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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時長、規模震驚A股面臨退市,*ST康得何處去?

連續四年共計虛增利潤119億元,控股股東累計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高達530億元,並涉嫌違規擔保、未如實披露募資使用情況……經過監管強力調查,*ST康得(原名康得新,002450.SZ)長期財務造假、資金違法佔用等迅速敗露。

財務造假、資金佔用的違法情形,無論是持續時間之長,還是規模之巨、手段之惡劣,在已有明確結論的案件中,*ST康得都堪稱A股之最。證監會7月5日通報,該公司及實際時任董事長鍾玉等,分別被責令改正、警告、罰款;其中鍾玉及時任財務總監等人,被終身市場禁入。

但這可能並非康得新、鍾玉等人,所要承擔的全部責任。多位法律界人士向第一財經記者分析稱,從監管通報信息看,該公司違法行為的相關責任人,可能還將面臨刑事責任。此前,因財務造假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已有數名上市公司管理層、實際控制人獲刑。

曾經市值千億的A股“大白馬”,市值已折損九成的*ST康得,投資者又將如何面對?

造假主要責任人員如何“入刑”?

公開信息顯示,2015年至2018年,*ST康得通過虛構銷售業務方式虛增營業收入,並通過虛構採購、生產、研發、產品運輸等費用,虛增營業成本、研發、銷售費用等方式,共虛增利潤總額高達119億元。其中,2015年至2018年,公司分別虛增利潤總額23.81 億元、30.89億元、39.74億元、24.77億元,佔當年利潤總額的 144.65%、134.19%、136.47%、722.16%。

另外,2014年*ST康得控股股東康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康得集團”),與北京銀行西單支行(下稱“西單支行”)簽訂協議,對康得集團控制的下屬公司在該行開立的账戶統一管理,將涉及子公司账戶的資金,實時歸集到康得集團在西單支行的账戶,付款時再從母账戶下撥。

2014 年至2018年,*ST康得與康得集團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分別高達65.23 億元、58.37 億元、76.72 億元、171.5 億元、159.31 億元。

此外,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ST康得子公司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光電材料”)與廈門國際銀行、中航信託共簽訂了4份存單質押合約以光電材料大額專戶資金存單,為康得集團擔保。

2015年12月、2016年9月,*ST康得兩次定增,募集資金淨額分別達29.8億元、47.8億元。2018年7月至12月,*ST康得以設備採購款名義,將24.53億元從募集專戶轉出。經多道流轉,主要資金回流至上市公司用於歸還銀行貸款、配合虛增利潤等,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對於上述大股東資金佔用、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等,*ST康得此前從未披露。上述對控股股東的擔保,在事發後及相應年報中,該公司同樣沒有披露。

證監會認定,*ST康得2014年至2018年年報,涉嫌違反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存在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董、監、高人員違反了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規定,擬對*ST康得處以責令其改正、警告、60萬元罰款;對公司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鍾玉給予警告、罰款90萬元。

證監會認為,鍾玉作為實際控制人,在該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處於核心地位,直接組織、策劃、領導並實施了違法行為,是最主要決策者,其行為直接導致了*ST康得相關信披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擬對其終身市場禁入。

此外,公司時任財務總監王瑜、資金部主管張麗雄,是*ST康得違法行為的重要組織者、參與者,也均擬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原公司總經理徐曙則擬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通俗地說,虛增收入、利潤,就是財務造假。”一位資本市場資深專家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控股股東違法資金佔用、擔保等行為,是掏空上市公司的典型手法。證監會表示,*ST康得所涉及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涉案金額巨大、手段極其惡劣、違法情節特別嚴重。

有證券訴訟律師此前曾對第一財經記者分析,一般來說,財務造假被正式認定後,會涉及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上,上市公司、董監高可能會因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民事責任方面,上市公司、董監高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方面,上市公司可能涉及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

而此前,上市公司高管、直接責任人員,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獲刑,華銳風電等數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曾因該罪獲刑。大智慧實際控制人張長虹,也在因涉嫌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於4月被警察機關拘留。

“相對來說,行政處罰空間有限,只能罰款、警告。”清華大學法學院湯欣教授對記者表示,如果認定情節嚴重,涉嫌刑事責任,涉及罪名主要有兩個,一是披露虛假信息罪,二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根據《刑法》161條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刑法》169條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違背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無償向其他部門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部門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擔保,以及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若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部門,對部門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刑事責任要公訴,證監會調查完畢後,認為涉嫌刑事犯罪,可以向檢察機關移交,再由檢察機關起訴。”湯欣說,雖然要走公訴程序,但不一定非要走證監會程序,也可以由警察機關直接調查。

