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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主訴發熱咳嗽的兒童疾病診療,需警惕肺嚴重感染的發生

【摘要】患兒因發熱、咳嗽至某醫院就診,某醫院在未做任何驗血及影像學檢查,僅以「喘息性支氣管炎」作為診斷。後患兒因肺部嚴重的混合感染,導致呼吸窘迫,呼吸衰竭而死亡。本院確定某醫院醫療行為的過錯參與度為60%,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合計675611.70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發熱咳嗽,肺感染,醫療過錯,賠償責任

一.引言

對於發熱咳嗽的患兒的診療中存在過錯,最終導致患兒死於肺嚴重感染從而引發醫療糾紛。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周某與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xxxxx民初xxxxx號」。

二.基本案情

(一)患兒周某某,男,2009年出生,2014年12月19日下午3:00左右,因發熱咳嗽至某醫院就診,某醫院在未做任何驗血及影像學檢查,僅以「喘息性支氣管炎」作為診斷,行止咳平喘退熱的處理措施,之後安排患兒回家。同日晚上9:00,患兒氣促加重、呼吸困難、臉色發青、伴噁心、嘔吐胃內容物。

(二)家屬抱著患兒來到急診室,護士見到患兒呼吸急促,於是大聲呼喊醫生,醫生用手電筒照了一下,決定插管,但倉促之中,找不到兒童管,只好用成人管,患兒即刻出現肺出血,以及胃出血。同日晚上10時20分,患兒被送入重症監護室。2014年12月20日7時12分,周某某突發心率減慢至80次分,經持續胸外心臟按壓,心跳未恢復,搶救無效於12月20日8時宣布死亡。經屍體解剖檢驗,死亡原因為肺部嚴重病變,導致呼吸窘迫,呼吸衰竭。

三.裁判結果

(一)由於某醫院不配合提供電子病曆數據,導致無法對需送檢的病歷資料的真實性予以確認,進而無法通過醫療損害鑒定程序,及時、客觀地判定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因果關係、過錯大小等情況。作為負責病歷製作和保管的某醫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推定某醫院有過錯。

(二)患兒周某某因肺部嚴重的混合感染,導致呼吸窘迫,呼吸衰竭,存在自身病變的自然發展過程,病情兇險,臨床救治困難,具有不確定性等客觀事實,應減輕某醫院的賠償責任。本院確定某醫院醫療行為的過錯參與度為60%,各項損失合計675611.70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某醫院在患兒病情變化時,處置不力,是患兒死亡的重要原因,包括救護車接診過程中未對患兒進行心電監護、氧飽和度情況的監測;使用成人型氣管插管,浪費搶救時間,使患兒大腦缺氧;急診醫生錯誤判斷患兒體征,未對患兒血壓進行監測,急診搶救過程中存在嚴重疏忽、失誤等。

(二)醫方認為,我院對患兒周某某診療過程符合診療規範,包括院前急救、入院後的整個治療過程,不存在診療過錯;患兒的情況,根據周某訴稱,也是因晚上9點情況惡化後來救治,在屍體解剖的相關資料中看到患兒曾經到我院進行過住院治療,當時診斷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白細胞減少症。因此,患兒本身的身體狀況不是很好,經搶救無效死亡是疾病轉變的結果,與我院的診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三)周某認為某醫院提供的病歷真實性存在質疑,提出鑒定申請,鑒定機構於2018年8月8日退回鑒定委託,並出具鑒定退回函,函載明:「現因某醫院不主動提供相關硬碟,也不配合我中心工作人員取證,我中心無法按照鑒定要求得出鑒定意見,現終止鑒定程序,退回鑒定委託」。

(四)法院認為,為明確爭議事實,法院依法委託鑒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但對於醫療過錯與因果關係的認定,最主要是通過病歷資料來實現,病歷資料是記載醫療過程的原始依據,直接反映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對患者病情的認識和處理意見,直接關係到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的診療規程,因此病歷資料應符合真實性、完整性要求。最終法院支持了患方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嬰幼兒不典型手足口病應引起高度注意,避免誤診的發生。2.醫療糾紛最高人民法院觀點:病歷是確認醫患雙方責任的最直接證據。3.醫療糾紛:無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醫後死亡,醫院的搶救存在過錯應承擔35%責任。4.醫療糾紛:結腸癌手術時,應遵守診療規範,以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5.醫療糾紛:應按照醫療規範進行胎心監測,避免胎兒宮內窘迫的發生。6.醫療糾紛:手術治療腹腔晚期惡性腫瘤存在過錯,導致腸瘺及膀胱瘺。

【作者聲明】涉醫學和法律問題分別由我團隊執業醫師和律師撰寫並回復,圖片來自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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