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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銀的5年“老鼠倉”:趨同交易1.5億元 被判3年

  民生加銀的5年“老鼠倉”

  來源:法眼看市

  2016年7月5日,在民生加銀供職5年的基金經理蔡鋒亮突然離職,稱離職原因系個人原因。而就在此前一周,證監會在總結2016年上半年執法新聞中表示,“蔡某”老鼠倉案交易總額高達57億。證監會所指的“蔡某”到底是何許人也,是否為民生加銀剛剛離職的基金經理蔡鋒亮,一時間傳言四起。

  直至近日,蔡鋒亮的犯罪判決書在裁判文書網公布,才揭開了上述兩大謎團。蔡鋒亮真正的離職原因是涉“老鼠倉”案件,雖證監會所指的“蔡某”也因涉及“老鼠倉”,但此“蔡某”並非所指蔡鋒亮。

  “老鼠倉”長達5年

  1981年出生的蔡鋒亮系英國格拉斯哥大學國際金融碩士,於2006年加入金鷹基金管理公司,從研究員開始,蔡鋒亮一步一步做到投資管理部交易主管。2011年1月,蔡鋒亮離開金鷹基金,加入到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並於2016年7月從民生加銀離職。

  2016年7月5日,民生加銀基金一次發布6條基金經理變更公告,同時掌管民生加銀內需、民生加銀穩健、民生加銀精選的基金經理蔡鋒亮因個人原因辭職,其管理的3隻基金分別由研究部總監宋磊、基金經理助理孫偉接任。

  2016年7月11日,蔡鋒亮到荊州市警察局經偵支隊投案自首。

  根據指控,2011年4月7日至2016年7月5日,蔡鋒亮先後擔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加銀基金公司)旗下的民生加銀內需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穩健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全權負責該3隻基金在公司股票池內(包括基礎池、重點池和核心池)的投資運作。

  期間,蔡鋒亮與民生加銀基金公司簽署了《員工保密合約》和《員工自律聲明書》,承諾在基金投資業務活動中合規操作,不為其他公司或個人提供配合,不從事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等活動等等。

  但是,蔡鋒亮在任職期間,利用其掌控的上述3隻基金交易的標的股票、交易時間和交易數量等未公開資訊,指示其妻子吳某(另案處理)操作由其夫妻實際控制的2個證券账戶,以及分別由梁某、謝某(均另案處理)實際控制、委託蔡鋒亮管理的2個證券账戶,趨同於民生加銀基金公司買入並賣出鴻利電光(代碼300219)等137隻股票,成交金額共計15269.25萬元。

  資料顯示,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於2008年11月3日成立,由民生銀行、加拿大皇家銀行和三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共同發起設立,注冊地深圳,注冊資本三億元,三方股東持股比例分別為63.33%、30%、6.67%。

  據了解,蔡鋒亮戶籍地為廣州市天河區,但是在民生加銀北京工作,其妻子也在在廣州。蔡鋒亮表示,“我們夫妻每天都會通話5、6次,告訴她我最近看好哪些股票讓她買,如果漲了就繼續持倉,如果跌幅超過10%就趕緊賣出。”

  經湖北五環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蔡鋒亮通過進行老鼠倉交易,實際盈利775.19萬元,其中,蔡鋒亮夫妻實際控制的證券账戶趨同交易實際盈利金額為89.9萬元,梁某、謝某實際控制的證券账戶趨同交易實際盈利金額為593.88萬元。為此,蔡鋒亮還收受謝某給予的好處費61.8萬元。

  發小“老鼠倉”

  蔡鋒亮除了親自操刀“老鼠倉”,還將基金運作資訊泄露了給了發小林桂成。

  調查表明,蔡鋒亮在任職期間,還將其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民生加銀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的股票買賣未公開資訊,通過電話聯繫等方式告知被告人林桂成。林桂成獲知前述資訊後,趨同於民生加銀基金公司買入並賣出中鼎股份(代碼000887)等143隻股票,成交金額共計57351.54萬元,扣除交易費用後實際獲利659.06萬元。

  蔡鋒亮證言表示,“我以前住在潮州市湘橋區七聖宮巷15號,1994年以前林桂成就住在我家後面。1994年我家附近開始拆遷我們失去了聯繫。1996年我父親開始做房地產開發,在1997年還是1998年因為業務上的關係,重新聯繫上做水電工程的林桂成,從那以後我家和林桂成就一直有聯繫到現在。”

  林桂成稱,“我跟著他基金账戶購買一樣的股票賺錢的可能會更大。我說明賺了錢不會虧待他,然後他就答應告訴我購買股票。”

  獲取資訊盈利後,林桂成給予蔡鋒亮好處費250萬元。

  法院同時查明,蔡鋒亮在向林桂成披露未公開股票交易資訊過程中,還獲得林桂成推薦的潮巨集基、巨輪股份、長城集團和科士達4隻股票的交易資訊,並實際投資交易該4隻股票,獲利91.4063萬元。

  ■■■ 罪責難逃

  2012年12月,該案在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蔡鋒亮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其擔任基金管理公司獨立基金經理期間所獲取的基金公司交易的標的股票、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侵害證券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投資人的合法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林桂成利用蔡鋒亮透露的上述未公開資訊,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

  綜上,被告人蔡鋒亮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的盈利所得數額應當認定為人民幣683.7862萬元。蔡鋒亮在本案中因向他人透露未公開資訊而獲取的好處費人民幣311.8萬元,亦屬違法所得,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法院一審判決:

  (一)被告人蔡鋒亮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萬元;

  (二)被告人林桂成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萬元;

  (三)沒收被告人蔡鋒亮違法所得人民幣401.7033萬元,由扣押機構上繳國庫;

  (四)沒收被告人林桂成違法所得人民幣659.0594萬元,由扣押機構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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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常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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