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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證券業務多項違規 上海證監局出警示函責令整改

  新浪財經訊 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監局網站發布公告稱,經查,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業務開展中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落實不到位,存在對客店風險測評問卷填寫不完整、前後矛盾的現象。並且該公司的投資、交易制度不健全,存在交易對手管理薄弱、債券信用評級管理未全面覆蓋、詢價管理不規範、異常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上海證監局對其予以警示。  

  以下是警示函原文: 

  關於對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8-03-13 18:41:09  上海證監局

  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業務開展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落實不到位,存在風險測評問卷填寫不完整、部分客戶資訊填寫前後矛盾等問題。二是投資、交易制度不健全,存在交易對手管理薄弱、債券信用評級管理未全面覆蓋、詢價管理不規範、異常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第93號令)第三條第二款,《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3]28號)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30號)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第93號令)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你公司予以警示。

  你公司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要求落實整改,進一步梳理相關流程,強化有關人員合規守法意識。你公司應在2018年03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有關落實整改工作的書面報告,我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並檢查你公司的整改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8年2月13日

責任編輯: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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