證監會表示,對康得新案,涉嫌犯罪的,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今年5月份,鍾玉已被江蘇張家港警察機關采取刑事強製措施。

中介機構能否幸免

在*ST康得長達4年的財務造假、大股東資金佔用等違法違規行為中,身為“看門人”的會計師事務所、保薦券商等中介機構,一直處於失語狀態,沒有起到任何應有的遏製違法的作用。

年報顯示,2014年至2018年,雖然簽字會計師有所變動,但*ST康得年報審計機構,一直都是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下稱“瑞華所”)。除了2018年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意見外,2015年至2017年,連續三年的年報出具的審計意見,均為“標準無保留意見”。

同期,康得新保薦機構也未發生變動,均為恆泰長財證券,同樣未能發現、指出*ST康得存在的問題。以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核查為例,2015年至2017年,該公司對*ST康得出具的意見,均為符合有關法規和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符合當前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需要,能夠有效防範和控制公司內部的經營風險,保證公司各項業務順利開展,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與經營及管理相關的有效的內部控制。

但面對*ST康得長期嚴重造假、巨額資金佔用等違法行為,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是否也要曾擔責任?

湯欣對記者表示,中介機構是否承擔責任,要看是否切實履行盡職勤勉職責。對於保薦人來說,責任主要側重於發行、承銷、上市等前端環節,而在上市後的持續督導等後端環節,如果上市公司發生信披、財務違法違規等問題,責任並沒有前端那麽明確。

“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是財務數據真實性的把關者,在非上市環節,如果發生嚴重虛增收入、利潤等財務數據信披問題,審計機構的責任更重大一些。”湯欣說,如果一旦監管認定審計機構嚴重違反勤勉審慎義務,將面臨民事賠償、行政處罰責任。

“審計機構要不要擔責,要看監管最終認定、處罰。” 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華浩對第一財經記者分析稱,如果履了勤勉審慎的義務,審計機構可以盡職免責。但如果違反了這一義務,就要根據具體情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行政處罰責任。

無論是違法時間跨度、虛增利潤和佔用資金規模,在監管已有明確結論的案例中,*ST康得都堪稱史無前例。劉華浩認為,如果存在配合造假行為,審計機構要承擔的,恐怕不止民事、行政責任。

“如果有配合造假行為,不排除涉嫌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湯欣說。按照《刑法》229條規定,所謂虛假證明文件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會計師因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負有責任,而承擔刑責的並非沒有先例。2003年9月,銀川中級法院做出判決,對震驚資本市場的銀廣夏財務造假案承擔審計的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劉加榮、徐林文,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兩年零三個月,並各處罰金3萬元。

不過,湯欣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會計師主要還是承擔民事賠償、行政處罰責任,承擔刑事責任的案例比較少。劉華浩則認為,審計機構是否要承擔責任,最終以監管認定為準。

證監會通報以及隨後披露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中,並未提及審計機構等中介在*ST康得的信披違法違規行為中,也存在違法行為。

上市公司何去何從?

隨著諸多不法行為被查實,本已危機重重的*ST康得,眼下已面臨急如燃眉的的退市危機。

*ST康得公告稱,由於 2015年-2018年連續四年淨利潤實際為負,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實施辦法》(下稱《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製退市情形,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公司股票自7月8日起停牌。

深交所也表示,將持續密切關注*ST康得後續進展,如證監會對*ST康得作出上述最終行政處罰決定,深交所將在第一時間啟動公司重大違法強製退市流程。

“退市只要一條就夠了,如果證監會認定虛假信息披露,就足夠觸發強製退市,不需要其他條件。”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除了虛假信披,虛增利潤扣除後,只要連續三年虧損,也會導致退市。

“目前來看,退市主要有兩方面條件,一是連續四年嚴重虛增收入、利潤,雖然目前的強製退市,主要針對上市過程中的欺詐發行,但也包括虛假信披、財務問題引發退市的可能。”一位證券法律人士表示,連續四年虛增收入,則會引發利潤持續三年虧損、淨資產為負等財務不達標導致的被動退市。

根據交易所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退市,涉及多方面的情形。其中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此外,上市公司年報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上市公司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已觸及《上市準則》規定的退市標準;該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證監會認定,*ST康得2014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2015年至2018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未及時披露重大事件。

根據年報披露數據,2015年至2018年,*ST康得利潤總額分別為16.46億元、23.02億元、29.12億元、3.42億元。扣除虛增部分後,實際累計虧損金額高達數十億元。目前,公司尚未對年報進行追溯調整,公司各年度淨資產狀況,目前還無法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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