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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輸血感染C肝等疾病醫療糾紛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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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刊載於《人民司法.案例》2012.02期。

2019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發布《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裁判規則14條》,本案例再次入選。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本案例雖然發生於2005年,但至今仍有借鑒意義。

01、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高郵市人民醫院(以下簡稱高郵醫院)。

被告:揚州市紅十字中心血站(以下簡稱揚州血站)。

原告李某於2005年11月5日因交通事故被送往被告江蘇省高郵醫院住院治療,同年11月10日在該院行左額開顱血腫清除手術,期間輸入由被告揚州血站提供的紅細胞懸液1.5U和新鮮冰凍血漿100ml,嗣後原告因經濟困難而於同年12月6日提前出院;2007年7月25日,原告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血液檢驗,確認感染丙型肝炎病毒,原、被告間遂發生爭執,原告於2008年1月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因輸血感染的賠償款83861.15元。

02、審判

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高郵醫院住院手術治療期間,輸入由被告揚州血站提供的紅細胞懸液和新鮮冰凍血漿,後原告經二次血液檢驗,確認感染了丙型肝炎病毒,該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感染C肝病毒與兩被告的供血及輸血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關於輸血感染C肝案件的處理中明確,患者就醫期間因輸血感染C肝要求醫療機構、血站賠償的,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患者能夠證明其曾經接受輸血、輸血後六個月內感染C肝或者雖在六個月後確診、但能夠明確判斷出C肝系輸血感染的,可推定其感染C肝與輸血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血站應就其履行了法定義務,以及醫療行為或血液質量與損害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由此可見,本案被告應對血液質量不存在問題,以及原告在接受輸血前已經感染上C肝病毒,或者原告的C肝病毒系輸血後通過其他渠道感染的事實負有舉證義務。

審理中被告揚州血站提交了為原告所輸血液來源的三個獻血者的相關檢驗資料,但這些材料是被告揚州血站單方形成的,原告對此持有異議,由於在案件審理中,被告揚州血站對法院的調查取證工作不予配合,怠於行使自己的舉證義務,故不能排除揚州血站提供的血液及其製品存在感染丙型肝炎病毒的可能;被告提出原告系在接受輸血後超過六個月才檢測出C肝病毒,不能排除除輸血外其他途徑感染C肝病毒的可能的主張,對此主張被告未能舉證證明,綜合案件證據材料分析,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後因經濟困難而主動提前出院,相對而言原告的康復時間比較長,感染C肝病毒後如不是急性發作期,表現出肝炎的癥狀並不一定十分明顯,因而不能因為原告是在六個月後檢查出感染C肝病毒就否認與輸血之間的因果關係,故對被告提出的上述抗辯主張法院不予採信。

據此推定,原告感染C肝病毒與被告揚州血站的供血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揚州血站應對原告感染C肝病毒所致的人身損害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被告高郵醫院對揚州血站提供的血液並無重新檢驗的義務,審理中無證據證明高郵醫院對原告輸血時存在核查的過錯,因而被告高郵醫院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據此,判決:一、被告揚州市紅十字中心血站應給付原告李某因輸血感染C肝病毒所致人身損害賠償款合計68786.27元,該款應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原告;二、駁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高郵市人民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揚州血站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調解,高郵醫院與揚州血站共同賠償了原告損失。

03、評析

該案一審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二審調解由醫院與血站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共同承擔原告的經濟損失。因為,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的規定,若舉證不能,揚州血站應依法賠償患者所受損失。同時依據獻血法第十三條規定,被告高郵醫院不能以充分證據證明已盡核查義務的,也應承擔患者因輸血行為遭受的損失。

一、實踐中處理該類案件的幾種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在該原則下,過錯的舉證責任在受害人一方,受害人需要對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承擔證明責任。此種責任原則下,患者承擔了沉重的舉證負擔,且輸血感染案件不同於其他,供血檢測資料和醫療記錄一般為被告所保有,患者一般不具備有關醫療的專業知識,因此很難對采供血或醫療過程中被告的過錯進行舉證。

2.過錯推定原則。侵權行為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了過錯推定原則。所謂過錯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證明其所受到的損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應推定被告有過錯並應負民事責任。過錯推定原則的顯著特徵是舉證責任倒置,其本質仍是過錯的認定,因此過錯推定責任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

3.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該原則是對受血者最有利的保護原則,但目前該原則已不被主流所接受,近幾年實踐中也很少採用。

