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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融證券七宗行為違規吃警示函 給服刑期間人員辦入職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8日訊(記者 關婧 田雲緋) 12月17日,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內蒙古監管局對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融證券”)的行政監管措施,國融證券存在未及時報告有關事項、內部控制不健全、合規風控不到位三方面共計7項違法違規行為。

公告披露,國融證券存在未及時報告有關事項,包括2016年增資擴股期間,控股股東長安投資集團與5家企業簽訂具有股份回購性質的協定,該協定簽訂於內蒙古監管局對公司增資擴股事項的行政審批期間,國融證券未將該事項報告內蒙古監管局;2018年1月19日國融證券接到通遼明仁大街營業部負責人關於“張曉春投訴舉報營業部員工劉立偉違法違規行為”情況匯報後未及時報告;國融證券旗下資管計劃買賣債券“18永泰能源CP003”發生同向交易,未向內蒙古監管局報告,該債券發生重大違約,國融證券未向投資者披露,未向內蒙古監管局報告。

其次,內部控制不健全,包括國融證券通遼明仁大街營業部在員工劉立偉聚眾鬥毆後為其辦理了離職,半年後又為仍在服刑期間(緩刑)的劉立偉辦理了入職;國融證券部分人員以個人名義私下向投資者推薦私募基金產品。

另外,國融證券合規風控不到位,包括國融證券資管部2018年5月18日曾以“18永泰能源CP003債”為標的與天風證券進行兩筆交易,該交易屬於買斷式賣出回購。國融證券對國融證券安順1號資管產品和日信證券日鑫多利資管產品均按照賣出債券進行核算,直至10月17日,兩隻資管產品估值表中均缺失“18永泰能源CP003”的估值;公司的證券投行業務項目底稿中部分盡職調查材料未按要求加蓋公章,負責人員未簽字確認,項目底稿中普遍缺少對谘詢審計機構的訪談記錄,項目底稿材料歸檔檔案不全,部分檔案掌握在經辦人員手中,未及時進行歸檔;公司證券資產管理事業部下設的資產管理二部與財富管理二部人員混合辦公,未進行區分隔離。

內蒙古監管局要求國融證券於2019年1月31日前整改違法違規行為,並將整改情況報內蒙古監管局。責令國融證券在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間,每3個月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並在每次檢查後5個工作日內,向內蒙古監管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措施的決定

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未及時報告有關事項

1.你公司2016年增資擴股期間,公司控股股東長安投資集團與杭州普潤星融股權投資合夥企業等5家企業簽訂過具有股份回購性質的協定。該協定簽訂於我局對你公司增資擴股事項進行行政審批期間,由長安投資集團法定代表人侯守法(同時也是國融證券董事長)簽字確認,你公司未將該事項報告我局。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第六十九條“證券公司以及有關部門和個人披露、報送或者提供的資料,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

2.你公司2018年1月19日接到通遼明仁大街營業部負責人關於“張曉春投訴舉報營業部員工劉立偉違法違規行為”情況匯報後未及時向我局報告,直至1月23日才首次報告事件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擬采取的相應措施”的規定。

3.你公司資管計劃安順1號、日鑫多利5月7日同日買入、5月18日同日賣出“18永泰能源CP003”債券發生同向交易,未向我局報告。安順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日鑫多利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持有的“18永泰能源CP003”債券發生重大違約,未向投資者披露,未向我局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四十五條“對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發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進行監控,定期向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和《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3]28號)第六十一條 “集合計劃存續期間,發生對集合計劃持續運營、客戶利益、資產淨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集合資產管理合約約定的方式及時向客戶披露,並向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不健全

1.你公司通遼明仁大街營業部在員工劉立偉聚眾鬥毆後為其辦理了離職,半年後又為仍在服刑期間(緩刑)的劉立偉辦理了入職,未盡到審慎審查職責。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一百二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高度重視聘用人員的誠信記錄,確保其具有與業務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能力和道德水準”的規定。

2.你公司部分人員以個人名義私下向投資者推薦私募基金產品,公司對人員合規教育培訓的實效性還待進一步強化。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六條第四項“嚴格規範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範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和《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技術風險、政策法規風險和道德風險等進行持續監控…”的規定。

三、合規風控不到位

1.你公司資管部2018年5月18日曾以“18永泰能源CP003債”為標的與天風證券進行兩筆交易,金額合計1.55億元,該交易屬於買斷式賣出回購。你公司對國融證券安順1號資管產品和日信證券日鑫多利資管產品均按照賣出債券進行核算,直至10月17日,兩隻資管產品估值表中均缺失“18永泰能源CP003”的估值。

上述行為違反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債券交易監管的通知》(證監辦發[2017]89號)第四條第四款“開展買斷式回購交易的,正回購方應當將逆回購方暫時持有債券繼續按照自有債券進行會計核算,以此計算相應風險準備、表內外資產總額等風險控制指標,並統一納入規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標控制”的規定。

2.你公司證券投行業務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項目底稿中部分盡職調查材料未按要求加蓋公章,負責人員未簽字確認;二是項目底稿中普遍缺少對谘詢審計機構的訪談記錄;三是項目底稿材料歸檔檔案不全,部分檔案掌握在經辦人員手中,未及時進行歸檔。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五十九條證券公司應建立盡職調查的工作流程,加強投資銀行業務人員的盡職調查管理,貫徹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明確業務人員對盡職調查報告所承擔的責任,並按照有關業務標準、道德規範要求,對業務人員盡職調查情況進行檢查。

3.你公司證券資產管理事業部下設資產管理一部和二部,財富管理部下設財富管理一部和二部。資產管理二部與財富管理二部人員混合辦公,未進行區分隔離。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發[2017]302號)第二條第二款“參與者應當將自營、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等各類前台業務相互隔離”和《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十六條“證券公司主要業務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健全隔離牆制度,確保經紀、自營、受託投資管理、投資銀行、研究谘詢等業務相對獨立”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我局本年度現場檢查固化相關證據材料和你公司報告相關材料等證據證明。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第七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账外账或者進行账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的規定,我局作出如下決定:

1.你公司於2019年1月31日前整改上述違法違規行為,並將整改情況報我局。

2.對你公司采取如下監督管理措施:責令你公司在2018年12月1日至 2019年5月30日期間,每3個月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並在每次檢查後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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