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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類網下投資者可參與科創板IPO詢價 違規將受重罰

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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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侯捷寧

科創板股票承銷和網下投資者管理兩項自律規則發布

隨著科創板推出的倒計時,科創板相關的制度、規範也陸續發布。5月31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實施了《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範》(簡稱“規範”)和《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簡稱“細則”)兩項自律規則。

規範從詢價、定價、配售等方面壓實了中介機構的責任。細則則明確了網下七類投資者的行為規範。為科創板的順利推出打下了制度基礎。

國信證券高級研究員張立超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未來,科創板將實施更加市場化的準入方式,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盈利能力做出實質判斷的主體變為中介機構,如何更好落實中介機構責任,是科創板在制度設計中必須考慮的問題。

記者發現,此次發布的規範用五個“加強”來進一步夯實中介機構的責任:一是加強對承銷商的內部控制規範;二是加強對推介和銷售等環節的業務規範;三是加強對承銷商發行定價、簿記建檔的行為規範;四是加強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專業規範;五是加強對科創板承銷商的自律規範。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科創板企業的估值存在很大不確定性。不同行業公司的定價沒有統一標準,尤其在行業前景的判斷和科技含量方面的判斷上,估值存在很大不確定性,詢價、定價也會存在分歧,因此,買方和賣方有一個博弈的過程。

張立超則認為,在科創板企業儲備、選拔、規範到完成發行的過程中,涉及信息收集、業績評估、法律確認、信息反饋等多方面的工作,對專業性有較高的要求,中介機構是對企業質量進行實質判斷的最重要主體。

具體來看,張立超表示,在注冊製“以信息披露為中心,淡化對盈利能力等實質問題的判斷”的審核理念下,承銷商在項目的選擇標準上要從以審核為導向轉向以市場為導向,逐步淡化盈利能力等經營性指標的判斷,加強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把關。

中證協有關負責人強調,中介機構和市場主體歸位盡責和自律規範是實施注冊製的基礎。證券公司作為最重要的中介機構,要充分認識在這場影響深遠的改革中肩負的責任和使命,在當前證券行業發展的重要關口,不忘初心,擔當使命,切實做到敬畏市場、敬畏法治、敬畏專業、敬畏風險,認真落實各項業務規則要求,不斷提升投資銀行專業能力,塑造行業核心競爭力,推動行業邁向高質量發展。

細則明確,科創板網下投資者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符合一定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七類專業機構投資者,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後,都可以參與科創板首發股票網下詢價。

此外,細則從四個方面加強科創板網下投資者自律管理。一是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為科創板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二是加強網下投資者行為規範。三是強化證券公司推薦責任。四是加強對網下投資者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董登新表示,網下詢價都應遵循市場化規則,這是一種買方和賣方的博弈結果,無論是否均衡,都應遵循市場的規則,網下詢價和IPO定價一定要尊重市場,遵循市場化的定價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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