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監察工作人員不履行保密義務,後果很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已經半年。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幹部忠誠履職、乾淨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導,結合半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構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H省紀委監委審查調查室副主任D某,負責調查Y集團公司總會計師在對外重大投資事項的過程中收受賄賂案件,取證期間獲悉Y集團公司某研究所(以下簡稱某所)擬通過收購上市公司方式借殼上市的相關情況,知悉了被收購、重組對象的關鍵資訊,得出某所擬收購、重組的目標公司為H省Z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Z公司)。

D某在涉及對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在閑聊時無意中將該資訊告知其同學L某。L某在Z公司股票價格敏感期內,使用本人及他人股票交易账戶,先後買賣Z公司股票共計36萬餘股。Z公司股票複牌後,L某將上述Z公司股票陸續拋出,账面收益420餘萬元,非法獲利420餘萬元。其中L某單獨操作其本人股票交易账戶買賣Z公司股票共計22萬餘股,非法獲利240餘萬元;共同操作他人股票交易账戶買賣Z公司股票14萬餘股,非法獲利180餘萬元。

偵查機構扣押涉案電腦2台等物,凍結涉案股票交易和資金账戶。L某因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25萬元。D某因違反保密紀律,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和記大過處分,調離省紀委監委,案情在全省範圍內通報。

解讀

監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該款規定的是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保密義務。這是對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要求。監察機構的性質和職責,決定了在工作過程中勢必會接觸到一定的秘密,要本著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的要求,嚴格保守秘密,不能失密泄密,更不能以密謀私。其中“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隻限一定範圍人員知悉的事項;“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個人隱私”,是指個人生活中不願公開或者不願為他人知悉的秘密。對於上述秘密,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遺失、泄露。

本案例中,D某在調查案件過程中,獲悉Y公司某所擬通過收購上市公司方式借殼上市的相關情況,知悉了被收購、重組對象的關鍵資訊,得出某所擬收購、重組的目標公司為Z公司。該資訊屬於D某在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重大商業秘密,本應嚴格保密,確保不被泄露。D某卻擅自向同學L某談論這一商業秘密,客觀上造成了案件泄密的嚴重後果,既違反了工作紀律、保密紀律,又違反了監察法中關於保密義務的規定,以及保密法等法律規定,有悖於公職人員的基本操守,客觀上為內幕交易案件提供了便利。其同學L某正是通過D某提供的內幕資訊買賣公司股票,非法獲取巨額利益,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釀成了嚴重後果。本案例中,D某本人並沒有參與股票交易,也沒有委託L某或他人操作交易行為,應認定為沒有參與內幕交易案件,但客觀上為內幕交易案件提供了便利。D某的行為屬於重大過失,必須承擔後果,綜合考慮並非主觀故意、未從中獲益等因素,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故給予黨紀和政務處分。這起事件警示我們,保密無小事,忽視和懈怠,不僅會給國家利益帶來無可挽回的損失,也會使個人前途蒙上陰影。

監察機構辦理案件保密性要求較高,涉及的事項屬於國家秘密範圍,在一定時間內隻限一定範圍人員知悉。泄密造成嚴重後果,有的直接導致涉案對象或證人串供、外逃、毀滅證據,使案件查辦陷入被動;有的涉及重大商業秘密、造成企業股價大跌;有的涉及個人隱私,導致相關人員家庭破裂,釀成社會事件;有的泄露舉報資訊,使得舉報人遭到打擊報復,教訓十分深刻。這就要求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調查過程中要履行保密義務。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快速發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日趨活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等違法犯罪活動呈易發多發態勢。監察機構在查處涉及經濟和金融類案件中,要時刻繃緊保密這根弦。

——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案例解讀》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流程編輯:RB015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