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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致人損害如何擔責?專家:目前可參照動物傷人處理

通過人工智能寫出的新聞,創作的歌曲版權歸誰? 無人駕駛汽車出了交通事故,責任有誰承擔?……4月9日,在由北京互聯網法院主辦的“人工智能法律挑戰與司法應對”研討會上,來自學界、業界的學者專家,圍繞人工智能對於立法和司法會帶來哪些挑戰的議題,進行了熱烈的討論。

“人工智能法律挑戰與司法應對”研討會現場

據悉,以人工智能產品是否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將其劃分為弱人工智能產品與強人工智能產品。由於人工智能具有顯著的擬人特徵,這導致人工智能產品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認定及承擔面臨若乾法律疑難,包括人工智能產品能否成為獨立責任主體、過錯責任原則難以適用、侵害事實與因果關係查明困難等,這些是我國傳統民事責任制度沒有預料與考慮的新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指出,人工智能技術責任歸屬,一定要找到其責任主體,在弱人工智能的前提下,無論人工智能的技術、服務都不能直接成為獨立的責任主體。而在未來強人工智能階段,人工智能的技術或產品如果能形成自己的獨立意識,成為獨立意識的表達主體,這時它有可能成為一個責任主體。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管曉峰認為,從侵權責任來看,目前的人工智能技術或產品可能造成因產品功能、產品缺陷、使用不當、管理不當等四大類。他舉例,比如AI產品提供服務時,盜取了個人信息,這就是產品功能的侵權;人工智能的掃地機器人工作時突然“發狂”,把人或者家具撞壞,就屬於產品缺陷侵權……

人工智能產品致人損害,究竟如何承擔責任?管曉峰介紹,可比照目前相關法律中關於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人工智能產品侵權的救濟,管曉峰介紹,第一類是產品救濟,比如產品發生缺陷的時候通過線上救濟,就像遠程治療,在產品發生故障需要救濟的時候,需要聯網輔助;第二個是設計監管救濟,也是行政救濟,當發現AI進行侵權的時候要主動乾預,對於法律資源是行政還是民事要擴大完善補充,在民法頒布之前這些意見也希望可反饋進去;第三個是法律救濟,就是恢復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管曉峰補充道,舉證責任倒置也是人工智能產品侵權中非常重要的原則,“比如使用推定過錯原則來推定的,可以簡化為一個要件,即損害事實,如要主張不是自己的責任就要不斷的舉證,證明不是自己的責任,而是使用的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張炎良 北京報導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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