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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治療的心律失常都有哪些

抗心律失常藥物的致心律失常作用是指這類藥物能引起新發心律失常出現或原有心律失常加重,如室性早搏發作頻度增加(3~10倍),室性心動過速速率加快(10%以上)。如果對一般人群連續監測7天心電圖,半數左右會記錄到室早、房早、房速、房顫等各種各樣的心律失常。但有心律失常並不意味著必須要治療,很多心律失常其實不需要治療。

決定心律失常是否需要治療,需客觀評估該心律失常對人體危害的大小與緩急。評價依據有心率快慢、持續時間、是否房室分離、心臟結構功能是否正常等。不需治療的心律失常按照原因不同,可分成以下兩種類型:

(1)對人體危害小:發作次數少、持續時間短、雖持續存在但對血流動力學影響小。

(2)存在不可逆的形態學或功能學損害:傳導異常的患者病理性、退行性的損傷多數為固定而不可逆,對其再做進一步治療已無更多意義,例如房內阻滯、房間阻滯、左、右束支阻滯,一度房室阻滯等。

以下為常見的集中不需治療的心律失常:

(1)無癥狀性輕微的竇性心動過緩、竇性心動過速、竇性心律不齊、竇房結遊走心律等;

(2)無癥狀或癥狀輕微的各種早搏,尤其是沒有明確病因、心臟結構和功能無明顯異常、越活動越減輕者;

(3)偶發、短陣的室上性心動過速;

(4)逸搏性心律不需針對其進行治療,除非引起逸搏性心律的病因比較嚴重;

(5)並行心律;

(6)輕度傳導阻滯,包括房內阻滯、房間阻滯、竇房阻滯、房室阻滯、室內阻滯、左右束支阻滯等。

但是患者們必須要注意不治療不等於對其置之不理,應定期複查,觀察進展的快慢、對心臟結構和功能有無不良影響,應充分重視、加強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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