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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業主必看:高空拋物者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三個月大的女嬰被天降蘋果砸致腦功能喪失,該事件的發生令人痛心。近日,媒體又曝出北京通州富力尚悅居小區內,一名女子頻頻高空拋物事件。高空拋物話題再次引起了公眾的關注。高空拋物的行為引發安全隱患甚至致人損害,侵權人應該承擔何種責任?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受害人應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

房山法院長溝法庭張麗婷法官表示,高空拋物危險極高,尤其在人群及車輛密集的生活區,高空拋物會危及公共安全。因此,故意拋擲物品致人損害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在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還可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事件一

高層住戶頻繁高空拋物

通州區富力尚悅居小區D03有一名女性,住在14層,最近頻繁出現高空拋物情況,扔下樓的物品包括鍋碗瓢盆、行李箱、衣服等。小區居民的居住安全無法得到保障。居民張女士發微博稱,希望能夠有人管一管這名女子。“她不但從10多層高的房間窗戶往外扔東西,還往樓道裡扔,菜刀、不鏽鋼盆、滅火器什麽都有。”張女士說。

富力尚悅居小區物業一名值班工作人員表示,小區D03一名女住戶有高空拋物的行為,物業只要接到居民舉報,就會立刻通知樓管和保安到現場處理。物業將派人加強巡視,並聯繫女子的家人。“警方接到報案已經來過多次,對女子也難以勸阻。”這名工作人員表示,但目前尚未聯繫到女子家屬。

事件二

飛來蘋果砸傷女嬰

家住廣東東莞一小區的翟女士(化名)抱著3個月大的外孫女凡凡外出散步,一個從天而降的蘋果砸在了凡凡的頭上,致其昏迷不醒。3月19日,凡凡的父親余先生告訴媒體記者,據當地警方排查,已經初步鎖定扔蘋果的住戶,但還需要進一步調查才能最終確定。

凡凡被送進深圳市兒童醫院後,已經進行了顱內血腫清除、骨碎片清除、顱內壓監測裝置植入等手術,也已經花費十多萬元。

首都兒科研究所的侯醫生表示,剛出生3個月的嬰兒頭部的骨頭髮育還不完善,加之蘋果的速度快,所以相比於成年人,創傷會更為嚴重。

民事責任

墜落物所有者承擔賠償責任

2013年3月22日早上8時40分左右,蔣某駕駛兩輪摩托車行駛至50號樓門市前時,被從天上掉下的一個藍色鐵架砸傷。後經派出所的調查,案發區域內只有余某家搭建此種鐵架。蔣某將余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余某作為墜落物的所有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對蔣某的損害後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

2011年3月7日15時30分許,肖某在曬太陽時,被樓上掉落的一個酒瓶砸傷左腿,花費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45343.06元。由於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肖某將可能加害的9-2-1號至9-7-1號六戶房屋的使用人王某、馮某、陳某、盧某、何某、劉某與馬某(劉某的房屋的租賃者)等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最終判決王某、馮某、何某等六戶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分別補償肖某各項損失7557.18元。

張麗婷法官稱,本案中,肖某受傷後即向派出所報警,結合派出所的調查取證、詢問筆錄以及肖某的就診記錄等證據形成的證據鏈,能夠證明肖某因高空墜落物受到損害的事實。

何某稱其事發時不在家,不可能拋擲物品,不應當承擔責任。因本案中的致害物為從建築物中墜落的物品,何某的辯稱,並不能證明其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的酒瓶,不能證明其並非可能的加害人,因此何某應該承擔補償責任。

刑事責任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4年11月9日至20日期間,張某為發泄情緒,從家中陽台及四樓與五樓之間的樓梯處,多次朝樓下拋擲花盆、玻璃罐、滅火器等物品,導致多輛汽車被砸壞。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人員及車輛密集的小區裡,以高空拋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二年。

過失致人死亡罪

2014年9月1日7時許,董某在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距離地面約13米高的樓上拋擲建築垃圾,其在明知樓下有人打掃衛生的情況下,仍然向下拋擲彩鋼瓦,致使彩鋼瓦砸中被害人孫某,後孫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經審理認為,董某在施工期間,已經預見到其高空拋物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卻輕信能夠避免,最終致使他人死亡,其行為已經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最終判處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重大責任事故罪

2015年7月7日16時許,黃某在施工現場,將一混凝土塊(重量7.5千克)從三樓樓頂拋下,混凝土塊砸中經過樓下的工人劉某頭部,後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規章制度和建設工程基本操作程序,從樓頂拋擲混凝土塊,造成被害人劉某重傷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最終判處黃某拘役二個月。

受害人如何維權

1.舉證損害事實發生

在能明確侵權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情況,由具體的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高樓層的居住者要提高責任意識,嚴禁私搭亂建、亂擺亂放,避免給他人造成損害。但在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事件中,由於建築物較高,又處於視線盲區,往往難以找到具體的侵權人,只能確定可能加害的範圍。在此種情況下,受害人可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要求補償。

首先,受害人必須舉證證明高空拋物損害事實的發生、侵權行為的存在、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

2.舉證責任倒置

其次,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受害人已經就高空拋物致其損害的事實舉證證實後,由可能的加害人舉證證明其非侵權人。

3.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

最後,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而非所有權人。在建築物出租、借用等情況下,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並不一定是實際使用人。肖某的案件中,案發時劉某已將房屋出租給馬某,該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是馬某,應由馬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補償責任。

房山法院長溝法庭張麗婷法官表示,高空拋物時物品下落速度快,衝擊力度大,是一種害人害己的危險行為。對於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事件,除了法律的規範,更重要的是公民個人自我規範的提升,不管是貪圖便利的故意拋擲,還是粗心大意的無心之舉,歸根到底都是責任意識不強。因此,高層建築物的使用人,應該提高自我以及家人的責任意識,為自己以及他人創造更加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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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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