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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撫鋼8年財務造假,對董監高司法追責有法可依

新京報漫畫/陳冬

股市建言

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最高檢、警察部都設立了追訴標準,就是對過往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一追到底,避免有關人員的責任“過期作廢”。

又一家上市公司因造假被罰。近日,ST撫鋼發布一則《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其連續8年財務造假的事實浮出水面。公告顯示,在2010年至2017年期間,ST撫鋼對部分年份的存貨餘額、在建工程餘額、固定資產餘額、固定資產折舊、主營業務成本、利潤總額等數據都存在虛假記載。ST撫鋼從2018年3月起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8年9月首次複牌後,股價連吃18個跌停。

連續8年財務造假,創造了A股市場又一黑色紀錄。在這8年中,董監高等掌握上市公司管理權力的責任人,到底進行了多少違法違規操作,令股民蒙受了多大的損失,恐怕絕非ST撫鋼一紙公告能說清楚的。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幾乎成為A股市場的頑疾。僅2019年以來,康美藥業、百樂米業等諸多上市公司陸續爆出財務造假醜聞。但是,受限於《證券法》的規定,監管部門所能采取的措施大多以行政處罰為主。就ST撫鋼8年財務造假一事,證監會決定,擬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公司時任董事長趙明遠等人予以市場禁入處罰。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60萬元罰款及董事長被終身市場禁入已屬頂格處罰,但與其違法性質之惡劣程度和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程度,這一處罰結果顯然與公眾期待的結果相差甚遠。

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朱建弟曾提交議案稱,考慮到財務造假行為性質非常惡劣,建議修改《證券法》,加大對因財務造假導致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發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雖然《證券法》修法仍在進行,尚需時間,但對於上述重大違法行為的司法追責還是有法可依的,相關部門可以隨時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檢、警察部聯合頒布的《關於警察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條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包括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等等。

就此而言,對財務造假所帶來的損失金額、造假頻次等具體標準,在相關法律中都予以明晰界定。只要將相關法律規定與現有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一一對照,就可以對相關責任人、尤其是負有重大決策責任的董監高予以嚴懲。最高檢、警察部都設立了追訴標準,就是對過往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一追到底,避免有關人員的責任“過期作廢”。

徒法不足以自行。面對ST撫鋼連續8年財務造假的重大違法事實,證監會能否與警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形成聯動執法,進一步查清包括董監高在內的涉事各方的法律責任,並依據《刑法》及追訴規定全面問責,對中國資本市場的法制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借鑒價值。

畢舸(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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