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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車位出事故 車主與操作者均擔責

因認為馬女士違規操作“升降車位”,導致其開著門且載有老人和孩子的車輛發生了左傾和墜落,車輛部分損壞。王女士將馬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馬女士賠償修車費3.5萬餘元,車輛折舊費2萬元,賠償修車期間的交通工具替代費7900元。日前,海澱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定王女士和馬女士各自承擔50%的責任。

圖據網絡

    原告認為被告違規操作停車架

    王女士訴稱,2017年5月13日晚7點多,她們一家人準備出門,到達住宅樓地庫B2層車位處,她發現沒有攜帶駕駛執照,於是先將隨身攜帶物品放在了車上,並與愛人楊先生離開車位,前往家中取駕照。王女士70多歲的母親和8歲的女兒先行登上車輛的後排座椅。

    此時,馬女士啟動了停車架升降機按鈕,停車板升起將她敞開的車輛右後門擠壓變形,奔馳車也發生了左傾和墜落,後排座椅上的老人和孩子受到很大的驚嚇。楊先生聽到孩子聲音後迅速趕回停車位。事件發生後馬女士逃走,留下馬女士的愛人王先生處理後續事宜。雙方當時均報了車險,但保險公司在得知此事故乃人為造成後,回答不在車輛保險理賠範圍內。

    被告認為原告違反停車規定

    對於起訴,被告馬女士稱,王女士離開車輛不應當將老人和孩子單獨留在車上,且車庫上方有相關管理規定。王女士因忘帶行車執照回家取,而且夫妻兩人一起回去,為了圖方便把老人和孩子留在車上,違反了停車管理規定,事發時是晚上,地下車庫內光線非常暗,不開車燈沒有給其他車輛任何警示,在進入車庫停車的人看來就是一輛正常停放在車位上的空車。

    馬女士認為,本案發生是因為被王女士停留在車內的老人和孩子在車輛上升的過程中打開車門導致車門被損壞。她是正常進行車位停放操作,不存在過錯,她在操作車位前沒有發現任何異常,看到的就是正常停放在車位上的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雙方各擔責50%

    審理中,從車庫內的監控錄像可以看出,當馬女士按下升降機操作按鈕之後,王女士的車輛開始被緩慢抬升,當到達一定高度之後又突然墜落。張貼於地下車庫內的《停車場使用管理規定》要求:駕駛員對停放的車輛必須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機械停車設備入庫須知》也包含如下內容:先請同乘人員下車;車輛停妥後,請將發動機熄火,拉好手刹,收好天線疊好後照鏡、關門、駕駛員退出車庫。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女士離開停車位的時候沒有請母親、女兒下車,而是將她們留在車輛後排座位,在停車位升降機為可移動設備、自身帶有較大危險性的情況下,王女士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停車場及機械停車設備的使用管理規定,為事故的發生埋下安全隱患;馬女士在操作升降機開關之前並沒有認真查看前方升降機停車位上的車輛情況,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責任。綜合案件具體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判定王女士和馬女士各自承擔50%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馬女士賠償王女士車輛維修費1.3萬餘元、交通費400元。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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