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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擬明確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羅沙、王琦)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23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明確了侵犯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

草案規定,故意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時說,一些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建議進一步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為了切實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顯著提高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成本,把法律的威懾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同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網絡侵權責任方面,草案明確規定,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草案還完善了關於損害生態環境責任的規定。草案明確,因破壞生態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能夠修複的,法律規定的機構或者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複責任。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法律規定的機構或者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和鑒定評估費等損失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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