二、輸血引發醫療糾紛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正如以上列舉事例而言,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理論界比較認同和司法實踐中較多採用的,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也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診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讓更多的人以為因診療活動受到損害的醫療糾紛案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此規定因患者權益的難以保障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批判,於是在實踐中各地法院紛紛頒布指導意見,如浙江省高院《關於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條規定患者應舉證證明患者到該醫療機構就醫、就醫後發生損害的事實,並提供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有過錯的初步證據,大大減輕了患者的舉證負擔。兩種舉證責任都有其合理之處,但是筆者認為,該類案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更為合適。

1.醫患雙方地位的不對等和信息的不對稱要求醫院和血站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患者在輸血的過程中完全處於被動,血液的採集、保管、使用完全由醫院和血站控制,患者對於損害的發生是沒有過錯的;血站和醫院保管著輸血人員的健康檔案、負責實施保證血液質量的措施,而患者對此毫不知情;另外巨額的醫療費用使患者無力再擔負舉證所需的龐大費用。

2.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更符合立法宗旨和以人為本的社會理念。無過錯責任的設立宗旨是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即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以實現公平。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明確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對生命、健康權的保護上,對於可能存在過錯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保護尚且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無過錯輸血而感染病毒的患者更應該適用該原則。

3.血液具有的類似於產品的特性決定了其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於血液是否為產品爭議很大,筆者認為,即便血液不屬於產品,也應將其視為產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首先,血液經過提取分離而形成的血液製品,如凍乾血漿、白蛋白、丙種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等經過較為複雜的加工流程生成的屬於產品,那麼經過器械采血、分離、加入抗凝劑等簡單工藝流程生成的醫用血液也應視為血液製品。

其次,輸血過程產生的費用包括血站供應價格、儲血費和配血費,其中血站供應價格由醫療機構收取後支付給血站,因此,將血站視為血液的生產者、醫療機構視為銷售者是合理的。且醫療機構作為專業性機構,有能力也有責任對血液和血液製品進行鑒別,而患者比一般消費者而言,在專業性方面更處於劣勢,因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應當比一般銷售者的責任更低;

再次,參考其他文獻:在歐洲,血液屬於產品範疇在《歐共體產品質量責任指令》中得到確認;德國在血液致害案件中實行無過錯賠償基金方案,美國科學研究院(IOM)一份題為《愛滋病病毒和血液供應:一個決策危機的分析》建議實行無過錯責任賠償方案;王利明教授主持的民法典草案的侵權法編第一千九百八十八條明確規定血液致害產生的責任準用產品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最後,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均符合產品的特徵,輸入不合格血液產生的侵權責任與其相同,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瑕疵分析及解決方案

正如反對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人所言,在該類案件中適用此歸責原則缺少法律依據,而侵權責任法第七條則表明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需要法律規定,按照侵權責任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典型侵權領域有:產品責任、高度危險責任、環境汙染責任、動物損害責任、用人部門的替代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責任等,不包括輸血感染疾病的醫療糾紛。另外一個反對的聲音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不符合公平觀念,扭曲了侵權責任的功能,認為該類案件賠償標的額比較大,讓醫院和血液中心承擔由於不可避免的漏檢所造成的感染損害,勢必會讓他們背上沉重的負擔,對於非營利性機構來講,這種負擔不公平、不合理。

針對以上反對觀點,筆者提出以下建議予以完善:

1.儘快完善立法。目前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法規中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偏重於行政管理,對民事處理的規定並不完善,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至六十四條規定了醫療糾紛的民事賠償,並沒有明確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因此,對於輸血感染疾病的案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應儘快予以明文規定。

2.建立社會醫療救助機制。加大對全民醫療保障的投入,建立社會醫療救助機制,對特殊困難患者實施醫療救助。福建省綜治辦在2010年10月頒布《關於加快建立預防和處置醫患糾紛「五位一體」長效機制的意見》,提出要整合資源,運用民政救濟、紅十字會、慈善機構及民間個人捐助等方式,建立專用基金,先行墊付特殊困難患者的亟需的醫療費用,解決其燃眉之急。

3.建立風險醫療保險制度。輸血感染疾病的案件賠償標的比較大,為了分擔風險,可以建立風險醫療保險制度,減輕醫院和血站的負擔。據相關課題的問卷調查顯示,83%的患者願意購買醫療意外險,可承擔的費用在50-100元,全社會每年住院患者累計起來這將是一筆可觀的款項,一旦發生損害後果,就可先行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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