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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勇:中國的住宅樓為什麽會越建越高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周天勇

  筆者陸續發表了之一《國外多是城鄉再造,我們卻是大拆大建》、之二《幾十層樓住宅樓的七大危害》,今天登出之三《我們的住宅樓為什麽會越建越高》。

  為什麽我們與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不一樣,特別熱衷於破舊立新,大拆大建?為什麽我們的住宅樓都修建在寶貴平整的耕地上,且都是幾十層高的住宅樓?

  深層次的體制原因是:農民沒有真正的土地使用財產權,不同所有製之間的土地交易不公平和不平等;計劃經濟的18億畝紅線和建設用地指標控制,使住宅用地供給極少,高層住宅樓建設越來越侵佔和擠壓低層庭院用地;農民幾乎沒有自己土地的建設權;城鄉住宅建設逐步被統一只能由開發商從事,農民自己建房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不容許居民合作、企業和社團建設住宅;出讓金土地財政機制,使地方政府對住宅用地寡頭壟斷、饑餓供給、推高價格,開發商為利益最大化則用最少的土地蓋出最多的房子。結果,中國城鄉的住宅,只能越建設,樓層越高上加高。這些扭曲的體制和力量再不進行改革和控制,未來很可能會出現百層以上的住宅。

  一、農民沒有真正的土地財產權

  農民沒有土地恆產。中央領導講,有恆產才有恆心,要確認農民的土地使用財產權,要保護民營企業家的產權。但是,就從土地所有權和使用財產權講,雖然有國有和集體所有之分,在政府徵收時兩種所有製擁有的土地物權卻沒有等價交換;農民只有耕地和住宅的使用財產權,有的地方還沒有確權,有的確權但許多規定與此衝突,特別是雖然確權,但沒有交易、抵押、入股和繼承等產權;而且使用財產權的年期較短,並不穩定,產權沒有長期預期。

  於是,農村的坡地、荒山雖然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所有,但每個家庭沒有使用財產權,土地、建設等部門,寧可讓土地荒著、閑著、叢草不生,也不讓你利用。

  二、農民沒有自己土地的建設權

  被國內學者和政策研究者們忽視的是,農民沒有自己土地上的建設權。對於土地及房屋等來講,其財物產權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建設和改造權利。然而,農民在農村的荒山坡地上建設庭院,需要政府許可,一般不可能;在自己的宅地上建設房屋,如擴大面積、改造翻新,受到政府的各種限制;只能由政府來振興新農村,大部分進行整治複耕,或者在原地建設幾十層高的住宅,或者在城郊建設幾十層高的住宅,讓農民去買。

  三、計劃體制:18億畝紅線和建設用地指標  

  18億畝紅線和建設用地指標控制,住宅用地供給極少,高層住宅樓建設侵佔擠壓低層庭院用地。其實,中國每平方公里人口145人,而日本和韓國每方公里人口,分別為339人和515人,其人口密度比中國大得多。但是,到日本和韓國,居民居住,大量的是獨棟別墅、聯排別墅、低層住宅;而中國罕見別墅,低層住宅越來越少,高層住宅越來越多,越來越高。

  為什麽?因為18億畝耕地紅線,衍生出建設用地指標,有關部門下達給省級政府,省級政府先保證省會城市、省級交通水利、重大工礦等項目用地,再下達給地級市政府;地級政府也是先留足其城市建設、交通水利和重大招商項目,再下達給縣級政府;到了縣級政府,下達的建設用地指標,就可能少到100畝到200畝左右,成為非常稀缺的資源。

  由於從傳統上重建設重生產,而不重公共服務、居民居住和生活消費的意識根深蒂固,土地指標的分配也是,先保證工礦企業、交通運輸和其他重大建設項目,用地結構中住宅建設是最得不到滿足的分配選項。特別是,為了所謂的保護耕地,每年縱向下達的建設用地指標,在進行動態減量操作。

  有關部門又頒布了整治農村、挖潛建設用地、用地增減掛鉤、存量佔補平衡的招術,地方政府就盯著農村農民的宅基地,千方百計不讓其再建,千方百計將其拆除複墾置換,或者原地“盤活”得來建設用地,加上耕地紅線控制不讓農民隨意在自己耕地上建設住宅,更是不再新批宅地。於是,農民私人建房越來越困難。

  地方政府基本不給農村建設窨井和排汙管道,更談不上接入潛入處理系統。因此,即使地方政府放開讓農民改造和重建自己的住宅,也無法解決廁所的抽水馬桶和排汙問題。當然,放開建設,會出現糞便等分布式窨井、儲存、發酵、肥用等廢物利用的實用技術和方式。不放開,中國農民要如日本和韓國農民改造和重建自己幸福宅院,配套條件和技術蕩然無存。

