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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老賴”有機可乘 個人破產制度試點需要慎行

最近,有關個人破產制度將試點先行的消息在互聯網上不脛而走。該消息稱,個人破產制度今年下半年有望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

該消息顯然不是空穴來風。發改委日前印發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由此可見,個人破產制度將試點先行是一個大概率事件。這也是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一個重要步驟。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目前在我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從全球範圍來看,目前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破產制度一般由企業破產制度與個人破產制度構成,兩者共同構成了一般破產制度的“兩條腿”。而目前我國的破產制度,只有《企業破產法》所規定的企業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在我國一直處於法律空白狀態。所以,破產制度在我國目前還是一個“跛腿制度”。要改變這種局面,就有必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不過,個人破產制度試點的消息之所以引人關注,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不少國人擔心個人破產制度會為“老賴”們提供一個合法的賴账途徑,讓債權人的利益蒙受損失,這其中也包括來自銀行方面的債權被“老賴”們合法地“賴”掉。畢竟個人破產指的就是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也就是借款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債務調整,對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雖然個人破產不能簡單地等同於不用還債,但在法院宣告其破產的情況下,債務人確實是可以逃避掉一些債務的。

也正因如此,個人破產制度試點的消息令不少國人感到擔心。而從主管部門來說,推出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必須要慎之又慎。畢竟,目前我國的征信建設還比較落後,還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而對個人財產以及負債情況,根本就無從知曉。一個最基本的數據,某某人有幾套房產這樣的“大件資產”都不能準確掌握,在這種情況下,宣告某某人破產,這很容易給“老賴們”提供可乘之機,不排除“老賴們”會通過個人破產制度進行惡意的逃避債務行為。

參照國外的做法,宣告破產的個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生活上也會受限。如在澳大利亞,一旦宣布破產,意味著債務人放棄了所有的財務及資產的控制權,而交給受託人。根據澳洲現行的個人財產保障法案,破產個人名下的家庭住房並不在財產保護清單中。換言之,破產將很有可能導致家庭住房被用於變賣以衝抵貸款。此外,宣布破產後,如果要出境,債務人必須得到受託人的批準。但由於破產人的破產期限通常持續3-5年,一旦期滿就不受此限制了。因此,對於“老賴們”來說,如果通過宣告個人破產能夠逃避掉大額甚至是巨額債務的話,對於“老賴們”來說這是一筆很劃算的交易。

所以,真要進行個人破產制度試點的話,就必須全面完善個人征信制度,包括對個人的資產及負債情況要有全面的了解與掌握。這就包括當事人的收入來源,住房等資產構成情況,個人投資情況等等。如果這些最基本的信息都不能有效掌握,個人破產制度試點也就成了無水之魚。

不僅如此,進行個人破產制度試點,這也需要充滿考慮到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實行個人破產,債務人可以借此來逃避一定的債務,但這種做法卻進一步凸現了債權人的風險。如此一來,為回避個人破產可能帶來的風險,誰還願意將錢借出來呢?這樣一來,借錢也就會變得更加困難了,而資金的成本也會因此而增加。包括商業銀行尤其是中小型商業銀行,也就更加不願意將資金貸給個人以及小微企業了。這個問題,顯然是進行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所要綜合考慮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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