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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款炒股虧了還被罰60萬,證監會新年首張罰單給了他

1月21日,證監會官網披露了2019年首張行政處罰決定書。原中航證券員工趙敏,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0日,違規控制使用他人账戶進行股票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趙敏處以60萬元罰款。

作者|王全浩

編輯|王宇 劉曉陽

中航證券8年老員工

2015年6月“入場”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趙敏於2009年3月23日至2017年6月10日,先後任職中航證券上海營業部行銷總監崗、中航證券資產管理分公司市場部管道總監崗、中航證券資管業務部資管業務崗,為證券從業人員。

按照《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所以,在證券公司任職,具有證券從業人員身份的趙敏,不能參與股票交易。

按照證監會的認定,趙敏於2015年6月開始涉足股票交易。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0日,趙敏控制使用“趙某毅”證券账戶的三方存管銀行账戶向“趙某毅”東方證券账戶和民族證券账戶累計轉入資金合計548萬元,並由其控制使用上述“趙某毅”證券账戶買賣股票,累計虧損。

涉事账戶為家人账戶

“同源同地址”成認定關鍵

證監會主要從資金關係方面認定账戶由趙敏實際操作。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趙某毅”東方證券、民族證券账戶開戶登記電話均為趙敏手機號,且涉案期間下單手機號、委託交易MAC地址與趙敏手機號、趙敏招商銀行工資卡網銀交易MAC地址高度重合。此外,趙某毅三方存管銀行账戶開戶預留手機號為趙敏手機號,且涉案期間趙某毅三方存管銀行账戶手機登錄、網銀登錄與趙敏招商銀行工資卡账戶手機登錄、網銀登錄地址高度重合。

證監會認為,綜上,足以認定“趙某毅”證券账戶、趙某毅三方存管銀行账戶均由趙敏實際控制使用,此前,趙敏曾申辯“趙某毅”證券账戶歸屬於趙某毅本人,由其本人控制並使用。證監會對趙敏此項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此外,趙敏曾申辯“趙某毅”證券账戶為其父親趙某毅賣房款且由其父親操作的主張,證監會沒有采納。

證監會認為,相關事實證明,除該筆資金轉入“趙某毅”證券账戶外,還有趙敏本人工資卡等資金轉入,此外在案大量客觀證據顯示該證券账戶是由趙敏本人控制操作,並非其父親在控制操作,趙敏也未提供該账戶由其父親控制操作的證據,且其父親作為利害關係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力較弱,也缺乏客觀證據印證,真實性存疑。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其違法性在於證券從業人員持有、買賣股票,而不在於使用何種權屬的資金。證監會認定趙敏使用“趙某毅”證券账戶持有、買賣股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證券從業人員炒股討論

在現行證券法律法規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是一條不能觸碰的紅線,一旦觸碰就會遭到監管部門的處罰,自身的職業生涯也會受到巨大影響。不過,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制度逐步完善,市場關於證券從業人員能否炒股的討論逐步增多。

複盤立法情況,對證券從業人員持股、炒股的禁止性規定,最早體現在1993年4月發布並施行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39條:“證券業從業人員、證券業管理人員和國家規定禁止買賣股票的其他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買賣股票,但是買賣經批準發行的投資基金證券除外。”

這一規定在後來1999年的《證券法》中進一步明確。

部分專家學者認為,上述對證券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規定,是基於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不健全的現實而制定的,可以起到防範內幕交易,避免利益輸送,利益衝突的作用。

隨著A股市場的發展,也有部分學術論文認為,一方面大量的證券後台人員,並不能接觸到內幕資訊,也不擔任存在利益輸送的關鍵職位,海外市場方面,美國證券交易法、歐盟《反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主要以禁止內幕交易為主,建立內幕交易防範制度來對證券市場進行有效規範,對證券從業人員本身,不因其職業而全面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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