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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銀基金老鼠倉:蔡鋒亮5年交易1.5億 獲利775萬

  新浪財經訊  近期,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封刑事判決書,使民生加銀基金旗下內幕交易案浮出水面。

  判決書顯示,2011年4月7日至2016年7月5日,蔡鋒亮陸續擔任民生加銀基金旗下的民生加銀內需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穩健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全權負責基金的股票投資市場,掌握了上述3隻基金交易的標的股票、交易時間和交易數量等未公開資訊。

  任職期間,被告人蔡鋒亮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開資訊,指令其妻子吳某(另案處理)操作由其夫妻實際控制的“黃某”、“王某”證券账戶,以及分別由梁某(另案處理)、謝某(另案處理)實際控制、委託蔡鋒亮管理的“劉某2”、“邱某”證券账戶,趨同於民生加銀基金公司買入並賣出鴻利電光(代碼300219)等137隻股票,成交金額共計15269.2459萬元,扣除交易費用後實際獲利775.1925萬元。

  期間,蔡鋒亮收受謝某給予的好處費61.8萬元。任職期間,被告人蔡鋒亮將其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民生加銀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的股票買賣未公開資訊告知被告人林桂成,林桂成獲知前述資訊後趨同於民生加銀基金公司買入並賣出中鼎股份(代碼000887)等144隻股票,成交金額共計59590.5394萬元,扣除交易費用後實際獲利892.9776萬元。期間,蔡鋒亮從林桂成處獲取好處費250萬元。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蔡鋒亮主動到荊州市警察局投案自首。

  公訴機構認為,被告人蔡鋒亮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林桂成與蔡鋒亮通謀,利用蔡鋒亮明示的上述未公開資訊,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應當以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1年4月7日至2016年7月5日,蔡鋒亮先後擔任民生加銀基金旗下的民生加銀內需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穩健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全權負責該3隻基金在公司股票池內(包括基礎池、重點池和核心池)的投資運作。其間,蔡鋒亮與民生加銀基金公司簽署了《員工保密合約》和《員工自律聲明書》,承諾在基金投資業務活動中合規操作,不為其他公司或個人提供配合,不從事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等活動等等。

  判決書表示,被告人蔡鋒亮作為基金公司從業人員,違反法律,利用未公開資訊從事相關的證券交易,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但是蔡鋒亮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結合其能夠積極退贓,認罪悔罪,可以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林桂成雖然不具備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犯罪主體要件要求的特殊主體資格,但是,其與蔡鋒亮在實施趨同交易時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成立蔡鋒亮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犯罪的共犯,但是其明顯處於從犯地位,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林桂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贓,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蔡鋒亮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林桂成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三)沒收被告人蔡鋒亮違法所得人民幣401.7033萬元,由扣押機構上繳國庫;

  (四)沒收被告人林桂成違法所得人民幣659.0594萬元,由扣押機構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責任編輯:常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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