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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贛州:開發商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首付比例

  《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 交易行為的通知 》

  贛州經開區房管所、蓉江新區住建局,中心城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

  中心城區住房市場受區域性供求關係的影響,部分區域出現供不應求的情況,市場上也存在個別炒賣房號等擾亂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現象,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為有效遏製炒賣房號賺取差價等各種違規行為,創造一個良好的房地產交易環境,經研究決定,就進一步規範建案市場交易行為通知如下:

  一、強化商品住房銷售管理

  (一)加強建案預售計劃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於每月28日前,向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報送下月建案預(銷)售計劃,未報送計劃或不在計劃範圍內的原則上不予受理預售許可資料(現售備案)。

  (二)加強商品住房開盤管理

  房地產住房項目在申請預售許可證前必須同時申報預(銷)售方案,預(銷)售方案必須注明開盤時間、地點、方式和所有預售房源的戶型、面積、價格等具體資訊,並如實上報意向登記人數。意向登記人數大於預售套數的,原則上一律采取網絡選房方式開盤,如微信選房等。以網絡方式開盤的,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現場監督,開盤後即將選房資訊情況提取備案。以網絡方式開盤選房的項目,其剩餘房源及選房人放棄認購的房源,房地產企業不得擅自銷售,需報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同意後,繼續進行公開網絡選房或在下一期銷售時統一公開預(銷)售。房地產企業應在公開選房後十天內與認購人完成網簽認購手續,購房人姓名應當與網絡開盤時選房人姓名相一致,否則不予合約備案。房地產企業在銷售過程中如購房人有抵押貸款購房需求的,抵押貸款首付比例應執行公積金中心或商業貸款銀行首付比例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首付比例。對擅自提高首付比例的開發企業,一經查實,情節嚴重的,予以停盤整頓處理。

  二、規範房地產企業與中介代理機構的合作方式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第三方中介代理銷售的,雙方必須簽訂合作協定,不得單獨委託從業人員個人代理銷售。受委託的中介機構須在雙方協定範圍內從事銷售代理,不得以認籌、電商團購等方式變相收取合約約定外的其他費用,不得收取購房人傭金、選房費等任何費用。

  三、禁止炒賣房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加強自律,規範銷售行為,不得參與炒賣房號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人員存在炒賣房號行為並經查實的,將對該企業進行約談並責令整改,其不良行為記入房地產企業誠信檔案,並視情況暫停建案網簽系統。中介機構人員存在炒賣房號行為並經查實的,將限制該經紀機構備案,公開予以通報,並建議吊銷營業執照。房地產從業人員存在炒賣房號行為一經查實,將公開在行業網站予以通報,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構處理,同時將追究其所在企業責任。

  四、努力構建房地產市場誠信體系

  (一)完善房地產市場誠信平台建設,建立誠信“黑名單”制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其辦理相關業務,相關情況計入誠信檔案並公開予以曝光。對違規人員通過行業自律的方式限制其在房地產行業從業。

  (二)堅持整頓規範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督相結合、受理投訴和主動監管相結合,逐步建立常態化的動態監督管理機制,加強過程監管、行為監管和動態監管。

  五、本通知從2018年6月1日起執行。

  贛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2018年5月23日

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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