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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店主因代購被判10年,這個量刑冤嗎?

做了3年淘寶代購店,如今因走私逃稅被判刑10年,並處罰金550萬。這張某淘寶代購店主的道歉信截圖被放到網上後,引發關注。

據判決書顯示,2013年,被告人遊燕開了名為“TSHOW進口女裝店”的淘寶店用於銷售進口上等服裝,同年開始通過快遞郵寄,雇請“水客”偷帶及自行攜帶等方式走私進境,並銷售牟利。

有網友斬釘截鐵地表示,這是假的,量刑時間太假。

然而,其他網友翻出了店主寫的道歉信。

更重要的是,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已經在8月份就下來了。

遊燕走私了價值1000多萬元的服飾,逃了300多萬元的稅,終審被判刑10年,罰款550萬元。

有人覺得,都是逃稅,為什麽遊燕逃了300多萬就要去坐牢?

必須得說明的是,遊燕不僅是逃稅,更涉及走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遊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走私普通貨物進境後在境內銷售牟利,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遊燕偷逃應繳稅額300餘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這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明確規定的。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

因此,有網友對於這樣量刑標準表示難以理解。相比其他惡性犯罪,這個是不是判太重了?

但也有網友表示,這種量刑是起到威懾作用的,不能因為“賣慘”就抹去之前違法亂紀的錯誤。

當然,還有網友更關心的是,代購是不是不能做了?

買家想著囤貨,賣家已經想收攤了。

再次提醒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簡稱《電商法》)將在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明確規定,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都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且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編輯 |李淨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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