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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已提示為晚期胰腺癌,依然行疝氣手術,屬手術時機錯誤

【摘要】某醫院已經考慮到患者為晚期胰腺癌的情況下,給患方行腹腔鏡經腹膜前無張力疝修補術,手術時機選擇上存在過錯,醫院應該對患者因胰腺癌臨床死亡的後果承擔40%的賠償責任比例,共計211062.58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以案釋法,胰腺癌,疝修補術,醫療過錯

醫療風險、醫藥合規、醫療糾紛

【前言】公民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腫瘤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並不因腫瘤是不治之症而免除醫院的責任。本文通過一案例分析顯示因腫瘤治療導致的醫療糾紛訴訟司法裁判的一些特點。

【資料】患者於2016年12月20日至26日在某醫院住院治療6天,診斷為:右腹股溝斜疝、胰腺佔位性病變等。2016年12月21日上午,某醫院為患者進行了腹腔鏡經腹膜前無張力修補術;同月26日出院,當天,患者因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再次入住該院治療4天,診斷為急性上消化道出血、胰腺佔位性病變等;2017年1月5日至6日,患者入住甲醫院,入院診斷為胰腺癌,出院診斷為(IV期,侵犯結腸脾曲,肝轉移)、腸梗阻、消化道出血等症;同年1月6日至9日,患者入住乙醫院治療3天,診斷為:腸梗阻,胰腺惡性腫瘤;同年1月9日,患者轉入丙醫院,經搶救無效臨床死亡。

【結果】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為:醫方在2016年12月20日的放射影像學檢查結果中已經考慮到患方有可能患「胰尾部佔位性病變,考慮胰腺癌,侵及結腸脾曲,肝內多發轉移癌」等疾病的情況下,2016年12月21日醫方給患方行腹腔鏡經腹膜前無張力疝修補術的時機選擇上存在過錯;患方於2017年1月9日因胰腺癌臨床死亡的後果與醫方的過錯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醫方應該對患方2017年1月9日因胰腺癌臨床死亡的後果負一定的責任,但考慮到患方自身疾病等實際情況,建議醫方承擔次要責任比較適合。本院酌定某醫院承擔40%的責任比例,共計211062.58元。

【討論】原告認為,患者術後18天死亡的事實充分說明了是某醫院的過錯行為所致,患者的死亡與某醫院的過錯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因此認為某醫院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患者的人身權益,應承擔全部的責任並賠償損失。醫院辯稱:醫院對患者手術治療的時機選擇有不當之處,可以為此承擔部分責任;但是,患者的死亡主要是其所患胰腺癌晚期並發腸梗阻所致,而非手術治療造成的,故醫院對此不應承擔責任。醫療鑒定意見和法院最終判決均支持醫院承擔部分責任。

【致謝】本文由醫生和律師合作完成。原始資料來源於法院裁判文書,撰寫中立足於忠實原文並對原文做了簡化。目的是發揮法的指引作用,以案釋法,以期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起到借鑒作用。(涉醫問題由我團隊醫生回復)。

【參考資料】1.專家輔助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2.醫療糾紛:醫院應規範診斷,以免對患者造成過度醫療和精神損害。3.醫療糾紛:為高齡患者行造影檢查,應警惕急性腎功能損害導致死亡。4.醫療糾紛最高人民法院觀點:病歷是確認醫患雙方責任的最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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