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方正證券員工違法炒股 账戶3個月成交2500萬虧損36萬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8日訊 中國證監會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53號)顯示,中國證監會對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證券”,601901.SH)員工劉文聰借用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2017年1月14日至4月20日,劉文聰借用他人账戶先後交易12隻股票,累計買賣金額2483.48萬元,最終虧損36.25萬元。

經查明,劉文聰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劉文聰於2011年6月通過證券交易與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考試,並先後在多家證券公司任職。2017年1月4日,劉文聰與方正證券廣州站前路證券營業部簽訂勞動合約,後於2017年1月14日取得執業證書。

2016年11月,劉文聰與朋友朱某明口頭約定,二人共同出資進行股票交易,由劉文聰操作朱某明在國元證券的账戶進行交易,並利用融資融券加杠杆。劉文聰出資部分的交易盈虧由劉文聰自擔,朱某明出資部分的交易盈虧由劉文聰、朱某明平分。2016年11月11日,劉文聰、朱某明分別向“朱某明”銀行账戶轉入13萬元、50萬元並轉入“朱某明”證券資金账戶,轉入前一日“朱某明”账戶資產餘額為3.77萬元。

劉文聰在方正證券執業後,繼續借用“朱某明”账戶持有、買賣股票。2017年1月14日至4月20日,“朱某明”账戶先後交易12隻股票。“朱某明”账戶在涉案期間買入成交1184.90萬元,賣出成交1298.58萬元,累計買賣金額2483.48萬元,最終虧損36.25萬元。根據劉文聰的出資比例,歸屬於劉文聰的累計買賣金額為483.51萬元。

上述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劉文聰處以10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劉文聰)

〔2019〕53號

當事人:劉文聰,男,1988年10月出生,住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劉文聰借用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劉文聰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劉文聰於2011年6月通過證券交易與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考試,並先後在多家證券公司任職。2017年1月4日,劉文聰與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證券)廣州站前路證券營業部簽訂勞動合約,後於2017年1月14日取得執業證書。

2016年11月,劉文聰與朋友朱某明口頭約定,二人共同出資進行股票交易,由劉文聰操作朱某明在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江南大道中路證券營業部開立的账戶進行交易,並利用融資融券加杠杆。劉文聰出資部分的交易盈虧由劉文聰自擔,朱某明出資部分的交易盈虧由劉文聰、朱某明平分。2016年11月11日,劉文聰、朱某明分別向“朱某明”銀行账戶轉入13萬元、50萬元並轉入“朱某明”證券資金账戶,轉入前一日“朱某明”账戶資產餘額為37,732.03元。

劉文聰在方正證券執業後,繼續借用“朱某明”账戶持有、買賣股票。2017年1月14日至4月20日,“朱某明”账戶先後交易12隻股票,具體情況如下:(1)“南威軟體”期初市值1,449,474.24元,期間買入成交5,279,203.00元,賣出成交6,491,108.12元,交易虧損249,895.16元;(2)“華鐵科技”買入成交1,387,698.00元,賣出成交1,481,016.00元,交易盈利90,345.25元;(3)“四通股份”買入成交928,201.00元,賣出成交792,000.00元,交易虧損137,887.50元;(4)“中國銀河”為申購中簽的新股,申購金額6,810.00元,期間賣出成交11,810.00元,交易盈利4,982.04元;(5)“平安銀行”買入成交161,053.00元,賣出成交161,590.00元,交易盈利214.09元;(6)“萬科A”買入成交295,254.00元,賣出成交292,434.00元,交易虧損3,406.28元;(7)“京東方A”買入成交1,306.00元,期間無賣出,期末市值1,520.00元,交易盈利213.35元;(8)“凱瑞德”買入成交1,713,816.00元,賣出成交1,686,461.00元,交易虧損30,741.60元;(9)“神開股份”買入成交319,906.00元,賣出成交339,888.00元,交易盈利19,312.22元;(10)“世聯行”期初市值718.00元,期間賣出成交718.00元,交易虧損1.08元;(11)“金發拉比”買入成交1,762,531.00元,賣出成交1,707,776.00元,交易虧損58,197.93元;(12)“奧聯電子”期初市值18,425.00元,期間賣出成交21,025.00元,交易盈利2,568.46元。

綜上,“朱某明”账戶在涉案期間買入成交11,848,968.00元,賣出成交12,985,826.12元,累計買賣金額24,834,794.12元,最終虧損362,494.14元。根據劉文聰的出資比例,歸屬於劉文聰的累計買賣金額為4,835,058.21元。

上述事實,有相關任職材料、證券账戶資料、銀行資料、證券交易所提供數據和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劉文聰借用“朱某明”账戶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關於禁止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任期內參與股票交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劉文聰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6月4日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