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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翻新車的江湖:翻修資金來源於騙保 中介邊說不賣邊收購

法治周末記者 宋媛媛

隨著國務院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從今年年初起,全國的二手車交易悄然紅火了起來。

然而,二手車市場資訊不對稱、評估水準參差不齊等問題給消費者造成了很大的困擾。尤其是一些經過“整容”的事故車在市場上大肆流通,導致後期各種糾紛頻現。

業內人士指出,目前國家雖未禁止“事故翻新車”進入市場,但明確規定事故車不能當新車買賣,且在買賣的過程中不能有欺騙、隱瞞行為。

買二手車被坑

在北京經營服裝生意的張玉凱(化名)怎麽也沒有想到,平時還教別人如何識別二手車好壞,如今自己居然買到了一輛事故車。

去年國慶期間,張玉凱在一位同鄉的介紹下購買了2014年大眾某型號車輛。幾經商量,原價41萬元的車輛,最終以25萬元的價格被他買了下來。

在得知車輛手續齊全的情況下,出於對同鄉的信任,張玉凱隻粗略查看了車輛外觀,並未打開機蓋查看發動機,也沒有檢查車架號。

駕駛過程中,張玉凱感覺該車“小病不斷”,不是左後車門把手失靈,就是停車熄火後再次打火時無法掛擋。而且車輛磨損嚴重,5萬公里的裡程卻像是跑了10萬公里。

11月初,由於資金周轉困難,張玉凱想把這輛車轉賣掉。讓他沒想到的是,過戶時,買方鑒定出該車不僅出過險,而且曾發生過較為嚴重的事故。買方稱:“該車重新拆裝動過發動機,車身左右結構有些不對稱,A架很可能也在事故中發生變形。”

一般而言,事故車指的是發生過嚴重事故的車輛。在張玉凱出示的一份維修保養記錄上,記者看到,該車輛前後經過保險公司理賠有6次之多。最後一次事故中,包括前翼子板、保險杠、左前大燈、前部保險杠蓋板等部件都經過更換。

“如果知道是事故車,就算10萬元也不會買。”張玉凱心裡很不是滋味,感覺自己被騙了。

翻新套路多

張玉凱遇到的狀況並非孤例,近年來隨著車輛事故逐年增多,一些回收二手車的中介公司和汽修廠聯手,將回收的二手車、事故車,加以“整容”翻新再次出售,不少消費者接連中招。

公開資料顯示,2017年,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理交通工具類投訴共4.4萬件,消費者投訴的問題集中在消費者購買到的車是翻新車、事故車、報廢車等問題。從2013年到2017年,以汽車及零組件為主的交通工具類投訴量連續四年保持兩位數的增速。

“除了與二手車輛性能有關,投訴數量的增加與二手車交易市場誠信度有重要關係。”某車管所在職人士劉亮(化名)指出,早在2006年,商務部就頒布的《二手車交易規範》規定,要求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經銷企業、拍賣公司應建立包括交通事故次數、類別、程度、重大維修記錄等資訊的交易檔案,應將車輛資訊告知消費者,但很顯然一些商家並沒有做到。

11月20日,記者以個人購車者的身份來到北京某家二手車交易市場,這裡匯集了近600家二手車銷售公司。雖然是周一,但交易市場內熙熙攘攘很是熱鬧,幾十輛成交車排隊等候在檢測區。

“這款2014年的邁騰,價格14萬元;2016年的高爾夫GTI,價格19萬元。”看到記者有意購買,某二手車經銷公司銷售人員主動介紹,並保證其所售二手車輛均有售後保障,且保證不是事故車,“監管這麽嚴格,事故車我們根本不收,也不可能賣。所有維修記錄都可以掃碼查詢(車身上標識的二維碼資訊)。”

而當記者表示自己有一輛事故車想出手時,該位負責人又轉而詢問車輛大架、縱梁等處是否有損傷、變形,受損程度,並表示只要購車手續齊全,就可以根據車輛受損程度來鑒定估值收購。

在偌大的交易市場,不少二手車交易公司玻璃窗上貼有二手車回收、車輛翻新等字樣。記者隨機谘詢了其中三家,負責人均表示可以收購事故車。

一面承諾不賣事故車,一面又說可以收購事故車,讓記者有些疑惑:收購事故車將如何處理?又將流向何處?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銷售人員為記者解開了疑惑:“一般新車買賣需要賣方(一般是車輛生產廠家)提供發票和合格證,不容易出現問題。二手車交易就不一樣了。”

他指出,在過戶(二手車交易)時,能把關的主要是機動車檢測人員,他們根據資訊對照車輛動機號、車架號號碼、裡程數、外觀、內飾等。但這樣的常規檢測一般無法得知車輛是否有過重大事故。若想查清,則需要對車輛底盤、框架和整體性能等方面進行大型檢測,“但有時候,為了銷售便利,檢測人員都是抱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態,給事故車、翻新車在市場再次銷售留下隱患”。

收來的事故車又是如何處理的呢?翻新的資金從哪來呢?上述人士告訴記者,最常見的“套路”是通過偽造事故騙保。中介將車送入合作維修廠後,由維修廠根據車輛的損壞情況決定是否做“再次破壞”。做了更大的破壞後,獲得的保險費用足以做一次全面翻新。

記者在搜索軟體上輸入事故車、翻新車等關鍵詞,相關案例報導躍然而出。今年4月,北京市海澱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李某、劉某這兩名汽修廠的老闆和合夥人因此被判刑。

為了獲得高額的保險賠償,李某、劉某等人在海澱區旱河路附近故意製造了兩車相撞,隨後通過保險定損等方式騙取保險公司理賠款15萬餘元。扣除維修車輛的實際花費,劉某和李某從中賺取6萬元左右的差價。後經保險公司報案事發。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兩名被告人均構成詐騙罪,綜合考慮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5000元。

監測評估機制有待完善

“國家並沒禁止事故翻新車交易,但是翻新車並不能當成新車賣,也不能在買賣過程中存有欺騙、隱瞞行為。”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海寧表示,車輛在過戶時都要進行檢測,如果是事故車,需要買賣雙方簽署協定,否則不能過戶。

商務部、警察部頒布的《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中規定,買方購買的車輛如因賣方隱瞞和欺詐不能辦理轉移登記,賣方應當無條件接受退車,並退還購車款等費用。

“但實際情況是,如果購車人發現所購車輛為事故車,則不願購買。”蔡海寧分析,“一方面是覺得晦氣,另一方面,與目前監測手段、程式還不甚完善有關。”

他指出,隨著跨區域車輛的增多,很多車輛裡程數、事故等都無法進行有效監測評估。另外,即便事故車輛的發動機、車架等要件沒有更換,但汽車大燈、葉子板等零配件維修、更換,如何進行評估,是否能達到出售標準,也沒有具體規定。因此,如果商家以“小瑕疵”車輛價格售賣“事故車”在價格上同樣構成欺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之規定,一旦銷售方賣車時隱瞞車輛情況,應該對其欺詐行為處以懲罰性賠償。

“問題的症結歸根結底在於檢測標準。”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曾表示,二手車市場因為檢測標準不統一、誠信交易等問題一直被詬病,也影響其市場規模化發展。希望在政府的支持下,制定統一的檢測標準,對二手車車況進行客觀認證,向消費者公示車況資訊,並建立規範的二手車行業資訊公開制度,最大程度上消除資訊不對稱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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