中嚴格按照醫學診療規範進行,仔細問診查體、快速檢測排查、及時彙報聯繫,搶救措施及時得當,不存在延誤。患者最終死亡的後果系因其自身原發疾病迅速發展所致,與我院的診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我方對患者的診療行為符合診療規範,不存在過錯,故不應當對該患者死亡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三)醫療鑒定認為,患者為急性心肌梗死,對此類患者的一般治療原則應絕對臥床休息,以降低心肌耗氧量,減少心肌損害,並在入院後及時給予吸氧。xx醫院存在讓患者自主活動的情形不符合診療規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心肌耗氧量及心肌損害,即與患者最終死亡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關係,起輕微作用。

【參考資料】1. 醫療糾紛最高人民法院觀點:病歷是確認醫患雙方責任的最直接證據。2.醫療糾紛:行右髖關節按摩治療時應盡注意義務,避免發生意外骨折。3.醫療糾紛: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第十四條,危急值報告制度。4.醫療糾紛:因甲狀腺和背部腫物行手術治療後,患者呈植物人狀態。

【作者聲明】涉醫學和法律問題分別由我團隊執業醫師和律師撰寫並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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