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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頒布股權託管新規 規範商業銀行股權管理

摘要:此次《商業銀行股權託管辦法》的頒布,旨在充分發揮股權託管作用,規範銀行股權託管行為,提高銀行股權信息透明度與股權管理水準。

本報見習記者 寧婧報導

7月23日,中國銀保監會對外發布《商業銀行股權託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股權信息透明度以及股權監管工作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據了解,《辦法》規定上市、在新三板掛牌的商業銀行股權託管應按照現有法律法規進行,非上市商業銀行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股權託管機構。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部分銀行因公司治理水準較弱出現了一些股權亂象。因此,銀保監會根據《辦法》,從審慎監管角度,要求未上市的商業銀行按照市場化原則將股權託管至依法設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符合《辦法》規定且不在黑名單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或其他股權託管機構。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向託管機構完整、及時、準確地提供股東名冊及有關股權信息資料。託管機構應嚴格遵照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勤勉盡責地對股東名冊進行管理,保障商業銀行股權活動安全、高效、合規進行。與此同時,《辦法》設立專章明確監管部門職責,除了對違反《辦法》規定的商業銀行進行處罰外,監管部門還將建立股權託管機構黑名單,並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與相關部門或政府機構共享黑名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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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股權治理

據記者了解,近年來,監管部門高度重視商業銀行股權與公司治理的規範性。經歷了2017、2018年連續兩年的銀行業保險業治理市場亂象專項行動後,為鞏固前期整治工作成果,防止市場亂象反彈回潮,今年5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開展“鞏固治亂象成果 促進合規建設”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涵蓋銀行、保險、信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八類金融機構的重點整治領域。其中,銀行領域的公司治理是治理亂象的重點,而股東股權管理又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

值得注意的是,相對於大型銀行或上市銀行,中小銀行的公司治理能力更為薄弱,儘管不少改製後的城商行、農商行等區域性中小銀行也構建了“三會一層”的公司治理架構,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商業銀行在股權治理方面有很多可以改進的地方。首先,商業銀行在信貸資源配置方面佔據了重要地位。其中,大型商業銀行較為規範和成熟,在股權治理方面相對完善。好的股權管理會對商業銀行的有效運行、風險防控以及服務於實體經濟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然而,當前中小型商業銀行面臨的問題較多,其中包括由農信社改製過來的地方商業銀行。由於在改製之前股權以及股東來源結構都較為複雜,管理漏洞諸多。在組建成商業銀行後出現了股權結構不合理、股東來源複雜等問題,導致改製後的中小型商業銀行很難形成高效的治理結構,給日常經營帶來較多影響。

“一些改製後的中小型商業銀行的股東和高管在股權治理方面不能達成共識,股東在股權處置方面不謹慎,將股權進行抵押和質押,使商業銀行很難進行股權調整,導致商業銀行面臨杠杆率過高以及風險加大等問題。總的來看,商業銀行在風險控制、業務發展以及服務於實體經濟等方面均出現問題,其影響程度較大。”趙錫軍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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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託管使商業銀行更規範

事實上,在2018年初,銀保監會印發了《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按照分類監管原則,重點聚焦主要股東,防止其濫用權利、掏空銀行等行為監管,其中明確提出商業銀行應建立股權託管制度。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從實踐中看,部分商業銀行進行了股權託管,總體上提高了股權管理水準,降低了股權管理成本。但也存在一些不規範之處,如託管機構硬體條件、服務水準參差不齊,部分存在股權“形式託管”現象,未能發揮股權託管的作用。

此次《辦法》的頒布,旨在充分發揮股權託管作用,規範銀行股權託管行為,提高銀行股權信息透明度與股權管理水準。

對此,趙錫軍指出,從商業銀行股權託管入手進行管理,引進股權管理的重要機制。“通過託管機構專業性的服務,讓股權管理更加規範。在進行股權交易時,有規範化的程序以及專業服務人員操作完成。總的來看,增加了交易透明度的同時降低股權處置過程中的風險。有助於公司形成好的治理架構以及監管運營機制。讓商業銀行運營管理、風險控制、服務於實體經濟等方面做得更好,也可以防範違規操作所導致的損害商業銀行利益等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曾向媒體表示,股權託管是加強股權管理,規範公司制度的重要抓手,這次發布的措施是對《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的進一步細化和落實,此前監管對銀行股東股權的管理更強調準入資質的管理,而此次監管提出,將股權託管到第三方機構也能夠使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更加獨立,不受其他干擾。

董希淼指出,未來,銀行業應從股東資質、關聯交易、組織架構、考核激勵等方面著手,完善公司治理體系,理順公司治理運作機制。提高銀行股東門檻,股東應充分考慮銀行作為風險經營機構應盡的義務,避免貪圖分紅或者融資便利等短期行為,杜絕將銀行作為“提款機”。對於銀行或金融控股集團,應重視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風險隔離,降低關聯交易風險,防止控股股東的不正當關聯交易。

此外,銀保監會發布辦法的同時配套印發了相關通知,對商業銀行股權託管和股權確權工作明確了過渡期安排。未託管的商業銀行應在2020年6月底前按辦法要求完成託管,已託管、但不符合辦法要求的,應在同一時間期限內完成整改;股權確權應與股權託管工作同時進行,商業銀行應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低於80%的股權確權,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權的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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