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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5宗案件做出行政處罰 涉國聯證券等公司

  新浪財經訊 4月13日消息,證監會對5宗案件做出行政處罰,包括3宗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1宗內幕交易案。涉及申科股份華鼎股份以及國聯證券等公司。

  以下是全文: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3宗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內幕交易案,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

  3宗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中,一是2015年9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間,時任申科滑動軸承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申科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何全波及時任實際控制人、總經理何建東與嚴某國簽署了關於申科股份控股股東股權轉讓的系列協定,每份股權轉讓協定涉及轉讓股份均超過5%,內容均涉及實際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控制公司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屬於《證券法》第67條所述應當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重大事件。除12月15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定》外,申科股份均未按規定予以披露。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申科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對何全波、何建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60萬元);對申科股份董事會秘書陳蘭燕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二是嵊州市永宇衝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永宇衝片)對2014年以來存在的11起對外擔保事項未按規定披露;對2016年以來存在的10起重大訴訟事項未按規定及時披露;2016年10月24日,永宇衝片的債權人嵊州市峰帆貿易有限公司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永宇衝片進行破產重整,2016年10月28日,永宇衝片收到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書後未按規定及時披露該事項。永宇衝片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20條、第25條規定,構成《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60條所述情形,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永宇衝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魏永良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邢利、錢紀香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和3萬元罰款。三是王俊元時為義烏華鼎錦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鼎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東。2014年12月18日至12月29日,王俊元通過本人證券账戶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計減持6,000萬股“華鼎股份”,並通過其控制使用的他人證券账戶接盤買回。2016年11月7日至12月14日,王俊元又通過本人账戶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計減持3,800萬股“華鼎股份”,並通過其控制使用的他人證券账戶接盤買回。王俊元的上述減持行為不構成真實減持,王俊元向華鼎股份報送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有關減持情況與事實不符,導致華鼎股份後續披露的相關資訊存在虛假記載。王俊元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構成《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61條、《證券法》第193條所述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責令王俊元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1宗內幕交易案中,鄭一帆、樊雲系天津百利特精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利電氣)收購蘇州貫龍電磁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相關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鄭一帆控制使用其本人證券账戶買入“百利電氣”30,000股,沒有違法所得;樊雲控制使用“吳某”證券账戶買入“百利電氣”115,400股,獲利約3.8萬元。鄭一帆、樊雲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鄭一帆處以5萬元罰款;沒收樊雲違法所得約3.8萬元,並處以約11.3萬元罰款。

  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中,張鋒於1993年12月至2017年1月在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聯證券)任職,徐斌武於2008年11月至2017年1月在國聯證券任職,兩人均為證券從業人員。2009年4月24日至2016年5月18日期間,張鋒控制使用其配偶林某證券账戶交易股票,獲利約9.4萬元;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間,徐斌武控制使用其配偶王某及他人證券账戶交易買票,共計獲利約189.2萬元。張鋒、徐斌武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199條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沒收張鋒違法所得約9.4萬元,並處以約9.4萬元罰款;沒收徐斌武違法所得約189.2萬元,並處以約189.2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保持執法高壓態勢,扎實推動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於實體經濟和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

責任編輯:張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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