  四、行政準入壟斷:開發商單一建房  

  城鄉住宅單一和統一由開發商建設。中國城鄉建房,城市城郊從私人、政府和部門建房,最後並軌到了開發商統一建房;農村私人建房為主,到了現在越來越傾向於也由開發商來統一建房。

  世界各國的住宅建設和供給渠道:

  (1)私人建房。居民可以利用小塊地,坡地,丘陵地等,如果地方政府提供排水等公共設施,建房的成本較低,並且政府可以規定綠化等要求,有助於房林相間、高低錯落、地區特色、各有區別住宅區的形成。建築形態上或者為獨立庭院、雙拚客樓、聯排別墅等。

  (2)歐洲盛行的合作建設。幾十個居民成立住宅建設合作社,只要符合政府的規劃,在土地市場上購買一塊土地,聯繫設計,發包給建築商,可以建設聯排別墅,也可以建設低層樓房,再裝修等入住,有的還由合作社自己進行物業管理。

  (3)由房地產商開發。在中國,政府對進入建設領域的市場主體進行準入管制,頒發特許房地產開發資質;開發商到地方政府行政寡頭壟斷的市場上購得土地,規劃部門規定層高、間距和容積率等;建成後,取得政府批準的五證,方可銷售給居民。

  開發商單一開發,如果遇到中央要求控制房價,房地產拿地的成本過高,開發商則會要求政府調規,再加層高,保證其理想的利潤。於是住宅樓層越來越高。

  實際上,由於不鼓勵私人建房,分散性的坡地就不會用來蓋住宅。而大規模住宅建設,只有在平整的耕地上,才能建設便利和成本最低。因此,這種體制的實際運行結果,卻是大量的可以蓋住宅的坡地、荒地等得不到利用,也沒有因居住而綠化,而將稀缺平原、河谷、壩子中平整的耕地卻佔用了不少,用來建設住宅。

  四、土地財政是住宅樓越來越高的推力

  地方政府財政收入與農民土地利益,在建設用地徵收和農民自用配置方面的博弈中,地方政府處於強勢。我國憲法上規定,農村和城郊的集體土地,只有用於公共利益建設時,才由政府行政徵收後劃撥。但是,部門的土地管理法上卻將此改成了所有的建設用地,都要先從集體建設用地征用為國有,再由政府劃撥和出讓。這就將大量的金融工商業性建設用地,包括收費性的高速公路等,擴大化地包括在了行政強製征用土地的範圍。

  建設用地集體和農民自用配置演變為:農民在自己的宅地上進行建設,如改造加層,大部分用於自己居住,小部分辦農家樂,還有將個別的長期出租,實際上是出售了;改革開放初,管理較松時,還在自己的承包地裡建設了住宅。

  有膽子較大的村集體,利用自己的土地,開發了小產權房,甚至別墅,向外出售;有的蓋工廠、倉庫等向外出租;有的將土地租用給投資者,獲得分紅。無論何種方式,集體和村民均獲得了土地財產性收入。

  建設用地由地方政府行政強製征用的過程和財政效應為:雖然農村建設可以用自己的建設用地,但是,隨著規劃和“一萬切”和擴大化“拆違”,基本上都必須征用為國有;集體用地征用為國有建設用地,不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而低價補償,高價出讓。有時一畝耕地,2到3萬元就被政府徵收了,在土地市場上可能賣到幾百萬元到一兩千萬元,甚至數千萬元。

  改革開放以來,僅僅城市和縣城建設區就征用了農村城郊的集體土地8500萬畝左右,其中無償劃撥的大約一半,1998年改為協議和招拍掛出讓以來,地方政府累積實現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為43兆元。而按照每畝現價250萬元左右計算,地方政府和城市從農村和城郊集體土地變國有建設用地過程中,轉移了212.5兆元的財富。

  因此,讓不讓農民土地進入統一平等競爭的土地市場,讓不讓農民有土地的建設權,讓不讓農民土地交易和資本化,深層次實際是地方政府財政利益與農民土地資產利益之爭。如果不改革,扭曲的體制,使中國居民住宅建設和供給只有開發商單一方式,並且高樓越來越高、低層越來越少、別墅不可能再新建、建設的也要拆掉的內在、深層次和強有力的驅動機制。

  (本文作者介紹:東北財經大學經濟研究中心主任,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院原副院長。公眾號天勇看經濟zhouty-t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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